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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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的最终分《。户业主?或者实际使用人【。
》。 (二)专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含整栋建【筑物)、车位、摊】位以及规划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特定空间其》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 (—三):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四)》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和【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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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是指本幢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及!本幢建?。筑物之外能》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业主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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