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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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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在工?程,范围内汇水区的【出口处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
3.!2.2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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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3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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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 2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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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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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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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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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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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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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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