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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技术要—求 — 3.2.1 !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在】工程范?围内汇?水区的出口处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 — 3.2.2—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 》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3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 ,   2《 ,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 ,  : ,  3 《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  4?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 ? ,   ?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  :  :     3 【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