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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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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在】工程范?围内汇?水区的出口处设【置,固定的雨水排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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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当地区整体改建!时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改:建后的径流》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
》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应根据城镇类!型、积?水影:。响程度和内河水位】变化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按表3.2—.3的?规,定取值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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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人》口密集、内》涝易发且《经济条件较好的城镇!宜采用规定的上限;!
— , 2《 , 目前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分期达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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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当地面积》水不满足《。表3.2.》。3的要求时应采取】渗透:、调蓄、设》置行泄通道和内【河,整治等措施》;
! 4? 对超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降雨应采取应!急措施
!表3.2.3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
!注1: 表中所—列设计?重现期适用于—采用年最大值—法确定的《暴雨:强度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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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超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1,000万以》上的城市;》特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大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中等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小,城市指城《区,常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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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 【 ,本规范规定的地【面积水设计标—准,没,有包括?具体的?积水时间各城市应】。根据地区《。重要性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设计地面!积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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