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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 【 3.1【  一般规定 ! 《 3.1《。。.1 ?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应包括源头减!。排,、,排水管渠和》排,涝除:险等:工程:性设施以及应急【管理等非《工程性措施并与防】洪,设施相衔接 【 , 3.1.【2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应在流域范围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范围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当,城镇内涝防治设施跨!行政区?划时:不应以行政区—划作为界限;— 》     2  】应为城镇雨水径【流提供空间和出路】对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超出源头减排设】施和排水管渠承载】能力:的雨水应预》。设城镇水体、调蓄】设施和行泄通道【并核实下游》的,受纳能力; !  ?   3 》 应遵循就地解【决本区域内涝问【题的原则《不宜把?内涝问题从一个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地区!或将上?游的问题转移—到,下游; 【。     —4  宜采》用,或模拟自然排—水方式利用城镇水】体,、,绿地、广场和道【路等现有设施提高内!涝防治能力; !  《   5《  应考虑上游的】过境流量 》 , ,。 3.1.3】  城镇内》涝防治系统除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外尚应考】虑超过该重现期时】的应急?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保护既有《的河道和明渠—。等敞开式的雨水调】蓄、行泄通道—;   !  2  保持雨水!调蓄:、行泄通道和河道】漫滩的畅《。通不:得非法?占用 — 3?.1:.4  城镇—内涝防治设施应【便于维护管理且【不应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并应在【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和危险部位!、危险场所等—设警示标志 【 3》.1:.5  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内涝防治【设,计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内涝!防,治设:计篇(章); 【。 ,    【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结论中应—提出初步设计—阶段编制内涝—防,治设计报告》的要求对《城镇内涝防治—。系,统,影响较大的工程应编!制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其—他工程可《编制:内涝防治设计—报告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有关规】定, , 》3.1.6  源】头减排设施、排【水管渠设施和排涝】除险设施应》通过整体系》统校核满《足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的《要,求内涝防治》设计:校,核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有关规定 】 , 3.1.7!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区应根据当】地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雨水综合利用的方】式和规模雨水利用设!施的设置、运行【和管理应与》其他内?涝防治设施相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