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
   (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
   (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
   (七)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第二十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评选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评选先进、授予模范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一票否决权由州、县人民政府行使。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
   (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
   (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
   (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
   (六)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
   (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
   (八)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三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接到提出申诉的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