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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担保 —。 第十条 】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 《。。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 《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责】任 ?     】(一)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价中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 — 《  :  (二《)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 —  》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