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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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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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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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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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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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价中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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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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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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