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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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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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可《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招标—人可拒绝其参—加,投标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投标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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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也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投标保证《金;或由《担保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担保责!任,
! ,(一:)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价中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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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担保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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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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