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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 建设或监理、施工!单位的检测负—责人 需经—市监督站考核取【得(:取样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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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试验室资质分为建】筑综合一、二级建筑!施,。工一、?二、三级混凝土予】制构件?一、:二、三级预拌混凝】土一、二、》三级市政综合一、】二级市政施工一、】二、三级沥青材料】一、二、三级—各试验室必须按其相!应的资质等级—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并进行与其资【质相适?应的检测工作—试验人员持》证上岗?
【 第:十九条 申请资】质等级的试验—。室应提交下列文件】
《 :(一)试验室资【质等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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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试,验室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验?测试人员的职称【证件、试验员证及年!检合格上《岗,证;
》 ,。 (三)计—。量,。认证及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
第二十条 】 试:验室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二级试【验室由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同意《后报:。。省建设厅审》批;:三级试验室由—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审》批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一、二级试验!室经市监督》站初审市建委同意】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对外承担【试验任务
》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资质:。审定:二年后方可》申,请晋升试验室—等级
第【二十三条 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由审批部》门颁:发,
第》二十四条 》 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期间每年》进行年检年》检未:通过的证书》无效每四年》资质重新进行审查】和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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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试验室发生分立】。、合并、解体—、停业时应在—上级部门批准后三】十日内 向—市,监督站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 试【。验室负责人变更时】应在三十日内 】向市监督站办—。理变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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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和出卖!取样资格《证和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 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遗失必须登报】声明作废按规定【。申请补领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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