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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