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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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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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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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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