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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牌匾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牌匾【依法予以强制—拆除拆除所》需的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 : ?第二十条 阻—挠、妨碍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局管理人员】在牌匾设置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