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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牌匾设置 ! 第五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    (】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   【 (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 : 第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 第九条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 ! ,。 第十—条, 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 ! 第》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 】。 第十二条 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 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一?店(门)一牌(匾)!; 》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    《(,。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 《 《   ? (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 》   (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  【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 !  : (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 —   【 (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    (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 , (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