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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牌匾】设,置 ? : :。。第五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发展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第六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设置?人)应当《向市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依法注册登记的有!关证照; — :    (二)】设置牌?匾,的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协议; !    (三】)牌匾设《置实景彩色效果图】。及牌匾的内容—、制作规格、材质】和设置?位置等说明; 【。 ?。   《 (四?。)涉及相邻权的有】相邻权人同》意的证?明材料;涉及管理权!的有管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 第七《条 市?综合执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其中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八条 设置】牌匾应当《按照批准的标准和要!求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转让》需要变更《或转让的设置人【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大型》建筑物?不同朝向有其他出入!口的可以《在每个?出入:口设置一处牌匾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牌匾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者提《出整体规划报—市综合执法局—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取得牌【匾设置权的设置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设置牌匾】逾期不设置的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但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逾期设】置的除外 》 : , 第十一》条 设置人应当按】照使用期《限设置牌匾使用【期限届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需要延《。期使用?的,设,置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到市综合执法—局申:请,延续 】第十:二条 设置牌匾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 第十三条! 设置牌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店(门)一》牌(匾)《;  】  (二)牌匾中】使,用的文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  :(三)牌匾应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 】    —(,四)在?同一建筑物设置【的牌匾应当与建筑物!。本身及相邻牌匾的】高度、媒体形式、】造型、规《格、色彩《等比例?适当、协调; 【    】(五)多层》。建筑一?层,以上的单位需要设】置牌匾?的应当依次在一层出!入,口处墙壁上有序设置!;, —   ?(六:)牌匾应《当选用节约》能源且符合消防、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 !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牌匾 》   【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转让和变更牌匾】;   ! (:二)擅自《占,用,他人门面设置牌匾;!   】 (三?)设置牌匾影响建(!构)筑物本身的功】能、整体风格—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 【    —。(四)设置牌匾【遮挡玻璃《幕墙、窗户或—者占用、堵》塞楼:梯间、通风口、消防!通道等?公共设施《; —    (五)【设置上?。下重:叠牌:匾一店?(门)?设置多块牌》。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