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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测—量标志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县设置?的测量标志的—审批迁?建定期?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建立:测量标志档案发现测!量标志损《毁或者?受到危害时》应当按规定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六条 测量【标志保管实》。行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制:度,市、:县(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测量标志【保管员?发,放津贴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区,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
:第三:十八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迁建审—批手续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测—量,标志拆建费》用
? , ?申请迁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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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立项及规—划批准文件;
】 ?(三)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四)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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