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批准用地 【第二十九条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征求—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空间的总体布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充分考虑气】候,。因素的?影响应进《行气候的可》。行性论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应【相应调整《建筑:规模或?。重新:选址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   (二)用地计!划指标单、环境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大型:。项目还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    《(三)需《要多个?选址: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论证报告;   ! (四)拟选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不属于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界线、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道路及—场地竖?向标高、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范?围;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用—房;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有合同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作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五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市!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书【。;    (四)!经审查认可的—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五?)建设项目》拟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环—境评价?。报告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公?共用房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 :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准—许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规划条—。件变更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到市土地主管部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尚!未,征用: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规划?道,路、:。绿化带等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他地面《建(构)筑物—后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不予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龙门?溪、红坊《溪、东肖溪、小【溪,、,葫芦溪等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应预留—绿化带旧城》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绿化带】以内30米除—确无:用地可选择且又【。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其《它一切建筑均不【得零:星,审批用地    ! 沿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30米【以内不得《审批商业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临时—用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10米 —  :。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将土!地恢复原《。状    (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不得批准    ! ,。用于建造《住宅或者商业—、旅游、《娱乐、工《业、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第四十四条》 沿规划》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建筑总体布局以底】层建筑外墙皮—线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停车、!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后退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    中小学校、!幼儿园、宾馆—、医院、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在入口处应加】。大建筑后《退组织好交通并【规划有一定的公共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高层—建筑及住宅、—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龙岩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要】求配置绿地、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交首—末站、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