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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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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批准用【地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征【求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 城市?空,。间,的总体布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充分考】虑气候?因素的影响应进【。行,。气候的?可行性论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
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应?相应调?整建筑规模或重新】选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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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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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二)用地计划指标!单、环?境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大型项目《还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 (三)需》要多个选址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论证报告;
! (四)拟【选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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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不属】于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界!线、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道,路及场地竖向—标高、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范?围;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用房;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 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有合同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作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市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书;》
? :(四)经《审查认可的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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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拟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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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环境评价报告】书;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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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公共用房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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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
《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 (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准许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 《规划:。条件:变更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到市土地主!管部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尚未征用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规划!道路:、绿化带《等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他地面建(】。构)筑物后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不予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龙门溪、红坊】溪,、东肖溪、小—溪、葫?芦溪等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应预留绿化带!旧城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绿化带以内【30米除确无用地】可选择且《又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其它一【切,建,筑均不得零星审批用!地
《 , 沿?。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30米以》内不得审批商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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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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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用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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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将土地《恢复原状
】 (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不得批准
【 用《于建造住宅》或者商?业、旅?游、娱乐、工业、】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第四十】。四条 沿》规划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建筑总】体布局以底层建筑】外墙皮线《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停车、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后退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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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幼儿园、宾馆、医】。院、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在入口处【应加大建筑》后退组织好交通并】规划:。有,。一定的公共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高层建筑及住!宅、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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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龙岩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要求配—置绿地、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交首末站!。、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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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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