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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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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批准用地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征】求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空—间的总体《布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充分考虑气候—因,素的影响应》。。进行气候的可—行性论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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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应相应调整建筑!规模或重新选—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 (二?)用地计划指标单】、环境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大型项目还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三)需要多—个选址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论证报告;
】 :。(,四)拟选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不属于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界,线、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道路:及场地竖向标高、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范围;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用】房;: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有合同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作《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市,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书,;
(【四)经审查认可的】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五)建设项目拟!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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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环》境评价报告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公共】用房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 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准许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规】划条件变更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到市土地!主管部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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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 建设单位在—。尚未征用《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规划道路【、,绿,化带等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他地面建—(,构)筑物后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不予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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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龙门:溪,、红:坊溪:、,东肖溪?、小溪、葫芦溪等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应!预留绿化《带旧城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绿【。化带以内30米除】。确无用地可选择且又!。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其》它一切建筑均不得零!星,审批:用地
【 沿: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3【0米以内不得审批商!业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临时用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10—米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将土地【恢复原?状
? (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不—得批准?
》 用于建造住—宅,或者商?业、旅游、娱乐、】工业、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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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沿!。规划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建筑总体!布局以底层建筑【外墙皮线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停【车、: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后退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宾馆—、医院、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在:。入口处应加大建筑后!退组:织,好交通并规》划有一定《的公共停车》位
第《四十:五条 ?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高层》建筑及住宅、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龙,岩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要求—配置绿地、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交首末站、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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