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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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及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先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再,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 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不得批》准用地
第二【十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征求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城市空—间的总体《布局:、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充分考虑气候】因素的影响应进行气!。候的可行性》论证;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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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项目开发建设】导致开发对象周边交!通,服务水平不相适应的!应,相应调整建筑规【模或重新选址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的选—址申请报告;—
(二【)用地?计,划指标单《、环:境评价报告书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大】型,项,目,。还应提交交通影【响评价?分析报告《;
《 (?三):需要多个选址—方案进?行,比,较,选择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研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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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拟选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综,。合,发,改、: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意见确定拟选—址位置、用》地面积和规》划的基本要求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标明拟?用地范围的附图和】规划要求等附—件;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选址意?见书:并书:面告知理由
!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不属于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 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门或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附图】并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建筑界线、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控制高度—、停车场《。(库)设置》、,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道路—及场地竖向标高【、地下、地上空间】开发:利用范围《;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社区服务用房—;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 规划设计条—件未: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不得擅自变更【原,有合同明《确的规划设计条【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擅自改变作为国】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五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三)?市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书;
】(四)经审》查认可的《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 (五》)建设项目》拟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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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市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三十七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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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环境评价—报告:书;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公,共用房等《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依法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 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以下两种—情形外一律不得变更!容积率及《其他与容积率有关的!规划:条件
《 : (一)《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无—法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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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决定前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审查准?许变更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公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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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变更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到市土地主管部门】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三十九条 】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用地和【学校、医疗卫生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途!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和压占城市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洪堤(》墙)建造《建(构)筑》物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尚未征用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河道和水【利工程等公》共用地两侧使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负责规—划道路、绿化—带等一半《面积的公共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此项公!共用地经征》用并拆除其他地【面建(构)筑—物后移交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用于道!路、绿化《或其他?。公共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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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不予《。。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中心城市—规,划区内?龙门溪、红坊溪【、东肖溪、小—溪、葫芦溪等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应预留绿》化带旧城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绿化?带以内30米—除确无用地》可选择?且又必?须,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外其【它一切建筑均—不得零星审批用【地
【沿水系两侧防洪【蓝线外?30米以内不得【。审批商业性用房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有用!地红:线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临时?建筑物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临时!用地不?得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10米
【 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必】须在期?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使用期满由》使,用者无条件拆除一切!临,时设施清《理现场将土》地恢复原状
! (二)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的不得批准
【 用于建造住!宅或者商业、旅游、!娱乐、?工业、餐饮、养殖】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得—批准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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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沿!规划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按建:筑总体布局》以,底层建筑外》墙皮线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停车《、绿化和敷设—管线等?使用后退《的具:。体标准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幼儿园》。、,。宾馆、医院》、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在入口处应加大【建筑后退组织好交通!并规划有《一定的公《共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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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高层建筑》及住宅、医院、学校!。、老年公寓等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龙岩中心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龙岩中《心,。。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要《求配置绿地、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环卫设》施、:公,。交首末?站、社区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配套:设施与建设工程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城市道路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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