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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具体规《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规定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规定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月11日发布的南!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