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 ,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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