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共:用部:分
】
,
5.1》 ,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
,
5.1.1 【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
?
5.1.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
5.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
5.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
5.1》.,5 : 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
?。
5.《1.6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
5《.,1.:7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