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共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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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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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5】.1.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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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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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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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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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5.1.7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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