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共用部分
【
》
5.1 】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
5.【1.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
5.1.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
,
5《.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
5.1.【4 :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
5.【1.5 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2.40m—
?
5《.1.?6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应妨碍交通
!
5.1.7】。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0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