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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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种】植根深植物、—养殖、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沟、取土《、堆:压重物、掩埋、圈占!、遮挡阀《井、表井、消火栓】及消防水鹤》;
】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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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直饮水》输,配水管线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 , ? (六)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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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及消火栓、公共绿化!井等;
【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一)水】源系统?、配水厂和》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区域加压【泵站、政府财—政投:资或:者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以入户结算水表为!分界点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分【。界,。点范围内(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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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居民》用水:户以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约定的户外总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含总?结算水表及表井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无户外总表井的【以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与支?线的碰头《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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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检】查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抢修》供水:。企业在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抢》修用水?户共:有供水设施需要利】用相邻?房屋、土地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抢修》供水设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抢修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供水企》业在执行紧急抢修供!水设施任务》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险,。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启用公共供【水,设施
— 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结,清水费后由供—。水企业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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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
?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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