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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种植根深植—物、养殖、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沟、取》土、堆压重物、掩埋!、圈占、遮挡阀【井、表井、消火栓及!消防水鹤;》
: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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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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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直饮水输配水—管线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 , (六)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 , (七》)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及消火栓、公】共绿化?井,等;
—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一—)水源系《统、:配,水厂和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区:域加压泵站》、政府财政投资或】者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以入户结算水—。表为分界点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分界?点范围内(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 (三)非居民用】。水户以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约定的户【。外总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含总】结,算,水表及表井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无户【外总表井的以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与支!线,的碰头?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检查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抢修供》水企业?在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 抢修用水户共】有供水设施需要利】用相邻房屋》、土地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抢修供水设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抢修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供水企业在—执行紧急抢修供水设!施任:务,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险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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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启:。用公共?供水设施
【 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结清水费后】由供水企《。业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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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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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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