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一)种—。植根深植《物、养?殖、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 (二)开挖【渠沟、取土》、堆压重《物、掩埋、圈占【、遮挡阀井、表井】、消火栓及消防水鹤!;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 ,。 (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直,饮水输配《。。水管线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 (六】)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
【(七:)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及消火栓、公共绿!化井等;
—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一,)水源系统》、配:水厂和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区域加压泵!站、政府财政投资】或者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以入户?结算:水表为?分界点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分界点范围内(】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 (三)非居民用水!户以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约定【的户:外总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含总—结,算水表及表井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无户外总—表井的以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与:支线的碰《头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检查】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抢修供》水,企业:。在,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抢修用水户共有供】水设施需要》利,。用相:邻房屋、土地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抢修!供水:设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抢》修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 ?供水企业在》执行紧急《。抢修供水设施任【务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险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启用公》共供:水设施
!。 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结清水》费后由供水》企业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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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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