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供水设施管理与【维护
《
第二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相关标准对供—水设施设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保护措施—。
: :第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
》 (一)种植根】。深植物、养殖、【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 (二《)开挖渠《沟、取土、堆—压重:物、掩埋、》圈占:、遮挡阀井、表井、!消火栓及消防—水鹤;
《
: : ,。 (三)打桩、】。爆破或?者顶进作业;
! ? , (:四)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排放、堆放有毒】有害物质;
—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直饮水—输配水?管线安装其他附属设!施;
《。 —。(六)利用》输配水管《线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
— (七)擅自启【闭供:水闸阀及消火—栓、公共绿化井等】;
【 (八)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或《。者损坏供《水设施的活动
【
第二十六【条 供水《设施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 (一)水源—系统、配水厂和【。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区域加》压泵站、《政府财政投资—或者由?供,水企:业统建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二)居【民住宅小《区内的?供水设施以入—户结算水表为分界点!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分】界点范围内(含水】表)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以外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 :(三)?非居民用水户以供水!企,业与用水户约定的】户,外总表井为分界点分!界点之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含总!结算水表及表井【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无户外总表—井的以公共输配水】主干管线与》支线的碰头》点为分界点分界【点以前?的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分界点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水户承担维修、养】护、:更换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设?施检查制度对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供水》企业应当立》。即抢修?供水企?业在抢修作业时【对影响作业的道【路、树木等有关【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告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抢修?用水:户共有供水设施需要!。利用:相,邻房屋、土》。地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因抢修】供水设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抢修—后应当?立即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在执行紧【急抢修供水设施【任务时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抢险!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 :第二十八条 供水】设施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可能!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
】
施工!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以及其他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禁!止擅自动《用,、拆:除、改装《、迁移、启用公【共供水设施
】 : 确需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经市【。。人,民政府规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结清水费后由供】水企业?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拆迁部门承担—未经同意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启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赔偿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供水:企业负责建设、日】常管理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政?府财政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