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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十条《 市政工程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和【有关标准、》规定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道】路及其隔离带、河道!和绿地属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分别以道路及其】隔离带?红线、河道》蓝线和绿地绿线为标!记,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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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道路绿化—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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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绿—化选栽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 市政道路设计【中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铺设!各种管线建设公【交停靠站、》。。电话亭、交通标志、!立交桥、人行—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环卫及夜间照】明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跨路建、《构筑物时主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0米次干路最小【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六十五!条 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设计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 :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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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 第六十六条— 沿规划河道范【围修建码头、—驳岸:、跨河桥梁或其他】。建、构筑物应符【。合以下规《定
— (《一)新建驳岸构筑】物前沿应在规划【河道蓝线以外
】 (二)!河道改道时》新河道未建成—之前:现,有河道不得填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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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航!。。净空应符合规划要求!
第六》十七条?。 凡:在规划道路上申请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开口要!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一【个建设项《目原则上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道【口当:相,邻道:路为两条 》或两条 以上时则向!低一级的道》路上开?口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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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开设机动车道】口时:其开口位置》在城市主、次干【路的机动车道—中,心线至相交道路红线!边线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在支!路上:的其距离原则—上不:小于30米
第!六十八条《 ,各类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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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必须与城《市管线网衔接
! (二)】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各类管线原则上】应采取地下敷—设的方式
— (三)!管线:干线应当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者》支管较多的一—侧
《 ? :(四)各种管—线其走?向应尽量道》路中线相平行横【穿道路的《线路应?尽量与道路》走向:垂直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管顶至机动车道路!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0.7米
! (五)在【人,行道内建设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保证人行道平—整、美观《
【 (六)管线—穿越河道埋设、架空!。跨,越通航河道、随桥】。敷设应符合有关专】业技术规定
【 (七】)现有管沟》。、线敷设与规—划位置不符》合的有?条 件应逐步迁移改!造
?。 : (八)新建城】市道路时各类—管线应与道路同步建!设现有架空》杆线:应有计?划地改为地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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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以下地段的管!线原则?上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道?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其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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