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焦工艺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32-2007 建标库

5.2  焦炉炉体

5.2.1  焦炉宜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炉体。对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焦炉,可采用蓄热室不分格或分格下调两种结构。

5.2.2  焦炉炉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炉墙极限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化室高度小于7m的顶装焦炉不应小于8.0kPa。

    2  炭化室高度7m及以上的顶装焦炉不应小于9.0kPa。

    3  捣固焦炉不应小于9.5kPa。

5.2.3  焦炉炉体应采取节能措施,其热工效率应大于70%。

5.2.4  焦炉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