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焦炉炉体
5.2.1 焦炉宜采用双联火道、废气循环、焦炉煤气下喷、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复热式焦炉炉体。对贫煤气和空气侧入的焦炉,可采用蓄热室不分格或分格下调两种结构。
5.2.2 焦炉炉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炉墙极限侧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炭化室高度小于7m的顶装焦炉不应小于8.0kPa。
2 炭化室高度7m及以上的顶装焦炉不应小于9.0kPa。
3 捣固焦炉不应小于9.5kPa。
5.2.3 焦炉炉体应采取节能措施,其热工效率应大于70%。
5.2.4 焦炉设计服务年限不应低于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