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 ,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