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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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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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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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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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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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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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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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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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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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