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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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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 :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 , ,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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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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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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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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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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