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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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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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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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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 :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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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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