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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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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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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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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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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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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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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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