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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 ,。。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 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