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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七条 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市政公用设施!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  :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旧城—改造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进入有形【市场实行招投标【 ,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并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采取贷款和【其他方式筹措 【    《 鼓励国《(境)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通过国(境》。)内外资本投资建设!的大型桥梁、公共】停车场?、隧道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停车费或者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获取投资回!报     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授予冠名权等经】营活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建设】。应严格遵《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城市供水、排!水、:热力、?电力、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由,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规划、设》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后方【可,组织施工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含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等)施?。工过程的监督并对】各管:。线的位置、走向、】标高:、材料、管径等【进行隐蔽工程验【收未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验收的隐蔽】工程不得进行隐蔽】覆,盖    — 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竣工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工程竣工图及【整套施工文件等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保修制度保修【。期为壹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承建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经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   【 (:一,)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同级审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定》。额标准组织》审计财政《部门据实核拨;【  ?  (二)市城区】。。的里:弄小巷的道路、排水!、照明由信州区政府!负,责管理、养护、【维修   — ,(三)由单位—、法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承担!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市政公用》设施完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  :。 ,单,位、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变化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利:用市政公《用设施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应当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其活动不得影【响市政公用设—施的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的】各类管线的井(【孔)、井盖》、标:志由管线管理单位按!照城市道路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和维护 第十】八条 禁《止,。偷取和破坏设—置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各类管线的井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收购各—类,管线:井盖及其它市—政工:程设施器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