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七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1000至5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
第二十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 ,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
?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栽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
: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
第二?十五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它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