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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第十?七条 ?经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以及已建成】。的绿化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因城市规划调整【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由市规划》部门:制,定调整规划》征得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占用绿地—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1000至50!00平方米以内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超过5000平【方米的必须》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占用本单位】附属绿?地且占用后本单位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的和占用其】。他绿地的占用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易地进行绿!化 : 第二十条 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使用期间应采取保】护绿地的措施使用】期满后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并: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 》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业务摊点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二条 严格!控制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城市内任何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后方可砍《伐    (一)!。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株、灌木《10丛?或者绿篱《1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二)一【次,一处砍伐或者移植】乔木100株、灌】木1:00丛或者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超过(二)项规定】的须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树木所有【者进行补偿并—按“伐一栽三”的比!例就:地补植树木》不,能就地补植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安排易—地补植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划定建筑】红线时应当严—格保护?树木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与树木?主干保持4米以上的!距离保证《树木生长不受影响如!确需砍伐或者—迁移树木《的应:当事先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再!划定建筑《红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和收益权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在公共绿地—上和街道上》种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   —。 ,(二)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归单:位所有;   】 (三)居住小【区绿化所《栽植树?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树木?。管护的?收,益归:管护部门;   ! (四)居》民在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五—条 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它!绿化物种《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引?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