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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它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重点绿化主要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湖:),。滨公园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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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核:。查其建设项目—绿化指标《是否达?标,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不能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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