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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地段和各《。种性质用地的—绿地率和人均—公,共绿地等控制—。指标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  :  (五)城市主干!道应达20%以上】,其它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重点绿化主要】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湖):滨公园  —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十条 】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自】接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  】   逾期》。拒不: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附属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 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市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建设?工程许?可证时应核查其【。建设项目绿化指【标是否达标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补足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建设单位—不能按所缺》面积补足绿化用地】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代为:补足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公共绿地《和街道绿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居住小《区绿化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单位附属绿化和【其他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由—各单位负责或者在】主体工程中一—并考虑? ,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要】逐步做到苗木自给 !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中《应当安排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