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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用》地性质 】 中 心】 》 城: (旧) ! 区》 规】 ,。 划 《新 ?区 备!。 注 【 — 中 !心 地? 段 《 ? , 一 般 地】 :段 —。   】 ! ,。 建筑密度% ! , , 建 — , 筑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用地 —  — , 》   ?。 《 <40 】 , <1.0 】 ? <35— <】1,.0 》 《。。  《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 <:30 】 <1.《8 ? <30 ! : <1.7】 <】30: —。 <1?.6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28 】 <2.2 【 》 <28 【 , <《2.:2 《 ? <26 】 ?<2:.2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3.5 】 <25 ! <3.!5 <!24 《 <—。3.5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 : 多层综】合楼 【 <55 】 《。 <4.0 】 ? <50《 《 <3.2 ! , <50 】 ? <3》.,0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 >4.0 】 : ? ,<40 《 , >2.】5 : ? <《35 】。 >2.5》   ! : , 《 , : ? ,。 工业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45 》 , <》1.35 ! <4《0 : <【1.2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0 】 <2.4 】 》<35 》。 , <》2.1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 , 仓储 —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50 】 <1.5》 — <45《 <】1.35 ! :1-3层《普通仓库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40 !<2.4 】 <35 ! ? <2?.1 ?。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   注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小于2! 1.0】。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 大于、等于6 】 , ,。 2.5 】。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项—。 目《。 ?类, : 别 代号! , 绿》 ? 地 【 — 率 】 》工,业、仓?库 》。 M1?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行政办公 》 , C1 【 应不》小于35% ! 《 金融、商业】 C—2 —应不小?于20%《 ?。。 】。。文化娱乐、宾馆【 ? C3 】 应:不小于35》。% 《 《 : , 体: 《育 ? C4》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 R1 应!不,小于35% 【 : 【二类居住区》 R—。2 应【。不小于30% !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组团中心】绿地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方 位! ? , 0°~15—° 15】°~30° — 3》0°-?-,45° 4!。5°~?60°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0.8L 【 0.9L 】 , 0.95—L,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布 【 局 》 形: 式》 图— ,。 ? 例 间】 》 ?距 ?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L 》 ,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 ,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性质【 , ?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高层建筑《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 ≤:1,2 —8 : : , 3 ! , :。 12~20(<2!0) 1】0 ? 4 !。 20~!30(<30) ! 1《2 《 5 《 — : 主要《干道: , 《30~40(—。<40) !14 6 ! , 【 40《~6:0 16 ! , : ,8 : 》 : , ≥60 ! 18 1!2 ? —。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  :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名 《 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2.!0 3.0!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 , 110】k,v边:导线 【4,.0 4.!0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居住区! : 小 】。区 : 组 】 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 10000】--150》00 10!。。。00-?-300《0 》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用— 地 【构 : 成 】居 住 区! ? 小 —区 《 组? 团 】 : 1【 , 住》。宅用:地(R01) 】 50-6【0 》 55-65— 70-】80 【 《 2 】公建:。用,地(:R,02) 【 15?-25 1!。2-2?2 ? 6-12 】 【 3 【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 ? —4 》 公共绿《地(R04》) ? , 7.5-18】 :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 1》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道 路 ! 类? 《别 《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 40《 30-】40 ? 20-3】0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 30-【40 3】0 : ?。 12-24 】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 25-3】5 30-!35: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 1.5-》1.8 【 ,1.:。8-2.0 — 1.0【-1.5《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建筑 】 《 : 类别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 】一类 ? :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 1.5-2.】0 ? 》 --?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 1.》0 【 3.《0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0!.8 — : 3.0》 【 《 四类 【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3.》0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建 】 :筑 类 — 型 》 : 计 算 ! 单? ?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宾, 馆 — 星级宾》馆 : 车》位/:客房: 0—.5 — 1:.,5 ?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 1 】 ?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4 ! ,。 市级机关办公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5, 》4,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4《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45 — : 7.5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3 3】。。.6 【 市【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7.5 》 《 农—。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 0.3 】 7.5 】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 其它《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1.5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5 】 : 【 展: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5 》。 : , 《体 《育, 馆 — : 车位?/,100?座 2.0! 30 】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2.0【 》50 【 剧 】 ?院 车【位,/1:00座? : ?3.:0 ? 40 ! 》 游览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交通建筑 !长途:汽车站 《 车位 /】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2!.0 8 ! 】 公交枢纽站 !。 : 1.5 —。 20 — ? — 学 ? ,校 ? 小 】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1【5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0.3 — 80 》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 】 0.5 】 , 55 — 《 工【 业 厂— 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职工数的!80%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 摩托车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 自行》车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0.【2 : 0.7 】 1.0【 2.0 ! 2.5 ! 3.5 【。 , 1.0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 第四十九条— :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二 】 , 三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 61-1—50 》 1?6-60 》 : ≦15 —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 0》.16-0.20】 ? 0.《10-0.1—4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第】五十:二条 ?。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管线名称 【 ? 给水管》 : , 排水管 】 — (?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 电力排管》 电】 : 信 《 《 电 缆 ! 《 电 》信 : ? , 《导 管 》。 —。 ? 【给水管 — 0》.1:5 】。0.1?5 】0.15 】 ?0.15 》 0.5!0 : 0.】。20 【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 , 0.15 — ? 0.》15 — , :0,.,15 !。0.15 【 0.2【0 0!.20 — 0》.15 》 】 》。 燃气《管, 【0.15 ! 0.1》5 《 0.15 !。 , 0.1】5 0!。.20 【 0.20 】 , : 0.》15 】 】 热力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0,.25 —。 : 0.20 【 —。0.20 【。 】 ?。 : ,电,。力排:。管 0!。.50 】 0.20 【 ? 0.20 ! 0.【。25 【。 0.10 【 , 0.20! ? 0.—20 ! 】 电信《。电缆 — : 0.?20 — , , 0.?20: 【0.20 》 —0.20 【 0.—20 — 0.10【 — 0.10 】 》 ? :。 《电信导管 【 0.15 ! 0.1!5 0!.15 】 0.20 !。 ? 0:.20? 【0.10 ! 0.10—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 ,。 , 《燃气管 《 —热力:管 ? 《 ,电力 《 : : 电缆 ! 电力— !排管 !。 电信 《 】电缆 【 : 电信? 》 ? 导管 】 — 【给水管? 【  《 0》.8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1.0 【 1.】0 【 1.0 》 , 1—。.0 《。 1.【0 【 1.0 ! ? ? 《 燃 — ? 气 — 管】 【 低 《 压 》 1【.0 — 1.0 ! ,   ! :1.:0 【 1.0《 【1,.0 《 , 1.—0 : 1.0! :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 1.0 ! 1.0 】 ,   — 1.】0 —。 :1,。.0 —   ! 1.0 — 1【.,0 : : ! 高压(】大气压) ! , (1.0【-3.0《) 《 《 1:。.0 《 ? 1.0 】   【 ? 1.《0 《 ? 1.0《 》   】 2.0 ! 2《.0 ? ! 》 :高压(?大气:压) 】 (3.0-1!2.0) 】 5.0 】 》 5.0 !   】 4.0 】 ? 2:.0 《   【 : 1》0.0 — 10—.0 】 : : : 》热力:管 《 1.0【 【1.0 《 1.0! ?   — : : ,。 ,1.0?。 》 1.《0 : 1.】0 》 1.》0,。 ! 】电力排管 — 《 1.0 】 1.0—。 :。。 1—.0 — 1.》。0, , 0.5! 《 , ,。  : —。 ,1.0 》。 《 0.5 ! 《 【 电信导管 ! , 1?.0 】 1.0 】 1.0 【 》 1.0 》。 ,。 , 0.5 ! 《 0.5 — 》0.5 》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 》3.:0 ? 》2.5 — : 2.0》 : 1.【5 》 : 1:.0 ? ? 1《.2 !1,。。.,5 — 1.0 — 《 ! 行道》树 : 1.】5 — 1.0 — 》 ,1.2? , 1【.5: ? : 1.《0 》 1.0 【 》 1.0 — 1.【5, ? ? ! 道路侧石 【 ? , 1?.5 !。1.5 》 《 1.5 ! 1.5 【 ?。 1?.5 ? 1.5! 》 , 1.5《 1】。.5 》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第【五,十七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 第六十五条 】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 ? ,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  :。。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第七十?条, ,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