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用!地性:质,。
? 中 】 ,心, 《 城 》 ,。 (旧)》 》。。区
】规 : 划 新 — 区
— 备 》 注
》 :
? ,。。
《 中 心【 地 段
— 《 一 般 — 地 段
【 》
【 ?
《 , 建筑密度【%
? ?。。 建 》 筑
】 容积率
】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筑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低层住宅》用地:。
】
【
— <40
— 》 <:1.0?
》 <3《5
【 <1.《0
: 《
!。
】 , 多层住宅用【。地
<!30
《 ? <?1.8
》 : ?<30
— <1—.7
— : <30《
? <1—.6
》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2《.2
【 <28
】 <2.2】
【<26
》 <—2.:2
《 :
》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3.5
》 <25
! —<3:.5
》 : <24》
— <3?.5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多层公共建》筑,
】 多层?综合楼
! <55
【 ? :<4.0《。
【<50
! <3.2
【 <—50
!<3.?0,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4.0
— <40】
【>2.5
】 <35
【 , : ,。 >2.5
!
!
?
】 工业
》 用!地
《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5》。。
《。 <《1.:35
》 , ?<40
《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 , <40
! <2.》4
— <?。。35
》 <2.1
!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仓储
】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50
】 <1?。.5:
? : , <45
! <1.3—5
:。 ? 1-3层普通!仓库
《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40
】 ? , <2.4
】 : ?<35?
》 :<,2,.1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注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 , :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容积率(FAR!)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小于【2
1【.0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 2.0》
《
大于!、等:于,。6,
2.【5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 项? ?目 ? 类 《 别
【代号
绿】 《 地 — 率】
】 工《业、仓库
【 , M1
【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行》政办:公
—C1
【应不小于3》5,%,
—
金融【、商业
》 C2
【。。 ?应不:小于20%》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应】不小于?35%
》 ,
】体 :。 育
— C4
— 应不小【。于35%
【
学!校、科研
】 ,C5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 R1
】应不小于35%
!
? ,
? 二类居住—区
R【2
》 应不小于3—0%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 ,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规划要求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 组:团中心绿地
【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 ,。 方 【位
? 0°》~15°
— 1《5°~30》°
30°!--45°》
4—5°~?60°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0.》8L
0】.9L
0!.95L《
【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布— 局 — 形 【 式
》 图 《 : 例
间! 距!
? 备? ? 注
《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L
》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S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高层建》筑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 ≤12
》 ? 8
? 《。3
《
— 1?2~20(<—20)
】。10
? 《4,
《。
【20~30(<30!)
12】
5
【
— : :主要干道
— , 30~40(】<40?)
: , 1《。。。4
? : 6
! 40—~6:0
? ?。16
? 8
!
— ≥60
【 18
】 12?
: ,
?
,。 《
视距三!角线
6】
?。 3
—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名— 《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 1:0kv边导线
! 2.0
】 3.0
!
》 :35kv边导—线
? , 3.《0
4.0!。
】 : 110k》v边导线《
4—.0
【4,.0
《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 :
居住【区
? 小 区!
? 组 — 团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300-!1000
》
—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 100—0--300—0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 用《 地 — ,构 成
! 居 《 住 》区
》 小 ? 区
组! 团
】
《 1
【 住《宅用地?(R:01)
5!0-6?0
: 55-65!
: ?70-8《0
—
2【
? 公?建用:地,(R:02)
— :15-25
【 1《2-22
》 6-12
!
】 , 3
》 道路用地(【R0:3)
10!。-18
《 9-1【。7
7-】。15
》。
》 4
— : 公:共绿地?(,R04)
!7.5-18
!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100
《 《100
【 1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道 —路 类 【 : 别
》 ,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 :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 40
3!0-40
!20:-30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 , 3《0-40
【 30
】 12-24—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露天(㎡/车位)】。。
室内(㎡!/车位)《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 2》5-35
— , 30-》35
《 :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1.?5-1.8
—。 ? 1.8-2.【。0,
1.0】-1.5《
: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
建筑
! 【 类别
— : 性 】 : , 《 质
《 《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 自行车《
?。
《 , 《 一类
】。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 , ? , 1.5-2—.0
】。 --
!
】 二类
《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 《 1.0
】 , , 3.0》
—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车位/每户
— 《 0.8
! 《 3.0
—
— :。 四》类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 , , 3.0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建 筑 【 类 型
】 计 【 算 【单, 位
【 , 机?动,车
自行车!
—
《 宾 馆
【 :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5
【1.5
】
—其它宾馆
— : 车位/客房
】 0.4—
》1
《
办! 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4《
,
! 市级?机关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5
4【
—
?。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 4
—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45
【7,.5
?
》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3
》 3.6
!
!。。市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7.5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0?.3
? 7.5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 1.5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1.【5
】 ,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5
【
《
, 展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5:
, :
?
, 《体 《育 : 馆
《 车位/1】00座
【 2.?0,
30【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2.0
】 : 50
【
— ,剧 : 院
》 车位/【1,00座
3!.0
? , : 40
!
: 游览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
—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 交通建筑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 /100!0名:旅客
!(最高聚集》人数)?
2.】0
《 , 8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学 校
【 ? 小: 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15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80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0【.5
55!。。
:
!工 业 厂【 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职工数的8【0%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 摩托车【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 :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自行:车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 ,0.2
》 0.7
】 1.0
【 2.0
!。 : 2:.5
3】.5:
1.0
! 2》.5
》。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 级 别
! 一:
二—
? 三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 61-150
】 16-【60
≦1!5,
?
?
, ? 用地面积(公顷)!。
0—.25?-0.30
【 , 0.1》6-0.20
】 :。 0.10-0.1!。4
—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 :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管?线名称
— , 给水管
【 排水管!
《 》(雨污)
【 燃气管
! :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 ,电 信
】 》 电 缆
! 电 信
! : : ? 导 ?管
】。
】 给水管
【 0【.15
! ,。0.15
【 0.1【5,
0.!15:
, —0.50
】 ?0.20
【。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0.15
! , , :0.15
】 0.15
! 0.15!
— 0.20
】 0.20
!。 , :。 : 0.15
】
》
】 燃气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0.20
! —0.20
》 —0.15
【
—
热!力管
— 0《.1:5
— :0.15
》 0.】15
!0.15《
, 0.】25
】 0.?20
》 0.20
!
—
【 : 电力排《管
— 0.50
】 》0.20
! 0.20
】 0.25!
0.!10:。
? 0.—20
》 : 0.20—
】
!电信电缆《
? : 0.20
】 0.20!
— 0:.2:0
— :0.:20
? 0.2!0
0!。.10
】 0?.10?
!。。
《 ? 电信导管
【 ? 0?.15
【 0.》15
】 0.15
— 》 0:.20
《 —0.20《
: 《 0.1《0
《。 0.—10
?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
— 电缆
! 电力
】 : 《 排管
【 ? 电信
! 电缆
! 电信
】 《 导管
【。
【。
—。 给水管—
,。 ?
【 0》.8
【 1.0
】 《1.:。0
1!.0
【 , 1.0
! 1.0
! :。 1.0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1.0
【 :。 1.0
! : ?1.0
】 1.0》
? 《1.0?
— 1.0
!
《。
《。 《燃
: 气!
, 【 管
》 低 【 压
】 1.—0
? 1.0
! ,
! 1》.0
》。 1.0【
【1.0
《 1【.0
《 1.0
!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1.》0,
: ? 1.0
】。
【 ? , 1.0
》。 1.0!
《 ?
1!.0
【 1.0》
,
—
— 高压—(大气压)
— 》 (1.—0-3.0)
【
1】.0
!。。1,.0
》。 :
》 《 1.0《
? 1.0【
】
【2.0
— 《2.0?
《
—
: 高压【(大气压)》
》 (3.0】。-12.0)
! 》。5.0
! 5.0
!
— 4》.0
》。 , 2.0
【 :
!。 10.0
! 1—0.0
!
】 热《力管
《 1.0】
? 1.0
! 1.0
! , ?。。
》。 《 1.0
》 , , 1.—0
》 : 1.0
》 》 1.0
】
【 , 电力排】管
》 1.0
! , ?1.0
《 —1.0
》 1.0】
—。 0.5《
: 》
》 , 1.0
】 0》.5
》
》。
!电信导管
【 : , 1.0
】 ?1.0
《 《 1?.0:
— 1.0
— 0—.5
》 《0.5
! 0.5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 3.0【
《 2.5
【 2.】。0
1!.,5
【 1.0
! :1.:2,
1.!5
】1.0
【。
》。
: , 《 行道?树
? 1.【5
》。 , , 1.0
】 1.2—
1】.,。5
— 1.0
! 1.0
【 《 1.0
! ?1.5
《 ?
—
? 《道路侧石《
《 1.》5
》 : 1.5
! 1.《5
—。 1.5
】 1.5
】 ? , 1.5
! : 1.5
! 1.5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第六十一条 【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 第六十《三,条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
第六十五条 】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
?第,七十条 》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第七十二条! :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