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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中 【 心 — 城 ! (旧) 】 区 — 规《 ,。 划: 新 区 】 , ? 备 注》 , 》。 ,。 《 《。 中 心 地【 段 》 《一 ?般 地 段【 《   》 : ,。。 ,。。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筑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容积率 ! ! , 《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用地 !   —   】。 <4】0, , 》 ,<1.0 ! <35》 【<1.0 !   【 【 —多,层住宅用地 】 <》30: , 《 , <1.8 ! <30 【 ? : ,。<,1.7 《。 <30! , —。<1.6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28 《 <【2.2 — <28【。 : : <2.2【 ? <26 】 : <2.【2 《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 <28 ! <《3.5 《 <2】5 】。<3.5 — , <2—4 】<3.5 】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 , —多层综?合,楼 《 <—5,5 《 <4.0】 <5!0 》 <3.2 】。 : <50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4.0 【。 <4—0 — :>2.?5, 《 <35 】 , 《>2.5《 《   ! ? 》 工业— — 用地 】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5 【 : <1.3》5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 <40 — <2.4! : ? <35 】 , : <2.《1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仓储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50 】 <1.5 ! 》<4:5, <1!.35 ! 1-3层》普通仓库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40 【 : <2.【4 《 <35【 ,。 : : :<2.?1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注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小,于2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大【于、等于6 ! 2.5 — ,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 项 目 【 类? 别 【 , 代号 《 , 绿 — : 《地 —。 : 率: — , ? 工业、仓库— M1 !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 《。 行政办公— C1【 ? 应?不小于35》% ? 《 《 金融、商业 【 , C2 — 《应不:小于20%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 应不小【于35%《 : ? ? 体 】育 C【4 》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R,。1 —应不小于35% 】 【 二类居住区 ! R2 ! 应不小于—30:%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 ? 小区中心绿地 ! , ?。0.:4 】 组团中心绿!。地 —0.04 —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方 ! , ?位 0°~!15° 】15°?~30° 【 30°》--45° ! 45°~》60° 》。 , >60° !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0《。.8L 》 0.9L 】 0.95L!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布 】 , 局? 形 !式 图 】 例》 ? 间? 】距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 L !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 !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S ! 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L 】 S? 《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高层建筑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次!。要道路 — ≤12 】 , 8 ? 3 ! 》 1?2~20(<2【0): 1—0, 4 】 》 《20:~30(《<30) 【 12 — : 5 ?。 ?。 【主,要干道 — 30~40(<!40)? ? 14 【 6 】 40~!。60 — 16 】8 【。 ≥—60 【18 》 12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名 《 : 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 2.0 》 3.0 ! ,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11:0k:v边导线 》 4》.0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居住区 】 小 区【 组 【 团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 1:000-《-3000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序号 》 用 》 地 》。构 成 【 居《 , 住? 区 》 《小 《。区 —组 :。 , , ,团 : ? 【1 : : 住宅《用地(R01—) ? ?50-60》 》55-65 — ? 7:0-80《 !。 2 】公建用地(R—02) 《 15—。-,25 【1,2-22 》 6-1【2, : 】。 3 【道路用?地(R03) ! 1?0-18 !9,-1:7 ?。 7《-15? , — 4 】 公共绿地(R0!4,) : 7.—5-18 — , , 5-15》 3-【6 》 : :。 ,   【 居住区用地(【R) 》 , 100《 》100 【 1: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道 路 ! 类《 ,。 , 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60-80! , 40 【 ? ,3,0-:40 2】0-30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3!。0-4?0 》。 30 1!2-24 —。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 25-《35 3】0-35 》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1.5-—1.8 【 ,1.:。8-2.0》 , 1.0-】。1.5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 , 建?。筑 ? 《。 , , 类别《 ,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 自行车 】 ! 一类 《 【别墅、排房》 》。 车位/每【户 !1.5-2》.0 》 : -- — , ?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车位/每》户 ? ,。。 ? 1?.0 — 3》.0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 ? , 车位/每》户 《 0—。.8: 3!.0 ! : , : 四类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3.0】。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 筑 《 类 ? :型 计 】 算 — 单 位】。 》机动车 — 自?行车 】 宾 馆! 星—。级宾馆 《 车位/客房! 0.5 ! 1.—5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 , 1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4 【 — ? 市级机《关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5 !。 4 【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4 【。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4?5 ? :。 7.5《 》 , 》。饮食:店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3 】 3.6 ! 《 市 ! 场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0《.60? 7—.5 ? 》 农—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0.3 — 7?.5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 1.5《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1.】5, 》 疗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1.5 》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5》 》 展 !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5 : 《 体 】 育 馆【 车位/1!00:座 《 , 2.0 !30: 【 影》剧院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2,.0 — 50? 【 剧 !院 ? 车位/10】0座 3.!。0 ? 40 【 》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4.0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 100 ! !。交通:建筑 长途!汽车站 — 车位 /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8 ! 公【交枢纽站 》 《1.5 】20 【 学 !校 : 小 【 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15 】 — : 中?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 80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 ? :0.:5 —55 ! ? 工 《业 厂 —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职!工数的80% 】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 ?  《。 摩托车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铰,型汽车? 自行车 !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 0.2》 0.7】 1.0 ! 2.0 】 ? 2.?5 3.5! 1.0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 第四十九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二 ? 三《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61-150 ! 1《6-60 !。≦15 《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 0:.16?-,0.20 — 0.10-】。0.14 】。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 ? :。排水管 》 (】雨污)? 》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 电 信【 , 》 电 缆 【 电】 信 ! 导 管【 【 】。 ?给水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0.5—0 — :0.20 【 0》.,15 ! 《 ? 排水管(【雨,、污) 《 0.1!5 》 ?0.15 ! 0.15 【 0.1!5 0!.20 》 》0.:20 《 《 0.15》 ? 】 , , ? 燃气管《 0.!15 【 :。0.15《 :。 : 0.15 】 0.】15 ? 《 0?.,20 《 ? 0.20 】 《 ,0.15 】 — 》 , 热力管《 《 : 0.15 【 : : 0:.15 【 :。 0:.,15 — 0.15【 》 0.25 】 0—.20 【 0.2—0, 【 , 【 , 电:。。。力排管 【 0.50 ! 》0.20 】 ?0.20 — 0.【25 》 : 0.1》0 【。 0.20》。。 ? , 0.20 ! 】 — 电信?电缆 》 0》。.20 ! 0.2《0 《 : 0.20 【。 《 :0.:2,0 0!.20? 》 0?.10 【 0.10 ! ! 电信导!管 —。 0.15 ! 0.—15 》 0.—1,5 ?。 : : 0.2《0 【 0:.20? 《 0.10 】 0.1!0 :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管 【线 :名 称 】 给水管 — ? 排水管(雨】污) 》。 ? 燃气管 ! 热力管 【 , ? 电力 ! : 电缆 ! 电力 【 《 排管 【 电信 !。 》 电缆 】 电信 【 《 , 导《。管 《 【 , 》 给水《管 《 ?。   ? 0【.8 ? ? 1.0 】 ? 1.《0 1!.0 《 ? 1.0》 : 1.0】 》。 1.0 ! ? — 排水管(】雨,、污)?。 : : 0《.8 《  — — 1.0 【 , 1.0— 1】.0 — , 1.0 —。。 ? , 1.0 —。 1.】0 ?。 — : : 燃 ! —气 : , 【管 — , 低 【 压: 》 , 1.0 ! 1.《0 【   】 1:.0: — 1.0 — 》1.0 — 1.0 !。 1.0】。 》 , , 《 中【压,(大气压)》 : , —(0.05-1.0!) 》 1.0 ! 1.0 ! , 》  ? ? 1.0》 1.!0 《   【 1.0 ! , 1—。.0 ? !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 1.0 ! : 1.0》 ?   — —1.:。0 1!.0 — :   【 2.《。0 : —2.0 》 ! —高压(大气压) 】 :。 (3】.0-12.0【) 】 5.0 》 》 5.0 —  — : , 4.0 】 2【.0 —   》 , 10.】0, ? 10.【0 》 】 , 热力管 ! 1.【0 — 1.《0 — :1.0? , 》   》 ? 1:.0 !1.0 《 1【.0 》。 , 1.》0 ? 【 》 电《力排管 ! 1.0 【 《1,.0 】 1.?0 》 1.0 】 : ?0.5 】   】。 ,。 1.0 】 ?0.:。5 — : ? 《 电信导—管 【。 1.0 — ? 1.0》 1.!0 《 ? 1.0《 : 0—.5 — : ,0.5 》 0.5】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2.:5 : , 2—.0 】 1:.5 — ?1.0 】 1.《2 【 1.5 — : : 1.?0 ! 《 ? 行道树 【 》1.5 《 —1.:0 【 1:.2 【 1.5》 : 》1.0 》 , ? 1.?0 ? ? 1.0 【 ? 1.5 【 —。。 ? ? 道路侧—石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1.!5 ?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第七十条 】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第!。。七十二条《 ,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