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用地—性质 — 中 — 心? 》。。 城 》 (旧) 【 区 ! 规 》划 新 区 ! 《 ,。备 ?注 》 《 《 ? , 中 心 地 段 ! , 《 一: :般 :。 地 段 【 :   — ,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 :容积率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用地 【  《 , — , <】40 !<1.0《。 <】35 ?。 》 <:1.0?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 <30 》 》 <1.《8 】。<30 【 : <:1.7? 》 , <30 】 <《1.6?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2.2 》 <2】8 <!。2.2? 【<26? ? <2.2】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3.】5 】<25? 【<3.?。5, ? <24 】。 , 《 <3.《5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多层》。综合楼 !。。 <?5,5 : 》 <4.0 !。 <50 【 —<3.2《 : , <》50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 >4.—0 【 <40 ! :>2.?5 】<35 —。 , >2.5 !   ! : 《 ? 《 工业 》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4《5 <!1.35 【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0 — <2》.4 !<35 】。 <2.1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 》 ? ?用地 【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50 【 :<1.5《 : <45 ! <1】。.35 — 1-—。3层普通仓》。库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4【0, <】2.:4 》 , <3《5 ?。。 》<2.1《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注 》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核定容积率【(,FAR)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小于【2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2《.0 】 大—于、等?于6 — 2:.5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项 《 目 类 【 别 代!号 —绿 》 地》 — 率 】 工【。业、仓库 》 : M1《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 行政办公 ! C1 】应不小于35%【 ,。 》 金融【。、商业 》 C2 — 《应不:小于20% —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 应不小于35!% 】 , 体 】育 —C4 ?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 R1 》。 , 应不小于3【5% 》 】二类居住区 】 :R2 应不!小,于30% 】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小区中心《绿地 0.!4 【 《 组团中《心绿:。地 《 0.04— ? ,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方》。 位 】 0《°~:15° 》 ?1,5°~30° ! 3?0°--45—° 4【5,°,~60°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 0.8L ! 0.9L 【 《0.95L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布】 : , 局 》 形: : :式 ? 图 !例 《 间 【 距 ! 备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 ,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S《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 : ,≤12 【 8 3】 — 12~】。20(<20—) 10 ! , 4《 ? ,。 , , 《 20~《30(<30—) 》。 12 5! — 主要干】。道 》。 30~《40:(<40) 】 1?4 : 6》 ? , , 40】~60 》 , , 16 8! 】 : ≥6?0 18 ! 1》。2, 【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 名 — 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 2.0》 :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110kv边导线! ? 4.0 —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居住—区 》。 小: 区 ! 组:。 团》。 ? 《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300-!1000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 用《 , 地 《 构 《 成 — , 居 ? :住 : :区 : 小 区! 组 】。 , 团: ,。 , 》 : 1 】住宅用地(R—01) 》 50》-,60 【5,5,-6:5, 》70-80 —。 《 ? , 2 —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 6-12 — , !3 《 道路用地—。(,R03?) 10】-18 》 9《-17 7!-15 】 《 4 《 :。。。 公共绿地—(R:04) 【 7.5-》18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 10—0 —100 》 10》0,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 道 路! 类 — 别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支— ,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4】0 3【0-40 】 20?-30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 6?0-1?。00 — 30-40 】 30 ! 12-24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 ?30-35 ! 16-20—。 《。 自】行车停车《场,。。 , , , 1?.5:-1.8 【 1.8》-2.0 — 1《.0-1.》5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 , 建—。筑 《 类别!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一》类 —。 : 别墅、《排,。房 】。 ,。车位/每户 】 1.5-!2.0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车位/每》户 !1.0 《 ? 3.0【 ,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 0.【8 《 》3.0 》 — 四类 !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3.0! ?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筑【 类《 型 】 计 ? 算《 单 【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宾 馆 】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 : ,0.5 》 1.5 ! 《 其它—宾馆: , : , 车位/客房—。。 0—.4 — 1:。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4 】 : 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5 】。4, 《 , ?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4 —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4—5 7【.5: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3 《 3.6 — 【 市 》 ,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 7.》5,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 0.?3 7.】5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1【.5 【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1?.5 — : :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5 — 《 展 】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 5 【 , 体 【 :育 ? 馆 —。 车位?/100《座 2.】0 ? ?30 】 : : ,影剧院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 2.0 — 50》 : , , : 剧— 院 — , 车位/—10:0座 《。 3《。.0 》。 40 —。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 交通建筑— 长途汽】车站: 车位【 /1000名【旅客 》。 , : (最?高聚集?人数) !2,.,0 8【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 学? 校 】小 》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 , 15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0.3 — 80—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0》.,5 ? 55 — ! 工 ? 业 厂 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3, 《 职工数的8—0% 》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 :摩托车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 自行车— 三轮【车 】 ? 换算系《数 0【.2 0】.7: 》1.0? 2.【0 2.】5, 《 ,3.5 《 : 1.0 】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 ,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二 三 ! ,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 61-1—。50 》 :16-60》 ≦—15 ! 《用地面积《(,。公顷) 0!.25-0.30】 》0,.16-0》.20? , 《0.1?0-0.14 】。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管】线工程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四条 】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 ! , (:雨污)?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电 【 :信, 《 ? 电? 缆 【 ?电 信 【 — 导 管 — ,。 : 《。 】 给水管 》 0【.1:5 ? 《 0.1《5 ? 《 0.15》 : : 0.1—5, 》 0.50 【 0.】20 【 ,。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0.15 》 : 0》.1:5 : 《 0.《15 — : 0.15 【 0.2】。0 】0,.20 《 0【.15 》。 】 : ? , 燃气?管, 》 , 0.?1,5 《 《。0.15 】 ?0.:15 — 0.15 !。 0.20! ? ? 0.2《。0 】0.:。15: 》 : 》 , 《热力管? — 0.15 ! 0.15 】 《 0.15 ! ? 0.15 【。。 ? :0.25 】 0.20【。 【0.20 — 》 》 电—力排管 — 0.5【0 》 0.20 】 ? ?。0,.2:0 —。 0.25— ? 0.10 ! 0【.,20 ? ? ,。 0.20 【 , : : , 【。 电信》电缆 !0.20 》 0.2!0 【。 0.2《0 】0.20 》。 , 》。0.20 】 , 0.1》0 《。 0.—10 】 】 电信导管 ! 0.1】5 ? : ?0.15 》 0.1!5 《 《0.:20 — 0.》20 ? 》 0:.10 【 0.10【 ?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给:水管 》。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 , 热力【管 《 电力 ! 电【缆 : 电力! 】 排管 — 电—。。信 — 电缆 【 【。电信 《 : ? 导?管 【 》。 : 给—。水管 ! , 》。 0.8 ! , 1?.0 【 1.0 ! ?1.0 】 1.0 【 : 1.0 】 》1.0 】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   — 1.0— 【1,.0 ? —1.0? 1】.0: 》 1.0 【 1.0 ! — 】 燃 【 ? , 气 — 管 ! 》低 压 】 1.】0 ? 《 1.0 !   【 1.》0, 1】.0 ? 1.0! 1】。.0: , ? 1.0—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1.:0 — 1.0 !   ! 1.0 ! 1《.,0 》 ?  【 1:.0 ? : 1》.,0,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 1.0《 【1.0? : ?   !。 1:.0 【 1.0 — 《   》 2.0】 : 2.0】 《 《 【 高压《(大气压) 】 《。 :(3.0-》12.0) ! 《5.0 《 5【.0 —   ! 4.0 ! 2.0— 【。  》 , 10.》0 : 1【0.0 — : 《 》 热力管 【 1【.0 !1.0? 1.!0, 《 : ,  ? 》1.:0 ? 《 1.0 】 ?1.0 ! 1.0 》 : 》 【 电力排管— 1】.0 】 1.0 】 1.0— — 1.0 】 ,。 0.5 】   —。 》 1.0 》 0.】5 ! , 》 电信导—管 : 1【.0 】 1:.,0 】1.:0 【 1.0 【 0.5 ! 0.【。5 0!.5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 2.5 ! , 2.0 】 1.】。5 ? 1.0】。 — 1.?2 1!.5 】 1.0 — —。 ? 行道树!。 , : 1.5 】 —1.:0 — 1.2》 1.!5 【 1.0 — : : 1.0 》 —1.0 — 1.5【 : — 《 道路侧】石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 ?第六十一《条 ?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第六十七!条 :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 , 第七?。。十条 《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