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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 ,。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中 — , 心 】城 ? (《旧) 》 区 — 《 规 划 新】 区 《 备 ! ,注 《 《 【 中 】心, ,。地 段 ! 一? 般 》地 段 — ?   》 ? : ! , 建筑密度%! 建! 筑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建 筑 【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 , 低层》住宅用地 》 【 , : —  : <】40 》。 ? <1.0 】 》 <35 》。 【<1.0 — —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30 《 , <1.8! 《。 《<30 《 【<1.7 — : <3—0 ?。。 <1】.6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2.2 】 : , <28 】 , : <《2.2 ! <26》 《 : , <2.2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 <28 — , 《 <:3.5? 】<25 《 【<3.5 ! <24— , 【<3.5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 多层综合楼】 — <55 【 <4】.,0 》 ?。 <50 !。 : <3.《2 —。 <《50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 《 高层综合楼 ! , 《。<45? 》 >4.0 ! : <40【 《 >》2.5 — <35】 《 >2.5 ! — ,  《 , : ?。 【 工》业,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5 ! <1.35 !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 <4!0 】。 <2.4》 【 <35 !。 <2.1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 》 仓储 — ? :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50 ! <1!.5 》 《 <45 》 , <1】.35? 】1-3层普通仓【库 —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40 《 》 <2.《4, — <35 — ? <2.1 !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注?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核定容积率(F【AR)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小于2》。 1.】0 :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 2.0— — : 大【。于、等于6 ! 2?。.,5, :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 项: ?目 类 —。 :别 ? 代号 ! 绿 【 地 【 》 率 ! 】工业、仓库 】 M1 【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行政办公! C1】 —应不小于35—% 《 【。 , 金融、商业】 C2】 : 应不小于】20:%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应不小于《35% 《 》 : ?。。 ?体 育 】 C4—。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 C5 — 应不》小于35% 【 , — 一类居住!区 》 R1 】 应不小于3【5% — : 【 二类居住区 【 R2【 —应不:小于3?0,%, : ?。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   ?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公共绿地名—称 ? : :。最小规模《(公顷) 》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组团中心绿地 【 ,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ww《w,.law《。110.com【 ,   ?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 : 方 《 : 位 0!°,~15° 》 15【°~3?。0° ? 《 30?°--4《5,°, 》 45°~60°】 >60!° ! 折减】系数 《 , 1.》0L 0!。.9L 】 0.8L 【。 ? 0.?9L ? 0.95!L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 【。布 》局 》形, 式 】 图 】 例 【 间 ! 距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S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 《S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 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 高层建筑 【。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 次要道路 【 ≤1—2 — 8 — 3 】 : ? 1》2~:20(<20—), : 《1,0 《 4《 ! 2—0~30(》<3:0) 1!2 【5 】 《 ?。主要:干道 ? 》。30~40》(<40) — 1—4 : 》6, 】 4【0,~60 》 16 ! , 8 》 》 ≥6!0 【18 ? 12 】 !   — 视—距,三角线 》 : 6 —。 3 【 , :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 名《 称 —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 : 2.0 】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 110kv边!导线 4!.0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 居住—区 》 小 — 区 》 ?组 : 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 ,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 用 】地 构 【 成 》 居 》。。 住? 区《 , ? 小 区 ! 《组 : 团《。 》 】 1: 》。 住:。宅用地(R01) ! 《 50-60 ! : 5:5-:65: : 70-【80 》 ? ? 《 2 — 公建用地—。(R02)》 —15-25 — : 12-22 ! 6-1】2 》 : , 《 , 3? , : ?道路用地(R0【3) 》 10-18】 9-】。17 》 7-15 】 】 , , 4 】 公共绿地—(R04《), 7.】5-18 ! 5-1《5 3】-6 】 —   !居住区?。。。用地(R) ! 100 【 , 100 】。 100 !。 《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 道 路【 类 【 别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 《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 60-80 !。 ? 40 【 30-》40: , 20-】。30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60-100】 3【0-:40 3!0 ? : 12-24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 表9-2》 》 : 】 露天(㎡【/车位) 》 ? 室内(㎡/车位!) — ,路边(㎡/车位【), 【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 30-3!。5 》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1.5-【1.8 !1.8-2》.,0 《 1.0-1】。.5 ?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 : 建筑 【 】 类别 《。 《。 , 性 】 】质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一【类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1,.5-2.0 【 -!- :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车位/每户 】 【 1.0 】 3.0】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 车位《/每户 》 0.!8 】 3.0》 ? , ! 四类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 : 3.》0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筑 !类 型 — 计— 算》 单》。 ,。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宾 馆!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 , ,。 0.《5 : 1.5】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1 ! 【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 4《 , 》 》 市级》机关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5 — 4《 《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4 ! 《 【商业中心 【 : 车:位/100㎡营业面!积 0】.45 《。 7.【5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3 】 : 3.?6 《 : 】 市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 7.5【 : ! , 农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 0.3 【 7.—。5 ? ! 医 》 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1.5! 《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1.5 【 》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5 】 】。 展》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5 — , — 《体 : , ,育 馆 ! 车位/1—00座 》 2.—0 《。 : 30? ! 影剧院 !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2.:0 《 5《0 】 《 剧 【 院 — 车?。位/100座 【 3.【0 》 40 】 《 》 游览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 4.?0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 ,。 , 交通建筑 — 长途【汽车:站 【车位 /《1000名》旅客 《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8】 ,。 ? 《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 学 ! 校 【。 小 《。 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15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 80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0.5【 5【5 《 ! 工 》业 厂《 :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职?工数的80%—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摩托车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 自行【车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0.2? 《 0.7》 , : 1.0 】 2.—0 《 2.5 【 》3,.5 — 1.0 —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 , 二》 , 三 【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61-150 】。 《1,6-60 》 ? ≦1《5 ?。 !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 0》.16-0.2【0 — 0.10》-0.14》 ,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 第《五十条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五,十四条 《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 ! ? , , (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电 【信 【 ? 电 缆 ! , 电? ?。。信 《 : 导 管】 【 , 《 — 给水管》。。 《 0.15】。 】0.15 ! 0《.15 】 0.1—5 】 0.50》 , ? ,。 0.20 】 — 0.15 】 》 ? 》 , 排水管(雨、!污) 》 0.1】5 》。 ? 0.1《5 》 《0.15 】 0.1【5 》 《0,.,20 【 0.20 】 ? 《0.1?5 — 》 《 燃气管!。 , 【0.15 】 《0.15 —。 : 0》.15 ! 0.1》5 : , ? 0.20 】 , ? , 0.《20 — ? 0.15 【 — ! 热力管 【 0.!15 ! ,0.15 】 , 0《.15 《 , 0.1!5 《 0.25! 》 0.》。20 】 0.20 】 》。 《 》 电力排管】 — 0.5》0 》 :。 0.2》。0 【 0.20— ? 《 0.25 】 , 0》.10 — 0.20! ? ? 0.2》0, , : ! 电!信电缆 — 0.2】。0 》 0.20】 【 0.20 【 , ? 0.20 ! : 0《.20 — 0—.,10 】 0?.10 《 : , 《 【 《 电信导《管 : 0.!15: — 0.15 ! 《 0.15 — ? 0.—20 》 0—.,20 《 》 0.10 】 0.1】0 》 : 》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 】。 电缆 ! 电力 ! ? 排管【 》 电《信 》 , : : 电:缆 !电信 — 》 导管? ? — ! 给水《管 】 ,  【 0.8 】 1.0】 , 1】.0: 《。 1.—0 !1.0? 《 : 1.0 【 ? :。 ,1.0 《 , ? —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1.0 ! : ,1.0 》 —1.0 — : ,。 1.0》 ? 1.0】 》 1《.0 】。 , 》 【 燃 ! 气 — 【。 管 — 《低 压【 》 : 1.0 【 : ?1.0 》   】 《 : 1.0《 , 【1.0 《 》 :。1.:0, 】1.0 》 1.】0 ! , — 中压【(大气压) 【 — (0.》05-?1,.,0) 《。 1.】。0 !1.0? 】  : 【1.0 ! , ,1.0? 】  ? , , 1.—0 》 《1.0 !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1.0 ! ? , , 1.?0 【   【 1》.0 《 ? 1.0— 《   !。 2》.0 【 2.0 【 】 【 ? 高压(大》气压) 《 】 (3.0-1【2.0) — : 5.—0, 5!.0 《   】 : ? 4.0》 】2.0 —   !。。 , 10—.0 》 10【.0 ? 】。。 【 ? 热:力管 】 :1.0? ,。 《 1《.0 ? 《。 , 1.0》 —。   《 《 , 1?.0: 】1.0 【 1.0【 【 1.0 — 【。 【 《电力排管 】 1.—0, 】1.0 【 1.0【 》 1.0— 0!.,5 《 ? ,   》 》1.0 !。。 0.5 ! — ! 电信导《管 】 1.0 — 《 1.《0 《。 》1.0 — ?。 1.0 —。 》 0.5 【 0.5! : 0.】5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 2—.,5, 】2.0 — 1—.,。5 《 《 1.0 】 1》.2 ? ? : 1.《。5 ? 1.】0 《 — ,。 】。 行道树 【 : 1.5 ! , , 1.0 ! 1.】2 【 1.5 — 【1.:0 !1.0 —。 1.【0 !1.5 — 》。 】 ? 道路侧石 】 《 1.5 —。 1【.,5, 《 , 1.》。5 ? 1【.5 】 1.《5, 】1.5? 《 1.5 ! 1【.5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 《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第:五十七?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 ,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 ,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第【六十七条 》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 :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