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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 中: 心 ! 城? (旧) ! ? ,。区 — :规 ?。划 : ,新 区 — 备— 注 【 — 》 :中 心 地 段 】 —一, :般 : ,地 ?。段 》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 筑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建 筑— 》 : , 容积率 【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住宅!用,地 《   【 ?   》 <—40 — <1.0 !。。 : <35 【 《 <1.0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3—0 【 <1.8 ! : <30 — <1【.7 — ?<30 — <》1.6 !   ?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2.【2 : 》 <2?8 《 <2—。.,2 <!26 【 <2.2 】 ,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3.5 ! <25 》 , : <3.5 】 , <24 ! <3.!5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多层公共建筑【 】 ,多,层综合?楼 】 ,<55 【 <4.0 】 <【5,0 》 ?<3.2《 【<50 《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 , 》>4.0《 — <40《。 》 >2.5—。 【<,35 ? ,。 ? :>2.5 】   【 】 《 工业 【 用地 !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5【 ? ? <1.35— : :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 <40 【 《 <2《.4 !<35 【 <《。2.1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仓储 】 —用地 《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 , , 《 <5《0 : 《 <1《.5 【 :<4:5, <】1.35 【 ? 1-3《层普通仓库 【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40 !。 《<2:.4 ? —<35 —。 <2.1】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注 》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 ?小于2 【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2.—0, : !大于、等于6 】 : 2.?5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项 【目, 类 别】 , 《代号 绿】 ? 地 【 【率, , 《 》 工业、仓库 【 M》1, 《。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 行《政办公 】。C1 ? 应》不小于35% 】 : — 金融、《商业: C2 】 : 应不小于20%! — 文化娱乐!、宾:馆 《。 , C3 — 应不《小于35% 【 ? 体 ! 育 】C4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R!1 应不小!于35%《。 ? 】二类:居住:区 R【。2 应【不小于30%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 , 规划要求—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 组团中心绿地 !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方 位 】 0°—~15° !1,5,°~3?0° 3】0,°-:-45°《 4—5°~60° 】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0.8L ! 0《.9L 】0,。.95L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 布 局! 形 【 式?。 图 ! , ,例 》 间 ! 距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 S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 【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 ,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道路性质 【。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12 8】 3 !。 《 《1,2~20(<20)! 10 】 ? 4 — 【。20~?。30(<30) ! : 12 《 5 】 】主要干道 !30~40(<【40) 】14: 》6 》 4】0~60 》 , 16 ! 8 》 ,。 《 ≥60 【 18 】 , 12 【  !。。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名? 《称 ? :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1—0kv边导线— , 2.—0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1《10kv边导线 ! : 4.0《 ? ,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 ,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居】住区 《 小 】。区, 组 【 团《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 10?000?--15000 】 1》000--》3000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用】 : 地 构 【 成?。 《。 居 》住 区 ! 小 《 ,区 组【 ? 团 — , , ? 1 【 住宅用《地(R?01) 【 ,50-60 — 55-【65 ? 70-【80: , —。 2》 》公建用地(R—02) 《 15—-25 》 12-—22 《 6-1—2 】 3 】。 道路用地—(R03) 】 10-18 】 9》-17 【。 7-1《5 — 4【 公共绿地!(R0?4) 7】.5:-18 【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 1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道 路! 类 —。 别 】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 路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60-—80 《 ?40 30!-40 】2,0-30 》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 30-40【 30 ! 12-—24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 ?25-35》 30【-35 —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1:.5-1.8— 《。 ,1.:8-2.0 — 1.0【-1.5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 住宅停车位—指标: 【 建筑《 《 类别】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 自行车 】 — 《一类 】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 : 1.5【。-2.?0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1.0 —。 【3,.0 】 】三类 ?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 车位/》每,户 !0.8 ! , 3.0 》。 ! 四类 】。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 ? 3.0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 筑 类 】 型?。 《 计 算 】 单 位! 机动【车 自行】车 》。 : : 宾 —馆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5 ! 《1.5 !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 ,1 ? , — 办 《 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4》。 ? ? 《 市级机关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5 》 : 4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 4 】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45 】 :。7.5 !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3 【3.6 】 , 市 【。。。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 7?.5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 ,0.3 — 7.5 】。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1.5《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1?.,5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5 ! , 《 :。。 展 —览 馆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 5 ! 体— : 育 馆— 《 车位/100【座 —2.0 【 30 【。 — 影剧院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2.】0 》 50 ! 剧— : 院 【。 车位/《10:0座 ? 3.0 】 : , 40? 《 》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 【 : 其《它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交通建筑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 /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8, 《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 》 学 校 ! 小 【 学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15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80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0.5! 55 ! 》 , , , 工: 业 》厂, :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 职工数的80%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摩托车! 微型【汽,车 :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自行车 《。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 0.《2 —0.:7, 》。1.0 2!.,。0 2.5! 3—.,5 》 1.0 — 2.5 【。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 一 二! 《 三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61-1!50: 1—6-60 !≦,1,5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0!.16-0.20】 0.1】0-0.14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十《章 管线《工程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排!水管 》 (【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电 信 【 : 电 缆! : ? 电 信 ! — 导 管 — ? 【 ? ? 给水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 0.50 【 ,。 0.—。2,0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0.15 ! , 0.15 】 《。 0.1》5 】0.1?5 0!.20 【 ?0.20 —。 0.1】5 : 【 — 燃《气管 — 0.1—5, , ? : 0.15 — 《 0.《15: , —0.:。15: — 0:.,20 【 0.20 】 》0.15 》 — ? , : ? 热力?管, , : 《。0.:15: 0】.15 ! 0.15 【 0.1】5 》 0.25【 》 , 0.20 — : : 0.2》0 : ? 《 》 , 电力排管 ! 0.【50 !0,。.20 】 0.20 !。 0.25】 : ? :0.10 ! 0.20 【 》。 0.20 】 《 — 《电信:电缆:。 0.!20 ? 0.2!0, 0.!20 — , 0.20 ! 0.—20 》。 《0.:10: , 0.】1,0 】 【 电信导—管 》 : 0.15 】 0.—15 《 0—.15 《 《 0.20 ! 0.20】 , 0.1!0 【 0.10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 管 线 名 称 ! : : 给水管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 — 《 ? 电缆 — : : 电力 【。 排管 】 《 , 电信 【 》 电缆? 《 电信 【 《 导管 【 ? ! : 给水》管, 【  : ? 0.8— 【1.0? ? 1》.0 《 , : :1.:0 【。 1.0 【 ,。 : 1.0 】 : 1.0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 1.0》 《 1.0 】 》。1.0 — 1》.0 !1.0 【 1.》0 ?。 ,。 ?。 : 】 燃 ! 气 【 管 ! 低 ! 压 — 1.—0, 《 1.》0 : —  ? 》1.0 】 , 1.0 ! , 1.0 — 1.0】 》。 1.0 — ?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1.?0 ? ? 1.0》 【  : ? 1.》。0 : : ? 1.0 !   《 1.】0 : 1.0! 【 ,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 1.0 【 ? 1.0 】   》 1.】0 《 1.0 】 》   】 2.0 》 》 2.0 】 — , 《 高压(》。。大气压) —。 (3!.0-12》.0) 】 5.0 【 5.0! —  : 4】。.0 !2.0 【   》 , 10.0! — ,10:.0 — 《 】 ,热力管 !。 1.0 — ? 1.0 ! 1.》0 《 《  — 1?.0 《 ? 1.0》 ? , 1.》。0 — , 1:.0 ! 《 电力排!管 【 1.0 ! 1.0 — —1.0 》 : ?1.0? — 0.5 【   !。 1.》0, 《 0.5 ! , 【 《 电?信导管 》 : : 1.0 — 1—.0 《 1—.,。0 : —1.:0 《 , 0.5 ! 《0.:5 0!.5 】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 2.5 —。 《 2.0 》 , 《 1.5《 【1.0 ! 1.2 ! , 1.5 — : ?1.0? , — 》 《 行:。道树 【 :1.5 ! 1:。.0 《 《 1.2 —。 ? 1.5 【 , 1》.0 ? : , 1.0— ? 1.0【 《 1.5— : ! 道【路侧石 《。 1【.5 《 《 1.5 】 1.5 【 : , 1.5— 1.!5 】1.5 》 :。 1.5 !。。 1.5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 ,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第】五十:七,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 :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