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
,。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中 — , 心 】城 ? (《旧) 》 区
— 《 规 划 新】 区
《
备 ! ,注
《
《
【 中 】心, ,。地 段
! 一? 般 》地 段
— ?
》
? :
! , 建筑密度%!
建! 筑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 :建 筑
【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 , , 低层》住宅用地
》
【 ,
: —
:
<】40
》。 ? <1.0
】 》 <35
》。
【<1.0
— —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30
《 , <1.8!
《。 《<30
《
【<1.7
— : <3—0
?。。 <1】.6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2.2
】 : , <28
】 , : <《2.2
! <26》
《 : , <2.2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 <28
— , 《 <:3.5?
】<25
《
【<3.5
! <24—
,
【<3.5
—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 多层综合楼】
— <55
【 <4】.,0
》 ?。 <50
!。 : <3.《2
—。 <《50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 《 高层综合楼
! , 《。<45?
》 >4.0
! : <40【
《 >》2.5
— <35】
《 >2.5
!
— ,
《 , :
?。
【 工》业,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5
! <1.35
!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
<4!0
】。 <2.4》
【 <35
!。 <2.1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
》 仓储
— ? :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50
!
<1!.5
》 《 <45
》
, <1】.35?
】1-3层普通仓【库
—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40
《 》 <2.《4,
— <35
—
? <2.1
!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注?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核定容积率(F【AR)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小于2》。
1.】0
:
》
?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 2.0—
— :
大【。于、等于6
! 2?。.,5,
: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 项: ?目 类 —。 :别
? 代号
! 绿 【 地 【 》 率
!
】工业、仓库
】 M1
【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行政办公!
C1】
—应不小于35—%
《
【。 , 金融、商业】
C2】
: 应不小于】20:%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应不小于《35%
《
》 :
?。。 ?体 育
】 C4—。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 C5
— 应不》小于35%
【 ,
—
一类居住!区
》 R1
】 应不小于3【5%
—
:
【 二类居住区
【
R2【
—应不:小于3?0,%,
:
?。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 ?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公共绿地名—称
? : :。最小规模《(公顷)
》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组团中心绿地
【
,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ww《w,.law《。110.com【
,
?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 : 方 《 : 位
0!°,~15°
》
15【°~3?。0°
?
《 30?°--4《5,°,
》 45°~60°】
>60!°
!
折减】系数
《 , 1.》0L
0!。.9L
】 0.8L
【。 ? 0.?9L
?
0.95!L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
【。布 》局 》形, 式
】 图 】 例
【 间 ! 距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S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 《S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
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
,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 高层建筑
【。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 次要道路
【 ≤1—2
— 8
— 3
】
:
? 1》2~:20(<20—),
: 《1,0
《 4《
!
2—0~30(》<3:0)
1!2
【5
】
《 ?。主要:干道
?
》。30~40》(<40)
—
1—4
:
》6,
】
4【0,~60
》 16
! , 8
》
》
≥6!0
【18
?
12
】
!
—
视—距,三角线
》 : 6
—。 3
【 ,
: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 名《 称
—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
: 2.0
】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 110kv边!导线
4!.0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 居住—区
》 小 — 区
》 ?组 : 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
,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 用 】地 构 【 成
》 居 》。。 住? 区《
,
? 小 区
! 《组 : 团《。
》
】 1:
》。 住:。宅用地(R01)
!
《 50-60
! : 5:5-:65:
: 70-【80
》
?
?
《 2
— 公建用地—。(R02)》
—15-25
—
: 12-22
!
6-1】2
》
: ,
《 , 3?
,
: ?道路用地(R0【3)
》 10-18】
9-】。17
》 7-15
】
】
, , 4
】 公共绿地—(R04《),
7.】5-18
! 5-1《5
3】-6
】
—
!居住区?。。。用地(R)
! 100
【 , 100
】。 100
!。
《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 道 路【 类 【 别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 支 《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 60-80
!。 ? 40
【 30-》40:
,
20-】。30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60-100】
3【0-:40
3!0
? : 12-24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
表9-2》
》
:
】 露天(㎡【/车位)
》
? 室内(㎡/车位!)
— ,路边(㎡/车位【),
【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
30-3!。5
》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1.5-【1.8
!1.8-2》.,0
《 1.0-1】。.5
?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
: 建筑
【 】 类别
《。
《。 , 性 】 】质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一【类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1,.5-2.0
【
-!-
: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车位/每户
】
【 1.0
】 3.0】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 车位《/每户
》 0.!8
】 3.0》
? ,
! 四类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 : 3.》0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
,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筑 !类 型
—
计— 算》 单》。 ,。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宾 馆!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 , ,。 0.《5
:
1.5】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1
!
【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 4《
,
》
》 市级》机关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5
— 4《
《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4
!
《
【商业中心
【 : 车:位/100㎡营业面!积
0】.45
《。
7.【5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3
】 : 3.?6
《
:
】 市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 7.5【
:
! , 农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 0.3
【 7.—。5
?
! 医 》 院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1.5!
《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1.5
【
》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5
】
】。 展》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5
— ,
— 《体 : , ,育 馆
! 车位/1—00座
》 2.—0
《。 : 30?
!
影剧院
!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2.:0
《 5《0
】
《 剧 【 院
— 车?。位/100座
【
3.【0
》 40
】
《
》 游览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 ?。 4.?0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 ,。 , 交通建筑
—
长途【汽车:站
【车位 /《1000名》旅客
《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8】
,。
?
《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
学 ! 校
【。 小 《。 学
《
,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15
【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 80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0.5【
5【5
《
! 工 》业 厂《 :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职?工数的80%—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摩托车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
自行【车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0.2?
《 0.7》
,
: 1.0
】 2.—0
《 2.5
【
》3,.5
— 1.0
—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
, 二》
,
三
【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61-150
】。 《1,6-60
》
? ≦1《5
?。
!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 0》.16-0.2【0
— 0.10》-0.14》
,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
第《五十条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五,十四条 《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
!
? , , (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电 【信
【 ? 电 缆
! , 电? ?。。信
《 : 导 管】
【
, 《
— 给水管》。。
《 0.15】。
】0.15
! 0《.15
】 0.1—5
】 0.50》
,
? ,。 0.20
】
— 0.15
】
》 ?
》 , 排水管(雨、!污)
》 0.1】5
》。 ? 0.1《5
》 《0.15
】 0.1【5
》 《0,.,20
【 0.20
】
? 《0.1?5
—
》
《 燃气管!。
,
【0.15
】 《0.15
—。 : 0》.15
! 0.1》5
:
, ? 0.20
】
, ? , 0.《20
— ? 0.15
【
—
! 热力管
【
0.!15
! ,0.15
】 , 0《.15
《
, 0.1!5
《 0.25!
》 0.》。20
】 0.20
】
》。
《
》 电力排管】
— 0.5》0
》 :。 0.2》。0
【 0.20—
? 《 0.25
】 , 0》.10
— 0.20!
? ? 0.2》0,
,
:
!
电!信电缆
— 0.2】。0
》 0.20】
【 0.20
【 , ? 0.20
! : 0《.20
— 0—.,10
】 0?.10
《
: ,
《
【 《 电信导《管
:
0.!15:
— 0.15
! 《 0.15
—
? 0.—20
》 0—.,20
《 》 0.10
】 0.1】0
》 :
》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热力:管
!电力
】。 电缆
! 电力
! ? 排管【
》 电《信
》 , : : 电:缆
!电信
— 》 导管?
?
—
! 给水《管
】 ,
【 0.8
】 1.0】
,
1】.0:
《。 1.—0
!1.0?
《 : 1.0
【 ? :。 ,1.0
《
, ?
—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1.0
! : ,1.0
》 —1.0
— : ,。 1.0》
? 1.0】
》 1《.0
】。
,
》
【 燃
! 气
— 【。 管
— 《低 压【
》 : 1.0
【 : ?1.0
》
】
《 : 1.0《
,
【1.0
《
》 :。1.:0,
】1.0
》 1.】0
! ,
— 中压【(大气压)
【 — (0.》05-?1,.,0)
《。 1.】。0
!1.0?
】
:
【1.0
! , ,1.0?
】
? , , 1.—0
》 《1.0
!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1.0
! ? , , 1.?0
【
【 1》.0
《 ? 1.0—
《
!。 2》.0
【 2.0
【
】
【 ? 高压(大》气压)
《
】 (3.0-1【2.0)
— : 5.—0,
5!.0
《
】
: ? 4.0》
】2.0
—
!。。 , 10—.0
》 10【.0
?
】。。
【 ? 热:力管
】 :1.0?
,。
《 1《.0
?
《。 , 1.0》
—。
《
《 , 1?.0:
】1.0
【 1.0【
【 1.0
—
【。
【 《电力排管
】 1.—0,
】1.0
【 1.0【
》 1.0—
0!.,5
《 ? ,
》 》1.0
!。。 0.5
!
—
! 电信导《管
】 1.0
— 《 1.《0
《。 》1.0
— ?。 1.0
—。
》 0.5
【 0.5!
: 0.】5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 2—.,5,
】2.0
— 1—.,。5
《 《 1.0
】 1》.2
?
? : 1.《。5
? 1.】0
《
— ,。
】。 行道树
【 : 1.5
! , , 1.0
! 1.】2
【 1.5
—
【1.:0
!1.0
—。 1.【0
!1.5
—
》。
】 ? 道路侧石
】 《 1.5
—。 1【.,5,
《 , 1.》。5
? 1【.5
】 1.《5,
】1.5?
《 1.5
! 1【.5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
《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 第:五十七?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
,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 ,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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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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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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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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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 :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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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