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用地性!质
—。。 , 中: 心 ! 城? (旧) ! ? ,。区
— :规 ?。划 : ,新 区
— 备— 注
【
—
》 :中 心 地 段
】 —一, :般 : ,地 ?。段
》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 筑容积率
【 ? :建筑:密度%
【 ?建 筑—
》 : , 容积率
【 :
《 ,
— , 居住用地
【 低层住宅!用,地
《
【 ?
》 <—40
— <1.0
!。。 : <35
【 《 <1.0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3—0
【 <1.8
! : <30
— <1【.7
— ?<30
— <》1.6
!
?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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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26
【 <2.2
】 ,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3.5
! <25
》 , : <3.5
】 , <24
! <3.!5
?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 多层公共建筑【
】 ,多,层综合?楼
】 ,<55
【 <4.0
】 <【5,0
》 ?<3.2《
【<50
《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 , 》>4.0《
— <40《。
》 >2.5—。
【<,35
? ,。 ? :>2.5
】
【
】 《 工业
【 用地
!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5【
? ? <1.35—
: :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 <40
【 《 <2《.4
!<35
【 <《。2.1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仓储
】 —用地
《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 ,
, 《 <5《0
: 《 <1《.5
【 :<4:5,
<】1.35
【 ? 1-3《层普通仓库
【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40
!。 《<2:.4
? —<35
—。 <2.1】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注
》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 :
: ?小于2
【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2.—0,
:
!大于、等于6
】 : 2.?5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项 【目, 类 别】
, 《代号
绿】 ? 地 【 【率,
,
《
》 工业、仓库
【 M》1,
《。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 行《政办公
】。C1
? 应》不小于35%
】
:
— 金融、《商业:
C2
】 : 应不小于20%!
—
文化娱乐!、宾:馆
《。 , C3
— 应不《小于35%
【
?
体 ! 育
】C4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R!1
应不小!于35%《。
?
】二类:居住:区
R【。2
应【不小于30%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 , 规划要求—
《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 组团中心绿地
!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方 位
】 0°—~15°
!1,5,°~3?0°
3】0,°-:-45°《
4—5°~60°
】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0.8L
! 0《.9L
】0,。.95L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 布 局! 形 【 式?。
图 ! , ,例
》 间 ! 距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 S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
【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 ,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道路性质
【。 道路红线宽【度(米)《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12
8】
3
!。
《 《1,2~20(<20)!
10
】 ? 4
—
【。20~?。30(<30)
! : 12
《 5
】
】主要干道
!30~40(<【40)
】14:
》6
》
4】0~60
》 , 16
! 8
》
,。
《 ≥60
【 18
】 , 12
【
!。。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名? 《称
? :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1—0kv边导线—
, 2.—0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1《10kv边导线
! : 4.0《
? ,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 ,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居】住区
《 小 】。区,
组 【 团《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人口(人)—
30【。000--500】00
》 , 10?000?--15000
】 1》000--》3000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用】 : 地 构 【 成?。
《。 居 》住 区
! 小 《 ,区
组【 ? 团
— , ,
? 1
【 住宅用《地(R?01)
【 ,50-60
— 55-【65
? 70-【80:
,
—。 2》
》公建用地(R—02)
《 15—-25
》 12-—22
《 6-1—2
】 3
】。 道路用地—(R03)
】 10-18
】 9》-17
【。 7-1《5
—
4【
公共绿地!(R0?4)
7】.5:-18
【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 1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道 路! 类 —。 别
】 ,快速路
—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 路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 60-—80
《 ?40
30!-40
】2,0-30
》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 30-40【
30
! 12-—24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 ?25-35》
30【-35
—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1:.5-1.8—
《。 ,1.:8-2.0
— 1.0【-1.5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
住宅停车位—指标:
【 建筑《
《 类别】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 自行车
】
— 《一类
】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 : 1.5【。-2.?0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1.0
—。 【3,.0
】
】三类
?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 车位/》每,户
!0.8
! , 3.0
》。
! 四类
】。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 ? 3.0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 筑 类 】 型?。
《 计 算 】 单 位!
机动【车
自行】车
》。 :
: 宾 —馆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0.5
! 《1.5
!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 ,1
? ,
— 办 《 公:
》商业:办公(写字楼)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4》。
?
?
《 市级机关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5
》 : 4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 4
】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45
】 :。7.5
!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 0?.3
【3.6
】 ,
市 【。。。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 7?.5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 ,0.3
— 7.5
】。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1.5《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1?.,5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5
! ,
《 :。。 展 —览 馆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6:
? 5
!
体— : 育 馆—
《 车位/100【座
—2.0
【 30
【。
— 影剧院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2.】0
》 50
!
剧— : 院
【。 车位/《10:0座
? 3.0
】 : , 40?
《
》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
【
: 其《它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交通建筑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 /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 《2.0
《 《8,
《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
》 学 校
! 小 【 学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15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80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0.5!
55
!
》 , , , 工: 业 》厂, :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 职工数的80%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摩托车!
微型【汽,车
: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自行车
《。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 0.《2
—0.:7,
》。1.0
2!.,。0
2.5!
3—.,5
》 1.0
— 2.5
【。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 一
二!
《 三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61-1!50:
1—6-60
!≦,1,5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0!.16-0.20】
0.1】0-0.14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第五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十《章 管线《工程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排!水管
》 (【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电 信
【 : 电 缆!
: ? 电 信
! — 导 管
—
?
【
? ? 给水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 0.50
【 ,。 0.—。2,0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0.15
! , 0.15
】 《。 0.1》5
】0.1?5
0!.20
【 ?0.20
—。 0.1】5
:
【
— 燃《气管
— 0.1—5,
, ? : 0.15
— 《 0.《15:
, —0.:。15:
— 0:.,20
【 0.20
】 》0.15
》
— ?
, : ? 热力?管,
, : 《。0.:15:
0】.15
! 0.15
【 0.1】5
》 0.25【
》 , 0.20
— : : 0.2》0
: ?
《
》 , 电力排管
! 0.【50
!0,。.20
】 0.20
!。 0.25】
: ? :0.10
! 0.20
【 》。 0.20
】
《
— 《电信:电缆:。
0.!20
? 0.2!0,
0.!20
— , 0.20
! 0.—20
》。 《0.:10:
, 0.】1,0
】
【 电信导—管
》 : 0.15
】 0.—15
《 0—.15
《 《 0.20
! 0.20】
, 0.1!0
【 0.10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 管 线 名 称
! : : 给水管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
— 《 ? 电缆
— : : 电力
【。 排管
】
《 , 电信
【 》 电缆?
《 电信
【 《 导管
【
?
! : 给水》管,
【
: ? 0.8—
【1.0?
? 1》.0
《 , : :1.:0
【。 1.0
【 ,。 : 1.0
】 : 1.0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 1.0》
《 1.0
】 》。1.0
— 1》.0
!1.0
【 1.》0
?。 ,。
?。 :
】 燃
! 气
【 管
! 低 ! 压
— 1.—0,
《 1.》0
: —
? 》1.0
】 , 1.0
! , 1.0
— 1.0】
》。 1.0
— ?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1.?0
? ? 1.0》
【
: ? 1.》。0
: : ? 1.0
!
《 1.】0
: 1.0!
【 ,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 1.0
【 ? 1.0
】
》 1.】0
《 1.0
】 》
】 2.0
》 》 2.0
】
—
, 《 高压(》。。大气压)
—。 (3!.0-12》.0)
】 5.0
【 5.0!
— :
4】。.0
!2.0
【
》 , 10.0!
— ,10:.0
—
《
】 ,热力管
!。 1.0
— ? 1.0
! 1.》0
《 《
— 1?.0
《 ? 1.0》
? , 1.》。0
— , 1:.0
!
《 电力排!管
【 1.0
! 1.0
— —1.0
》 : ?1.0?
— 0.5
【
!。 1.》0,
《 0.5
! ,
【 《 电?信导管
》 : : 1.0
— 1—.0
《 1—.,。0
: —1.:0
《 , 0.5
! 《0.:5
0!.5
】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 2.5
—。 《 2.0
》 , 《 1.5《
【1.0
! 1.2
! , 1.5
— : ?1.0?
,
—
》 《 行:。道树
【 :1.5
! 1:。.0
《 《 1.2
—。 ? 1.5
【 , 1》.0
? : , 1.0—
? 1.0【
《 1.5—
:
! 道【路侧石
《。 1【.5
《 《 1.5
】 1.5
【 : , 1.5—
1.!5
】1.5
》 :。 1.5
!。。 1.5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 ,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第】五十:七,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
?第五十九《条 :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
: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
,。。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第七】十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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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