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用》地性质
】 中 心】 》 城: (旧) ! 区》
规】 ,。 划 《新 ?区
备!。 注
【
—
中 !心 地? 段
《 ? , 一 般 地】 :段
—。
】
! ,。 建筑密度%
! , , 建 — , 筑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筑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容【积率:
—
》
: 居住用】地
】低层:住宅用地
— —
, 》
?。 《 <40
】 , <1.0
】 ? <35—
<】1,.0
》 《。。
《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 <:30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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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30:
—。 <1?.6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28
】 <2.2
【 》 <28
【 , <《2.:2
《 ? <26
】 ?<2:.2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 <3.5
】 <25
! <3.!5
<!24
《 <—。3.5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 : 多层综】合楼
【 <55
】 《。 <4.0
】 ? <50《
《 <3.2
! , <50
】 ? <3》.,0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 >4.0
】 : ? ,<40
《 , >2.】5
: ? <《35
】。 >2.5》
! : ,
《 ,
: ? ,。 工业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45
》 , <》1.35
! <4《0
: <【1.2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0
】 <2.4
】 》<35
》。 , <》2.1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 ? , 仓储
— 《 用地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50
】 <1.5》
— <45《
<】1.35
! :1-3层《普通仓库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40
!<2.4
】 <35
! ? <2?.1
?。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
:
注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核定容积率(FA】R,)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小于2!
1.0】。
》
大于、!等于2、小于4
! ?1.5
》 ,
】大于、等于4、小于!6
—2.0
—
【 大于、等于6
】 , ,。 2.5
】。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项—。 目《。 ?类, : 别
代号!
, 绿》 ? 地 【 — 率
】
》工,业、仓?库
》。 M1?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行政办公
》 , C1
【 应不》小于35%
!
《 金融、商业】
C—2
—应不小?于20%《
?。。
】。。文化娱乐、宾馆【
? C3
】 应:不小于35》。%
《
《 : , 体: 《育
? C4》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 R1
应!不,小于35%
【
:
【二类居住区》
R—。2
应【。不小于30%
!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公顷【。),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 ,小区中心绿地
】 0.4—
》
: 组团中心】绿地
【0.04《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方 位!
? , 0°~15—°
15】°~30°
— 3》0°-?-,45°
4!。5°~?60°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0.8L
【 0.9L
】 , 0.95—L,
—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布 【 局 》 形: 式》
图— ,。 ? 例
间】 》 ?距
? 备 》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L
》 ,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S,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 , ,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 道路性质【
, ?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高层建筑《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 ≤:1,2
—8
: : , 3
! , :。 12~20(<2!0)
1】0
? 4
!。
20~!30(<30)
! 1《2
《 5
《
— : 主要《干道:
, 《30~40(—。<40)
!14
6
! ,
【 40《~6:0
16
! , : ,8
:
》
: , ≥60
! 18
1!2
?
—。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 :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名 《 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2.!0
3.0!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 ,
110】k,v边:导线
【4,.0
4.!0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居住区!
: 小 】。区
: 组 】 团
》
》 户数(户)】
: 10000-!-1:6000
】 3:00050》00
》 3?00:-1000
】
》 人口》(人)
— :3000《0--50000
! , 10000】--150》00
10!。。。00-?-300《0
》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用— 地 【构 : 成
】居 住 区!
? 小 —区
《 组? 团
】
:
1【
, 住》。宅用:地(R01)
】 50-6【0
》 55-65—
70-】80
【
《 2
】公建:。用,地(:R,02)
【 15?-25
1!。2-2?2
? 6-12
】
【 3
【 :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
?
—4
》 公共绿《地(R04》)
? , 7.5-18】
: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 1》0,0
》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道 路 ! 类? 《别
《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 40《
30-】40
? 20-3】0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60-?100
《 30-【40
3】0
: ?。 12-24
】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 :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 25-3】5
30-!35:
16-】20
《。。
【 自?行车停车场
】。 , 1.5-》1.8
【 ,1.:。8-2.0
— 1.0【-1.5《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建筑
】 《 : 类别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
】一类
? : : ?别墅、排房
】 , 车位/【每,户
【 1.5-2.】0
? 》 --?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 1.》0
【 3.《0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0!.8
— : 3.0》
【 《 四类
【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3.》0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建 】 :筑 类 — 型
》 : 计 算 ! 单? ?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宾, 馆
— 星级宾》馆
: 车》位/:客房:
0—.5
— 1:.,5
?
:。
【其它宾?馆
: 车》位/客房
】 0.4
【。 1
】
?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4
! ,。 市级机关办公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0—。.4:5,
》4,
?
】其它办公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4《
! 商业中心—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45
— : 7.5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3
3】。。.6
【
市【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7.5
》
《
农—。贸,市场
车】位/100㎡—。营业场地
【 0.3
】 7.5
】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 其它《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1.5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5
】 :
【 展: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5
》。 :
, 《体 《育, 馆
— : 车位?/,100?座
2.0!
30
】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2.0【
》50
【
剧 】 ?院
车【位,/1:00座?
: ?3.:0
? 40
!
》 游览场所
】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4!.0
》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交通建筑
!长途:汽车站
《 车位 /】1000名旅客【
? (最高聚】集人:数)
2!.0
8
!
】 公交枢纽站
!。 : 1.5
—。 20
—
?
— 学 ? ,校
? 小 】学
车位/!100名学》生
0.】3
1【5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0.3
— 80
》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车位!。/100名学生
】 0.5
】 , 55
—
《
工【 业 厂— 房?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职工数的!80%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 摩托车
】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 自行》车
三轮】车
】 换算系数】
0.【2
: 0.7
】 1.0【
2.0
! 2.5
! 3.5
【。 , 1.0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 第四十九条— :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二
】 , 三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 61-1—50
》 1?6-60
》 : ≦15
—
《。
用地】面积(公顷)
】 0.25-】0.30
》。。 0》.16-0.20】
? 0.《10-0.1—4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第】五十:二条 ?。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 ?。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
:第十章 管线工程】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四条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 管线名称
【 ? 给水管》
: , 排水管
】 — (?雨,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 电力排管》
电】 : 信
《 《 电 缆
! 《 电 》信
: ? , 《导 管
》。
—。 ?
【给水管
— 0》.1:5
】。0.1?5
】0.15
】 ?0.15
》 0.5!0
: 0.】。20
【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 , 0.15
— ? 0.》15
— , :0,.,15
!。0.15
【 0.2【0
0!.20
— 0》.15
》
】
》。 燃气《管,
【0.15
! 0.1》5
《 0.15
!。 , 0.1】5
0!。.20
【 0.20
】 , : 0.》15
】
】 热力管
】 0.15!
— 0.15
! 0.15【
— 0.15
】 《0,.25
—。 : 0.20
【 —。0.20
【。
】 ?。 : ,电,。力排:。管
0!。.50
】 0.20
【 ? 0.20
! 0.【。25
【。 0.10
【 , 0.20!
? 0.—20
!
】 电信《。电缆
— : 0.?20
— , , 0.?20:
【0.20
》 —0.20
【 0.—20
— 0.10【
— 0.10
】
》
? :。 《电信导管
【 0.15
! 0.1!5
0!.15
】 0.20
!。 ? 0:.20?
【0.10
! 0.10—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 给水管—
排】水管(?雨污)
《 ,。 , 《燃气管
《 —热力:管
? 《 ,电力
《 : : 电缆
! 电力—
!排管
!。 电信
《 】电缆
【 : 电信?
》 ? 导管
】
—
【给水管?
【
《 0》.8
!1.0
! 1.0
》 1.0!
》 1?.,0
【 1.0《
: 》1.0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1.0
【 1.】0
【 1.0
》 , 1—。.0
《。 1.【0
【 1.0
!
?
? 《 燃
— ? 气
— 管】
【 低 《 压
》 1【.0
— 1.0
! ,
! :1.:0
【 1.0《
【1,.0
《 , 1.—0
: 1.0!
: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 1.0
! 1.0
】 ,
— 1.】0
—。 :1,。.0
—
! 1.0
— 1【.,0
: :
! 高压(】大气压)
! , (1.0【-3.0《)
《 《 1:。.0
《 ? 1.0
】
【 ? 1.《0
《 ? 1.0《
》
】 2.0
! 2《.0
?
!
》 :高压(?大气:压)
】 (3.0-1!2.0)
】 5.0
】 》 5.0
!
】 4.0
】 ? 2:.0
《
【 : 1》0.0
— 10—.0
】 : :
: 》热力:管
《 1.0【
【1.0
《 1.0!
?
— : : ,。 ,1.0?。
》 1.《0
: 1.】0
》 1.》0,。
!
】电力排管
— 《 1.0
】 1.0—。
:。。 1—.0
— 1.》。0,
, 0.5!
《 , ,。 :
—。 ,1.0
》。 《 0.5
!
《
【 电信导管
! , 1?.0
】 1.0
】 1.0
【 》 1.0
》。 ,。 , 0.5
! 《 0.5
— 》0.5
》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 》3.:0
? 》2.5
— : 2.0》
: 1.【5
》 : 1:.0
? ? 1《.2
!1,。。.,5
— 1.0
— 《
! 行道》树
: 1.】5
— 1.0
— 》 ,1.2?
, 1【.5:
? : 1.《0
》 1.0
【 》 1.0
— 1.【5,
?
?
! 道路侧石
【 ? , 1?.5
!。1.5
》 《 1.5
! 1.5
【 ?。 1?.5
? 1.5!
》 , 1.5《
1】。.5
》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第【五,十七条 《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第五十八条 —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一条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
第六十五条 】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
? , 第六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
【 ,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 :。。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
》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
? :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第七十?条, ,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