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有关勘测【设计单位委属—有关部门
】。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舟山市!的实际情《况,和新形势下对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特制】。定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委《规划处
》 : ,联系人?刘益民联系电话22!8310《2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舟山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国家规范、标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舟山市城市规划区】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条】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见附件【一)
第四—条 :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
第:六条 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七条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3?-1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3-1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1中居住用地的控】制指标 《。
表3-1》。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
,
》 ,。。
》 用地—性质
— 中 — 心? 》。。 城 》 (旧) 【 区
! 规 》划 新 区
! 《 ,。备 ?注
》
《
《 ? , 中 心 地 段
! , 《 一: :般 :。 地 段
【 :
— , :
!。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建 》 筑容积率【。
【建筑密度%》
— 建 ? 筑
— 《 ,。 :容积率
】
! 居住用【地
》 : 低层住《宅用地
【 《
, — ,
<】40
!<1.0《。
<】35
?。 》 <:1.0?
【
》
! : 多层住宅用地
! 》 <30
》 》 <1.《8
】。<30
【 : <:1.7?
》 , <30
】 <《1.6?
《 《
】
— , 中高层住宅【用,地
— <28》
? 《<2.2
》 <2】8
<!。2.2?
【<26?
? <2.2】
,
】
【
【。。 高层住宅用【地,
— <:28:
:。 <3.】5
】<25?
【<3.?。5,
? <24
】。 , 《 <3.《5
!
: ,。
】 公共】设施用地《
》 :多层公共建》筑
【。 多层》。综合楼
!。。 <?5,5
: 》 <4.0
!。 <50
【 —<3.2《
: , <》50
? <3】.0
— ? 》 ,
《
! 高层—公共建筑《
? 高【层综合楼《
— <?45
— >4.—0
【 <40
! :>2.?5
】<35
—。 , >2.5
!
! :
《
? 《 工业
》 :。 用地
】
【低,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4《5
<!1.35
【 <》。40
? <【。。1.2
— : 1~3层一般通!用,厂 房
《 ,
》 :
— :多层:厂房建筑用》地
:。
】 《
《 <【40
— <2》.4
!<35
】。 <2.1
【 ? ?4层及4层以上【一般:通用厂房
—
! —仓储
》 ? ?用地
【 : 低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 《 <?50
【 :<1.5《
: <45
! <1】。.35
— 1-—。3层普通仓》。库
】 :
: 多【。层仓库?建筑用?地
—
【
— <4【0,
<】2.:4
》 , <3《5
?。。 》<2.1《
? 《4层及4层以上普】通,仓库
】
?
注
》 : 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 2、本—表规定?的上限控制指标对于!大,范围:。的新建、改》建工程如开》发区、?居住小区等应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计【算
3、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教育楼》、医院、体育场馆等!。建筑的指《标不论其具体—位置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4、》。地下室?。、地下停车库等地】下附属设施时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5、!中,心地段与一般地段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水平合—理,界定
【6、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 7:、混:合层取?两者的指标作—为控:制的上、下限值【 ,
第九条《 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容积率?)的20%开放空】间的计?算见:表3-2
表3】-2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
《 核定容积率【(,FAR)
— : 每提供1》㎡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
小于【2
1.】0
【
, 大于、等】于2、小《于4
《 : 1.5《。
:
:
《 大于、等于】4、:小于:6
? 2《.0
】
大—于、等?于6
— 2:.5
【
第四?。章 建筑绿》地
第十条— 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4-1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4?-2的规定
!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人上述指标—的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绿【地率:一览:表
!。 项 《 目 类 【 别
代!号
—绿 》 地》 — 率
】
工【。业、仓库
》 : M1《
》应不小于20%产】。生污染工厂应不小】。于30?%
:
《
》 行政办公
! C1
】应不小于35%【
,。
》
金融【。、商业
》 C2
— 《应不:小于20%
—
【 , 文化娱乐、【宾馆
【C3
《 应不小于35!%
】 , 体 】育
—C4
? 《。应不小于《。35%
】
: 学校、科】研
—C5
》 应不小于35】%
】。 一类居住区!
《 R1
》。 , 应不小于3【5%
》
】二类居住区
】 :R2
应不!小,于30%
】
,
注:1、其他新建工程应!不小于?30%
—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3、旧】城建设项目确因【条件限制达不—到绿地率指标的【可采用异地绿化方式!。解决异地绿化面积】不得超?过10个百分点
! 4、采用植草!砖形式的植草—砖部分按《其20?%计绿地面积 【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表4-2【。 公共绿地名称 】最小规?模
! 公共绿《地名称
【 最小规模(公顷】)
》 规划要求
【
《
居住区中!心绿地
《 1》.0
?。。 明》确,功,能划分以绿为主【兼有:体育活动、晨练及休!。闲功能?辅以铺装小品建筑密!。度控制在5%以【下
《
】小区中心《绿地
0.!4
【
《 组团中《心绿:。地
《 0.04—
? , 可:灵活:布置以绿为》主兼搞儿《童活动设施
!
:第十二条 老城区内!。规划河道两岸改【建、新建《建筑物时退让—河道不小于6米新城!区,退让规?划河道不《。小于20米退让【部分宜布置公共绿地!。建筑物为《。高层时?沿河绿化带宽度【应相应?增加
》 , 改建、新建河道时!。。。河岸宜保持自—然曲线
第十三条! 为美化环境应【。积极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库、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 建筑间距— ,
第十四条 —建筑间距(为—正向垂?直最小净距下同)】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日照、》通风:的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实际情况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
1!、平行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低、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L)】朝向为南《北向的其间距在【旧,城区不小于》产生遮?挡建筑?的相对?建筑高度1.1【5倍在?新区不小于》南侧相对建》筑高度的1》.22倍住宅建筑】。地形有高差时其间距!计算应考虑高差【因,素
: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5-1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1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
! 方》。 位
】 0《°~:15°
》 ?1,5°~30°
! 3?0°--45—°
4【5,°,~60°
【 >?60:°
《
【 折减系数
!。 1.0L
— 0》.9L?
: , 0.8L
! 0.9L
【 《0.95L
】
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30米)住宅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5【。-2的规定》
表5《-2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
:
布】 : , 局 》 形: : :式
? 图 !例
《 间 【 距
! 备 注
!
》
》当,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建《筑时
》。 ? ? ?
— , L
其】间距L?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0.8《倍,;
》
! 当》北侧为东西向布置】的住宅建筑南侧为】南北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 S
】 《 】
! L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8米
!当南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
》S大于或等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南—侧建筑度的0.6】倍
:
》
》当南北向布》置的住宅建筑的东侧!为东:西向布置的》多层建筑《时
《 S《
: 《 L
《 《S小于1《5米:时其间?距L不?小于8米
!
?
【
》
》
? L
】S
《 S《大于:15米?。时其间距L应不【小于东西向布置【的建筑高度的0.】6倍
当东!侧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应不小于》18米
】
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多,、低层建筑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8米周边—。情,况复杂?的应做日《。照,分析: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3、住宅!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的】建筑:。)布置
《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 5、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分析等—确,定
—(,。二)当?北侧或东《西,侧住宅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计算南侧或【西东侧日照间—距的可扣除》北侧或东西侧底【。层商店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高《度扣除高《。度不得大于》4.5?米,。
? , (三)砖混—结构住宅底层或框架!结构住宅《。底层可布置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超过2.2米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新建住宅提】倡底层架空开放空间!
(四【)高层住宅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不得小于1》3,米
? (六)—住宅建筑侧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多层之间、多】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和?各种层数之间—不宜小于13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1《。米(特?指,私人建房) —
第十?五条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第十【六条 除《十五条规定》之,外的其他非居住【建筑(不包括—零星:附属设施如》配电房、水泵—房、门卫房、厕所】等)的建筑间距除】应满足城市》设计、?景观:环境、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建筑:(含多层住宅建筑】。),的北侧?为非居住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
! : (二)高层建筑(!含高层?、中高?层住宅建筑》)与北侧非
— 《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
第十七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线布置【的各类建筑》应,。与边:界线保持适当的间距!并同:时符合消防间距的要!求
(【一)当界外是—空地:。建设项目性质未【明确时南北向—布置的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的南北】向,的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6:5倍控制且不小【于4米与《基地边界的东西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4米】、低:层不:小于3米;东—西向布置低层—或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向?的间距为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基地南!北向的端距多—。层不小于建筑高度0!.4倍、低》层不小?。于4米?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3《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或《中高层建筑与基【地边界线《的正向间距按不小于!建筑物高度》的0.5《倍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2米侧向端距按!不,小于8米控制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二)》当界:外,。是河流?、道路、绿地、桥梁!、高压?线走廊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控制
第【六章 建《筑退让 《
第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九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场、展览馆》、大型旅馆》、及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分别再退》6-10米》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二十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后!退距离宜视规划【道路:红线的?宽度、道路的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确定具体】按表(6-》1)执行《
表6-1— 后退?道路:红线表
—
? 道路性质【
道路红线!宽度(米)
! 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米)
】 :
: 高层建筑
! 多、》低层建筑或裙房【
《
? 次要道路】
: : ,≤12
【 8
3】
—
12~】。20(<20—)
10
! , 4《
?
,。 , ,
《 20~《30(<30—)
》。 12
5!
—
主要干】。道
》。 30~《40:(<40)
】 1?4
: 6》
?
, ,
40】~60
》 , , 16
8!
】 : ≥6?0
18
! 1》。2,
【 《
:。 视距三【角线:
: ?6
《 3
!注1、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与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综合考虑
【 , 2、中高【层住宅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按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或裙房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平均《值控制
— , 3、交叉口视【距三:角形按照主要道路】车速60公》里/小时、》次要道路车速40】公里/小时计—算
4、】当与公路等》后退距?离有矛盾时》按高:。限控制
第二十】一条 在旧城—改造地段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有困: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退让【距,离但:建筑物的地下构【。筑物如?化粪池、净化池【、地:下管线等不得—逾,越道路红线》 ,。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的基础】、化粪池、地下管线!不得超过道路—红线地下室》和地下?构筑物等不得—超过建筑《控制线
第二十】三,条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与最小垂—直净距应满足—表,6- 2的要求【
表6《-2 架空电—力线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
—
: 名 — 称
建!筑物:凸出部分最》小水平距离(米【)
》 建筑物顶》端最小垂《直距离?(米)
【
》 1?。0k:v边导?。线
《 2.0》
: 3《.0:
:
?
35k!v边导线
》 3.0
! 4《.,0
:
! 110kv边导线!
? 4.0
— 《4.0
】
第二十四条 凡】在城市重要道路两侧!及重要广场四周建】设的建筑物应按【经批准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红线《。以及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要》求,执行
第七章 建!筑高:度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
第二十七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段《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的《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筑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电梯的住宅【不,超,过六层;
!(二:)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三!)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 (四)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九条! 面临?。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消防、日照和!沿街:景观:等要求外同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建筑高度】(H)一般》控制在1.2~【1,.5:(W+S《)
?。 W《。道,路红:线宽度
S!建筑后退距离
! (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 (:三)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视: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要【求确定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 (四)沿街建筑】底层属商业》。用房的其层高不宜】超过4.5米
第!八章 居住区规划 !。
第三?十,条,。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8-1的规【定其规划结构可以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
表8-1》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
】 居住—区
》。 小: 区
! 组:。 团》。
?
《 , 户数》(户)
1!0000--16】000
— 300050】00:
300-!1000
!
人口(!人)
》 , 30000--5!0000
【 10《000--》15000
! 1:000--300】。0
:
第三十】一条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2的规定
表】8-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 序号
】。 用《 , 地 《 构 《 成
— , 居 ? :住 : :区
: 小 区!
组 】。 , 团:
,。 ,
》 : 1
】住宅用地(R—01)
》 50》-,60
【5,5,-6:5,
》70-80
—。
《
? , 2
— :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 6-12
— ,
!3
《 道路用地—。(,R03?)
10】-18
》 9《-17
7!-15
】
《 4
《 :。。。 公共绿地—(R:04)
【 7.5-》18
【5,-15
》 3-6
【
》
》 ,
居住区】用地(R)
— 10—0
—100
》 10》0,
第【三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规模配置参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居住区内各【类,建筑应体现地方风】。格并具有个性特点群!。体建:筑与空间层次—应在协调中求变化】居住区内应精—心设:置建:筑,小品:、绿地组织》好户外的休闲和【体育活动场地丰【富和美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合理: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配电!间、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气化站等宜结合】其他:建筑布置并注意设计!的美观与整体—的协调消防》及生活水池应埋入】地下地面覆土厚度不!小于0.5米上部】。并进行绿《化
第三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及!物业管理用房—等宜与其《。他建筑组合或集【中布置避免单独、分!散设置以减少小区】建筑密度《增加绿化《面积
第三十六条!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米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米,。时应设不小于—4米×4米的—消,防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80米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米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米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地
》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米
【 小区道路路面【宽应在69》米
组【团道路路面宽应【在3.55米
!。 宅?间道路不宜小—于2.5《米
第三》。十七:条 住?宅区内应按》表9-3《的规定配置机动车车!位其中室外停车位】不宜超过总停—车位:。。。的,20% 《。
第九章 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加油!站
第三》十八条 城市道路规!划应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以及有关专!。业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按城《市道路在《路网中的等级、交】通功能和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市】区的道路《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
【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规划?红线宽度参见—表,9-1
表9【-1 各《。类规划道路》行车速度与红线【宽度
?
?
: 道 路! 类 — 别
》 ? 快速路
【 主?干,路
》 次干路《
支— , 路
】
— 道路行《。车速度(公里/小时!)
60-!80
4】0
3【0-40
】 20?-30
!
?。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米)
— : 6?0-1?。00
— 30-40
】 30
! 12-24
】
第四十条 !道,。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 非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2.5%机》动车车?道的坡度《不,宜超过6%并—应按有关规定控制】坡长
第四—十一条 道》路与道路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两:种高速公路与快速】路,、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交—并必须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
】。。第四十二条 道路】平面交叉口建筑红线!必须:满足视距《三角形后退要求道】路交:叉口的?转弯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为3!0米至40米;次】干路为15》。米至25米;支路为!10米至《15:米窄路与宽路相交时!按宽路控制
第四!十三条 主干路【及次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采用渠】化交通渠化交通的】拓宽车道《宽,为3.?。5米其进《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40—米至70《米出口车道的—直线长度一般—为30米至》。6,0米
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主干路!上严格控制开设车】辆,出入口一般可按主干!路每200》米、次干路每1【00米设《。一个有?大,量车辆出入的单位确!需开设出入口—的应尽量在》次要道?路或专用道路—上开设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二)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桥?隧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停车《场(库)单位车【辆,的停车?面积应符合表9-】2的规定
表9【-2
?
,
】 《露天(㎡/车位)
! 室内(㎡】/车位)《
路—。边(㎡?/,车位)?
》
: 机动车停车!场
—25:-35
》。 ?30-35
! 16-20—。
《。
自】行车停车《场,。。
, , , 1?.5:-1.8
【 1.8》-2.0
— 1《.0-1.》5
?
《。注1、表《。内机动车车位面积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
】2、各类机动车辆】与小型汽车》停车位的面积—换算:系数为
》 微型汽车【:0.7 中—型,汽车2.《0 大?。型汽车:《2.:5 铰接车:—3.5
住宅停车!位指:。标,
:。 , ,
建—。筑
《 类别!
《 性— 》 《。 质
— 计算单!位
? , 》机动车
》 自行】车
—
》 一》类
—。 : 别墅、《排,。房
】。 ,。车位/每户
】 1.5-!2.0
《 【--
—
! 二类
》 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 车位/每》户
!1.0
《 ? 3.0【
,
》
— 三类《
》。 ?100㎡≦多—层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20㎡
— 》车位/?每户
? : 0.【8
《 》3.0
》
— 四类
! ,。 : 平》。。均每户建筑面积<1!00㎡
! 车位/》每,户
? 0【.5
《 3.0!
?
:。
注:1、零星及危—房改造住宅》宜适当减少
】 2?、经济适用房—平均每户0.—3车位 《
第:四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停车位?配建指标控制要求宜!符合表9-3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建!。设,项目停车位控制【指标
《
》。 建 筑【 类《 型
】 计 ? 算《 单 【 位
《 机动车
! 自行车—
】 宾 馆
】 星级宾【馆,
车位【/客房
》 : ,0.5
》 1.5
!
《 其它—宾馆:
, : , 车位/客房—。。
0—.4
— 1:。
】 办 公
】 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4
】
: 市级》机关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5
】。4,
《 ,
? 其它》办公: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 ?。4
—
商业】中心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4—5
7【.5:
! 饮食店
— 车位/1】。00㎡营业》面积:
? 0.《3
《 3.6
—
【 市 》 , 场
》 批发交易【市场
《 : 车位?/100㎡营业场】地,
》0.:60
《 7.》5,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营业场地》
? , 0.?3
7.】5
《
《 医》 院
《 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 1.5》
:。
!其它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3
1【.5
【
: : 疗养院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4
! 1?.5
— :
: , 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4
—。 5
—
《
展 】 览 馆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0.6
【 ? 5
【 ,
体 【 :育 ? 馆
—。 车位?/100《座
2.】0
? ?30
】
: : ,影剧院
【 ,。电影院
】车位/?10:0座
— 2.0
— 50》
: ,
, :
剧— 院
— , 车位/—10:0座
《。 3《。.0
》。 40
—。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
】
!其它公园
》 《。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
《 4.0
】。 100【
, ,
【 交通建筑—
长途汽】车站:
车位【 /1000名【旅客
》。 , : (最?高聚集?人数)
!2,.,0
8【
! 公交枢》纽站
— 1.5
】 20
》
【 学? 校
】小 》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0.3
】。 , , 15
》
》
》中学
》 车位/100名!。学生
? : 0.3
— 80—
—
: ,。 大、中》专院校、成人教育
! 车位—/100名学生
】 0》.,5
? 55
—
! 工 ? 业 厂 房
! 车位—/1:00㎡?建,筑面积
《 ? 0:.,3,
《 职工数的8—0%
》
:。
说明1、》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25㎡/车位!。自行车1.5—㎡/车位;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35㎡【/车位自行》车1.8㎡/车位】
! 2、不《。足基本单位的项【目按基本指标配建且!只入不舍
》 :
— 3、?表中未列出的建【筑类型参考相近建筑!类,型,的配:建停车?指,标执行
! 4、表中—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车辆当量换算】。系数见表9-4 】
表9-4 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
】
—
? :摩托车
微!型汽车
》 小型汽—车
》 中型汽《车
大型】汽,车
《 铰型汽》。车
? 自行车—
三轮【车
】 ? 换算系《数
0【.2
0】.7:
》1.0?
2.【0
2.】5,
《 ,3.5
《 : 1.0
】 , 2.5
【
第》四十八?。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 第四十九条 】。 , 公共加《油站按?以下要求设置
!。
《 (一)市【区范围内的公共加】油站:宜按900米至【12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
!(二)加油》站应大?、中、?小型结合以小型为】主其用?地面积可参照表【。。9-5确定
表!9,-5 加油站的用地!面积
—
》级 别
】一
—二
三
! ,
》。 : 油罐总容量(【立方米)
》 : 61-1—。50
》 :16-60》
≦—15
! 《用地面积《(,。公顷)
0!.25-0.30】
》0,.16-0》.20?
, 《0.1?0-0.14
】。
【 (:三)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附设【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 ,
,。。 —(四)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
》 (《五)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渣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排水管道
】
?。。第五十条 — ,公共交?通,停靠站宜《按下列要求》设置:
:
: 市区公!共交通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米至6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出口道一!侧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以上
?
【 城市主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其车》道宽度?为3.0米直线段】。长度为20米至【40米?
?
第》五十一条 — 建筑物、构筑物跨!越城市道路的必须】满足通车净高其中】城市主干路的—通,车净高应不》少于5.0》米次:干道、支路》应不少于《4.5?米且满足交通规【范要:求
?
》第五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 1、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 2、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
, ,。。 3、【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4、:。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第十章 管】线工程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均【应埋:入地下
《
!。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旧城改!造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四条 】 各类管线应平【行道路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地下管线—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表10《-1规定地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快车道下应不小【于1.0米;—在慢车道下应—。不小于0.7—米;在人行道—下,应不:小于0.《5米各类地下—管线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表!10-2规》定
【 居住区内】的,各类管线之间的【水,平及垂直净距—应遵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执行管线《间的水平、垂—直净距确因实际困】。难不能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
》表10-1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
【 管线名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
! , (:雨污)?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排管
—。 电 【 :信,
《 ? 电? 缆
【 ?电 信
【 — 导 管
— ,。 :
《。
】 给水管
》 0【.1:5
? 《 0.1《5
? 《 0.15》
: : 0.1—5,
》 0.50
【 0.】20
【 ,。 0.15
】
? ?
《。 排水管(】。雨、污?)
》 , :0.15
》 : 0》.1:5
: 《 0.《15
— : 0.15
【 0.2】。0
】0,.20
《 0【.15
》。
】
: ? , 燃气?管,
》 , 0.?1,5
《 《。0.15
】 ?0.:15
— 0.15
!。 0.20!
? ? 0.2《。0
】0.:。15:
》
:
》 , 《热力管?
— 0.15
! 0.15
】 《 0.15
! ? 0.15
【。。 ? :0.25
】 0.20【。
【0.20
—
》
》 电—力排管
— 0.5【0
》 0.20
】 ? ?。0,.2:0
—。 0.25—
? 0.10
! 0【.,20
? ? ,。 0.20
【 , :
: ,
【。 电信》电缆
!0.20
》 0.2!0
【。 0.2《0
】0.20
》。 , 》。0.20
】 , 0.1》0
《。 0.—10
】
】 电信导管
! 0.1】5
? : ?0.15
》 0.1!5
《 《0.:20
— 0.》20
? 》 0:.10
【 0.10【
?
—
表10-2 地】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单,位:米)
》
—
】 管: 线 名《 称
】 给:水管
》。 , 排水管—(雨污?)
《 燃》气管
? , 热力【管
《 电力
! 电【缆
:
电力!
】 排管
— 电—。。信
— 电缆
【
【。电信
《 : ? 导?管
【
》。
: 给—。水管
! ,
》。 0.8
! , 1?.0
【 1.0
! ?1.0
】 1.0
【 : 1.0
】 》1.0
】
:
》 ? 排水管(雨、】污)
》 0.8【
? , ,。。 ,
— 1.0—
【1,.0
? —1.0?
1】.0:
》 1.0
【 1.0
!
—
】 燃
【 ? , 气
— 管
! 》低 压
】 1.】0
? 《 1.0
!
【 1.》0,
1】.0
? 1.0!
1】。.0:
, ? 1.0—
【
《 》 中压(大》气压)
【 》(0.05-—1.0)
】 《1.:0
— 1.0
!
! 1.0
! 1《.,0
》 ?
【 1:.0
? : 1》.,0,
!
】高压(大气压—)
】 (1.0-3】.0)
《
— 1.0《
【1.0?
: ?
!。 1:.0
【 1.0
— 《
》 2.0】
: 2.0】
《
《
【 高压《(大气压)
】 《。 :(3.0-》12.0)
! 《5.0
《 5【.0
—
! 4.0
! 2.0—
【。
》 , 10.》0
: 1【0.0
— :
《
》 热力管
【 1【.0
!1.0?
1.!0,
《 : ,
? 》1.:0
? 《 1.0
】 ?1.0
! 1.0
》 :
》
【 电力排管—
1】.0
】 1.0
】 1.0—
— 1.0
】 ,。 0.5
】
—。 》 1.0
》 0.】5
! ,
》 电信导—管
: 1【.0
】 1:.,0
】1.:0
【 1.0
【 0.5
! 0.【。5
0!.5
】
】。
】 , 建构《筑物:基础
《 3—。.,0
《 2.5
! , 2.0
】 1.】。5
? 1.0】。
— 1.?2
1!.5
】 1.0
—
—。
? 行道树!。
, : 1.5
】 —1.:0
— 1.2》
1.!5
【 1.0
— : : 1.0
》 —1.0
— 1.5【
:
—
《 道路侧】石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1.5
】
—
:注在条件许可情况】下,表10?。-1、10-—2,的净距可按照有关】专业标?准执行
】 :第,五十五条 管】线的设置《方位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 ,
? (—一)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道路宽!度超过60米的【管线按两侧分设
】 ,
(!二)管线的具体【位置:一般按下《列规定排列
【
1!、在人行道下敷【设电:力排管、电信导管、!热力管和条》件允许的小》口,径给水、《配,。气管
! : 2、?如人:行道敷设不》下可在慢车道下敷】设给水管、燃气管、!。电力排管《、,电信导?管以及雨《。水管、污《水管
》
3、!如慢车道敷》设不:下可将雨水管—、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但快速路的【快车道下不宜敷【设管线
—
第五—十六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 》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路、主干路—;
】 ?(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
【 《(三)道路与—。河流等的交叉处;】
】 (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如政治活动【中心和外事活—动中心);
! , (—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 ?
第五十!。七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视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 ,
】各种管线交叉时自】地表面向《下,排列:的顺序为电信电缆】或电信管线》、电力?电,缆(:低压电缆应在高【压电缆上穿过—)、热力《管线:。、燃气管、给水管】、排水管 》
,
第—五十八?。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
, ,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 《 ,(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
!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 《 (?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 】
—。第五十九条 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
【 ,。 管线穿越河道时应!满足通航标》准及河道《整治水下管线的覆土!深度在通航范围【内不得小于2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0】.,5米:
第】六十: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
, :
?第六十一《条 ? 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
第六十!二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三条 — ,。。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装设阀门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
第六十四】条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小【于0.4米》
第十一章 】其 他
第【六十五条 》 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要》时需作样《板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建筑—应,作外墙灯光设—计建:筑,物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设置的位!置等形式《。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
第六—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形式
—
第六十七!条 : 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
第六十【。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二:章 附 则
【 第六十九条— , 本?规定中建筑管理用词!的,含义
》。
《 (一)—。建筑高度《是,指建筑物室》。。外地坪到建筑—物外沿顶标高的高】度
】 (二》)建筑密《度是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 ? (?三)容积率是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 (四【)绿地率是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
(】五):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 ? (六)低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一层至《三层: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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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为10米至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指:层数为四层至六层住!宅
! :。(八)中高》层居住建筑》是指七?层至九层住宅
【 :
? (九)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是指—层数为十层以上【(含十层)住宅
!
【 (十)超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
《 , 《 (十一)一般办公!。。建筑是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施的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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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二)道路红》线是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 : (》十三)建筑红线是】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
【(十:四,)中心地段是指市中!心,、分区中心》及,相邻的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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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一般地段—是指中心地段—以外:的其他地段
【
? , 第七?。。十条 《 本规定所称道【路和管线《管理是指舟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级道路【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特殊》专业管?线、人?防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管【理,
— 第七十一条 【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及:管线工?程规划应统一使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形图、坐标》和标高等资料
】
第七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执行若遇国—家规范、规》定抵触时以国—家规范、规定—为准
【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
》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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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岱山、《嵊,。泗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