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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各有】关控制指标》为,。低限指标在》规划实施中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各项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用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 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共】10大类前9大类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 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
,。
《。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包括规定【性技术指标》和指导?。性技术?指标两大《类规定性《技术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和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以及其【他环境?要求
—。
第一—百零七条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等!“六线”的规划控制!范围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原则严】禁,在“六线”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城市公】交,、给排?水、:环,卫、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城市》。防灾等设施
【 :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城市红!线是指经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道路和建筑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等,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筑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本章附表】四执行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项】目周:边利:益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允许?提高:5%以?内的开发强》。。度,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附》。表四中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
》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未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但其【扩建或者加层后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
第一百一十】条 各类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及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者其他开!放空间建筑物地【下层、半地下层用于!。停车、消防、电梯】井等公共用》途以:及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住!。宅建筑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要求底层住宅窗【台,面大寒日《不得少于二小时的日!照时间老年人居【。住的居室窗台—面不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二小时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正向间—距允许降低》。10%以《内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建筑?侧,间距规定多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0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 (二)在同一】。地面标高上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东西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超—过1:4m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 , 《(,三)高层《与高层板式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3】0,m;高层板式—与南侧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塔式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4m;
【
(四)!相邻:两建筑南北方向平】行布置时北面为【高层:南面为?。多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北面为多层南面为板!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板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其最【小值为30m;【北面为多层南面【为塔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塔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其】最小值为《24m;
》
(五】。)一:类低层独立式成片住!宅,地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4【倍;
?
: (六)不】在同一地《。面标高?上的建筑在》不,影响消防、交通【、绿:化等前提下建筑【。。。。计算高度可以—加减地面高差;
! 《 (七)《建筑消防间距要求】多层与多层之间【为6m?多层与高层之—间为9m《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m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侧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一百一十四!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楼等公益性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住宅间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
》
工业!、仓库及《。其,。。他,特殊建筑其间距按】有关规?范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筑—间距一般指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但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的《1/4的《其最小间距》以建筑外墙计—算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邻建筑的高】度相同建筑间距各】分摊:一半;相邻建筑【高度不同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民用建筑【按规定间《距退让一半非—民用建筑按有关规】。范,退让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相邻临街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6m其端墙不得开!窗;锅炉、烟道、】垃圾道、《空调:板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的雨栅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滴水;各种管道【应避免临街外露【
:第四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公共绿地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应—。层次的专业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附【。表六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公路、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城市:景观和各种保护范围!等要:。求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正《常的建筑《。间距要求
】 建》。筑工:程退让道路、—河道等范围只能用于!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工程—的建设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仍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退让距离允许—。降低10%以内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附【表五:规定控制并应当【。满足:最小消防间距要求;!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轮廓线最突—。出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按?附表:六,规定控制《;
? (三【),穿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
,
(四】)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隔离》带其宽度控》制在305》。0m;
《
《 (五)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m:;
(!六,)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与轨道【。中心:线距:离铁路干线不小于3!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 (七)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
【
》 (:八)各类建筑物【退让公共绿地的最】小距离建筑计算【高度小于24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5m;建筑【计算高度《为2450 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8!m;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10m;
【 (九)【各类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为:电压:等级:。≤1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5m;电压等—级,351?1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10m!;电压等级22【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15m】。;电压等级≥5【0,。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20m》;
:
? (十)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退离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0】m并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地带满足《临时停车《、回车的《场地:要,。求;
【。 (十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者设置在建筑物!底层
—
《第一百二十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干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小于8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线不小于6—m(包括引桥、引道!、地下出入口—等);
《
(三)!距公共交通站点边】缘不小于10m【;
?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结合日照、建筑间】距、周边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消防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各》专业管理《要求重要地区—。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与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应当按照】建筑沿路长度、【。日,。照,、道路红线宽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城市景观等】因素确定;》。
?。 ? (三)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 (五)—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 (六)建筑物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上述保】护,区的1/2宽度【作,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计算:;
【 (七)建筑物邻接!城市山体公园保护】区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山《体总高度《的1/?3以内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围墙或其他围】护建筑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图书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其临街—面不得?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沿建】。筑用地边《界需要修《建围墙的其型—。式应为透空式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6m;
】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住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周边围?墙原则上应当为透空!式围墙其高度不超】过1.6m;—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危险物品!储存库?、发电厂、水源【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2.6》m,
第?。六节 ? 停车?场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用停车场两类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工程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扩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需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运泊?位、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或者救护!车,位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酒店《、宾馆、娱乐、【办公、医院、商业】、体育、《。车站、?码头、影剧》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区应当—。。按附表七《规定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视实际【使用情况可改造为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场!;,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桥须—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大于8《0m;
】 (三)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小—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需大于10m【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 《。(四)机动车的【车,位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用》地指标为停车场不】低于30m2/【车位停车库不低于3!5 m2《/车:。位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m;
【。 (五)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最?小,平曲线半径、—通道最大纵坡—。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 : (六)非机动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能设!在交叉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小于2《个宽度不小于2【.5m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 (》二)鼓励单位停车场!有富余?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取一!定停车费《用;
》。 (三)【。鼓励新建《工程设置地下、半地!下和底层架空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四)政】府储备土地及—其它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五)鼓励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临街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
《 (二—)设有燃气管、【。光缆:线路等地下主干管线!的区域;《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m以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m范!围内的;
【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 ,(,二,)不:得,占用绿地《;
》。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等;
】 , :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
第七节 生【态资源规《划控制?
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第一百三十二条 】 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建筑—竣工之后的次年竣工!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居?住,区不:小于3?。5%: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0 m—2;
— ?(二)办公建筑【不小于40%;
】
, 《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小于30【%;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小:于35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5,。0m:以上防?。护林带;
】 , :(五)对《“城中村”、危旧房!集中:成片改造的区—域绿地率允许降【低5%以内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必须在道路路面竣!工后的次《年,竣工道路《绿地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
: 《 (三)《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在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 (?五)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体分车绿化带宽不宜!小,。于2.5m》行车道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 ? (六)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应控制在】305?0m
?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护:城市山体、水体【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的主!要,山体、水面》必须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在保护控制范—围,内严格限制》一切建设行为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迁出
【 城市山体、水!面周边的建筑高【度必须与山体、水面!相协调任何》建筑不?得封:堵城市主《要山体、水面的【景观视廊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二:)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内容并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于城—市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工程应当—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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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水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五)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并配置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间】景观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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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城【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大中:型,公共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建筑外【装饰应使用新—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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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严《格保:护,好城市的山体、【水面等自然景观风貌!严禁下列情形
】 :。 :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绿地及自【然生态绿《地,进行: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尽!量增设?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新区建《。设结合城市山—体的保护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
! :(二)保护》城市水?体的自然《。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水体进行!建,设,;
(!三)保持城市水【体的干净、美观各类!城市污水都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城【市水体排入未经处理!的污:水及倾倒《垃圾;
》 (四【)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严】禁破坏水体的—自然风貌;
【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划区内的【山体:、水面及其》它建设?备,用地段上挖取沙石】和土方、《堆放余土和废渣等活!。动;
》 (六—)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中葬坟现有坟【葬应当按期逐步【迁,出;
】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古井、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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