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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零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各有关控制指标【为低限指标在规划】实施中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    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各项?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 ?    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用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共10?大类前9大类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 —。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 !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包括规定性技术指标!和指导?性技术指标两—大类规定性技术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和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以及其他—环,境要:求 — :。。 第一百零七条【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等“六线》。”的规划控制范围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原则严禁在“】六线”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城市公交、】给排水、环卫、【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城市?防灾:等设施? 《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    》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红线《是指经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道《路和建筑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一】百零八条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等!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筑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本章附—表四执行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项目周【边利益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允许提》高,5%以内的开—发强度 《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附表四中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未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但其:扩建或者加层后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 , 第?一百一十《。条 各类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及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者其》他开放空间建筑物地!下,层、半地下层用于】。停车、?消防、电《梯井:等公共用《途以及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住宅建筑】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要求底!层住宅窗台》面大寒日不得—。少于二小时的日【照时间?老年人居住的—居室窗?台面不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二小—时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正向间距允许降【低10?%以内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 ,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住宅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住宅建筑侧间距【。规定多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0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    (二)【在同一地面标高上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东西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超过14m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 ?   (三)高层】与高层板式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30m;《高层板式与南侧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塔式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4m; 】    《(四)相邻两建【筑南北方向平—行布置时北面为【高层南面为多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北面为多层南面】为板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板—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其最小值《为30m;北面【为多:层南面为塔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塔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其最小值为24【m; ?  《。  (五《。)一类低层独立式】。成,片住宅地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4倍—;,    (】六)不在同一地【面标:高上的建《筑,。在不影响消防、【交通、绿化》等前:提下建筑计算—高度:可以加减《地面高差; —   》 (七)建筑消防】间,。距要求?多层与多层之间为】6,。m多层与高层—之间为9m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m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    (【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侧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楼等公益《性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住宅《间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 ? ,  :   工业、仓库】及其他?特殊建筑其间—距,按,有关规范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筑间:距一:般指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但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的1/4—。的其最小间距—以建:筑外墙计算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 相邻建《筑的高度《相同建筑间距各分】摊,一半;相邻建—筑高度不同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民用:建筑按规定间距【退让一半非民用【建筑按有关规范退】让 ? 第一百一】十七条 《 相邻?临街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6m其端墙不得开】窗;锅炉《、烟道、垃圾道、空!调板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的雨栅》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滴水;《各种:管道应避免》临街外露 》 ,第四节 《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公共绿地!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应层次的专】业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附表六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公?路、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城市》景观:和各种保护》范围:等要:求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正常的建筑间!。距要求   !  建筑工程退【让道路、河道—等范围只能用于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工程的建—设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仍】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退让!距离:允许降低10—%以:内 ?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附表五》规定控制《并应当满足最小消防!间距要求;》   —。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轮廓线最【突出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按附表六《规定控制;》 《   (三》)穿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 】 :    (四)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隔离带其【。宽度控制在3050!m; —。   (《五)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m; 》    (六)】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与轨》道中:心线距离《。铁路干?线不小于3》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七?)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    !(八)?各类建筑物》。退让公共《绿地的最小距—离建:筑,计算:高度小于24—。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5m;建—筑计算?高度为2450【 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8【m;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10》m; ?  《。。  :(九)各类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为电压等—级≤1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5:m;电压等级351!1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10m;电【压等:。。级22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15m;电】压等:级≥:50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20m; !   ? (十?)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退离》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0?m,并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地带满?足临时停《。车、回?车的场?。地,。要求:。;    】(十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者设—置在建筑物底层 ! —第一百二十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干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小于8《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线不小于6m(!。包括:引桥、引《。。。道、地下出入口【等,);  【  (三《)距公共《交,通站点边《缘不小于《10m;  【。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结合【日照、建筑间距、周!边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消防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各专业管理要—求重要地区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与《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应当按?照,建筑沿路长度、【日照、道路红线宽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城市》景观等因《素确定; 》    (三)!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五《)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六)建筑物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上述保护区—。的1/2宽度作【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计算—;    (!七)建筑物邻接【城市山体公园—保护区?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山体总高度的【1/3以《。内,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围墙或其他围护建】筑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图书】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其临街面不得【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沿建筑用地!边界:需要:修建围墙的其型式】应为透空式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6m:;,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住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周边围!墙原则?上应:当为透空式围墙其高!度不超过《1,.6:m;  》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危险物品》储存:库、发电厂、水源】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2.6m 第!六节 ? 停车场《控制 第一—百二:十四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用?停车场两类》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工程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扩建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需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运泊位《、,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或者救护车》位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酒—店,、宾:馆、娱乐《、办公、医院—、商业、体育—、车:站、:码头、影剧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区应当按附》表七规定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视实际使《用,。情况可改造为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场;   】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桥须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大于8》0m;  】  :(三)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小《。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需:大于10《m,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 (四)机》。动车的车《位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用地指》标为停车场不低于】30:m2/车位停—车,库不低于35— m2/车》位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m;— :    》(五)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最小?平曲线?半径、通道最—。大纵坡?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   ? (:六)非机动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能设在》交,叉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小于2个—宽度不小于2.5】m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  (二《)鼓:励单位停《车场有?富余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取一定停车费用!; 《 ,   (三)鼓励新!建工程设置》地下、半地》下,和底层架空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   (四)—政府储备土地及其它!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    (五)鼓!励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 】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 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临街《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    (一)【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 【   (二)—设有燃气管、光【缆线路等地下主干管!线的区域; —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m以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m《范围内的; 【。   《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 (二)不得占用】绿地; 》  ?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等】;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 第七节 生【态资源规划控制 !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建设用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建】。筑竣:。工之后的次年竣工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一【)居住?。区不小于35%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0 m—2;   】 (:二)办公建》筑,不小于40%—; : ?  :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小于30%; 】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小于3?5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5《0,。m以上防护林带【;, 《   (五)对“】城中:村”、危旧》房集中成片》改造:的区域绿地率—允许降低《。5%以内《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必须在—道路路面竣工—后,的次年竣工道路绿】地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 — ,    (三)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在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五)—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体分车绿化带【宽不:。宜小于2.5m【行车道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六)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应控《制在3050—。m 【 第一《百,。三,十五条 《 保护?城市山体、水—体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的主要山体!、,水面必须《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在保护【控制范围内严—格限制一切》建设行为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迁出  !。。   ?城市山体、》。水面周边的建筑【高,度,必须与?山体、水面相协【调任何?建筑不得封堵—城市主要山体、水面!的景观视廊 !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  (二)》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内容并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 ? ,。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于城:市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工程应当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论证;》 :    (四)】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水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五)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并配置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间景观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    (—六)城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大中型公《共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建筑外装饰】应使用新型材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严格保护好!城市的山体、水面等!自然景观风貌—严禁下列《情形: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绿地及自然生态!绿地进行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尽量】增设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新区建设结合城市!山体的保《护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 《    —。(二)?保,。护城市水体的自【然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水体进行建设;【    (三!)保持?城市水体的干净【、美观各类城—。市污水都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城【市水体排入未经【处理的污水及倾【倒垃圾; 【    (四)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严,禁,破坏水体《的,自然风貌; —  《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划?区内的?山体:、,水面及?其它建?设备用地段上挖【取沙石和《土,方、堆?放余土?和废渣等活动;【   — (六)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中葬坟现有坟】葬应当按期逐步迁出!;  —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古井、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