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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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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各有关控制指!标为低限《指标在规划实施【中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当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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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制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当符合本章规定各】项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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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
— ,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用地?应当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为【。10大类、46中】类,、73小类详—见,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 城市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共10大类前9】大类用地纳》入城市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不纳】。入城市建设》用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建设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属于》同一用地中类—的视同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可兼!容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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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
《。 《 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
】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第一:百,零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包括规定—性技术指标和指导性!。技术指标两大类规定!性技术指《标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建,筑控制高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容积率!、绿地率、交通【出入口?方位和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指!导性指标包括人口】容量:和,。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以及其》他环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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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条: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划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等,“六线”的规—划控制范围》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遵守“六】线”规?划控制原《则严禁在“六—线”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
】。 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城市公—交、给?排,水、环卫《、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城市防灾等!。设施
》 《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绿?地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
— 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 城市红线是指经过!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道路《和建筑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橙线是指铁路和轨!道交通用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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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八条 】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包】括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人口容量等应当以】。城市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筑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当按本章附表四】执行对整《体,改造:“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影响】。项,目,周边利?益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允许提—高5%以内的开发】强度
】。 对未列入附表】四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出附表四中住宅建筑!的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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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城市建成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未超?出附表四规定值【的但其扩建或者加】层后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
第一百一十条】 各?类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及,架空层面积不得【计入绿地《或者其他开放—空间建筑《。物,地下层、半地下层】用,于停车、《消,。防、电梯《井等公共用途以【及建筑物架》。空层没有任何形【式的围合用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节 建《。筑间距控制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 , : 住宅建筑【。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建,。筑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要求底层住宅窗台面!大,寒日不得少于二小】时的日照时》间,老年人居《住的居室窗台面不】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二小时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正向间距允许降低】10%以内但不得低!于大寒日日照一【小,时,的标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住宅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 (一)住宅建筑侧!间,距,规定多层与多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0!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 ,。。(二)?在同一地《面,标高上多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东西方向布置的【长边间?。距不:得小于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多层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m;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m!超,过14m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三)高?层与高?。层板式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30m;【高层板式《与,南侧高层《塔式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塔式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为24m;
】 《 (四?)相邻两建筑—南北方向平行布【置时北面为高层南面!为多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北面【为,多层:。。南面为?板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板《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9倍:其最小值为30【m;北面为多层南面!为塔式?。高层其间距不—得小于南《面塔式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的0.6《倍其:最小值?为2:4m;
》 : (五)—一类低层独立—式成片住宅地—区,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计算高度的1!.,4倍;
《
(【六)不?在同一地面标高上】的建筑在不影响消】防、交通、》。绿化等?前提下建筑计—算高度可以》加减地面高》差;
【 (?七):建筑消防间距—要求:多,层与多层之间为6】m多层?与高:层之间为9m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m
!
【第一百一《。十三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建筑《北侧的其间距不小】于南侧住宅建筑【计算高度的1.【0倍同时须满足消防!和各专业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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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的侧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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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四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学校教?。学楼等公《益性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在住宅!间距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以上
】。
: 工业、仓!库及其他《特殊建筑其》间距按有关规—。范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建筑间距一!般指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但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m长】。的凸出部分凸出【距离:不超过1m且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物外墙总长》度的1/4的其最】。小间距以建》筑外墙计算住宅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相邻建筑的高】度相同建筑间距【各分:摊一半;相邻—建筑高度不同—按建筑高度比例分摊!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的其建筑间距民用建!筑按规定间距退让】一半非民用建筑按有!关规范退让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相邻临街】多,层建:筑,侧面间距《不小:于,6m其端墙不得开窗!;锅炉、烟》道、垃圾道、空调】板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的雨栅不得直接【向人行道滴》水;各种管道应避免!临街: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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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退让控!制
第一百一【十八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公共绿》地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相应层次的专】业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符合》附表六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公《路、消防、环—保,、防汛、《交通安全、安全生产!、城市景观和各【种保护范围等要求建!筑退:让距离必须满足正常!的建筑?间距要求《
】建筑工程《退让道路、》河道等范围只能用于!绿化、?人流:集散及市政工—程的建设绿化—。及,市政工?程建设仍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对整体改造】的“城中村”、【危旧房的建设项目不!影,响周边利《益的情?况下建筑工程退让】距离:允许降?低10%以内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各类【建筑:退,让用地红线、道路红!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附表五规定控】制,。。并应当满足最小【消防间距《。要求;
【 (二)—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外轮廓—。线最突出《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按附表六规定!控制;?
? : , (三?)穿越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两侧建筑物后!退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距离国道不少于20!m省:道不少于1》5m县?道,。不少于1《0m其?它,道路不少于5m;】
? , , (四)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两侧应设置隔离带】其宽度控《制在305》0m;
【 ?(五)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当符合有关》的规范和规》定,且最小不得小于10!m;
!(六:)沿铁路两侧—新建建筑《物与:轨道中心《。线距离铁路干线【不小于?30m?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m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m;
】
(七)!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必须满足行】车视距?要,求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m;
《
(八】),各类:建筑物退让公共绿】。地的最小距》离建筑计算高—度小于2《。4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5m;建【筑计算高度为2【450? 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8m;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m的退让最小【距离为10m;
! (九)】。各类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自导线边《缘延伸距离)为电】压等级≤1》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5m《;电压等级3511!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小于10】m;电压《等级22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1】5m;电压等级≥5!00KV的保护区】范围不少于20m】;
(!十)人流集中—。。的公共建筑应—按规定退离》道路红线宽》度不得小《于10m并设置【一定:宽度的?缓冲:地带满足临时停车、!回车的场地要求;
!
: (十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当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者设置》在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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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条 交】通,流量较大的建筑基地!其通道连接城—市主:、次干道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点起)不小于!80:m,;,
(】。二)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最边缘线不小于6!m(:包括引桥、引—道、地下出入口等】),;
(!三)距公共交—通站:点边缘不小》。于10m;
】 (四)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或其他《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节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
,第一百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结】合日照、建》筑间距?、周边环境、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消防【和,经批准的城市—设,计要:求综合确定并—。符合各专《业管理要求重—要地区对建筑高度】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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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与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5倍;
!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高度?应当按照建筑—沿路长度、日照、道!路红线宽度、—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城!市景观等因素确定】。;
】(三)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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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当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
(五】)建筑物邻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 (《六)建筑物邻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上!述保护区的1/2宽!度作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计算;
!。 (七)建筑【物,邻接城市山体公【园保护区的建筑【高度应?当控制在山体总高】度的1/3以—内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修建围【墙或其他围护建筑】。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批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体育场(馆)【、影:剧院、宾馆、图【书馆等?对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其—临街面?不得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沿建:筑用地边界需要修建!围墙的其《型式:应,为透空式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6m;【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住宅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周!边围墙原则上应当】为透:空式:围墙其?高度:不超过1.6m【;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危险物品【储存:。库、发电厂》、水:源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2.6【m
第六》节 停车场控制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用停车场两类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的要求
—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工《程应当配建》停车场而未配—建或不足的应—当逐步?补,建或扩建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确需《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需经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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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五: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配建或者【增建一定规模—的停车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场所、医院、】交,通枢纽?。等,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范围?内,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运泊位、出【租,车上下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或—者救护车位》各类:。停车:。。场的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酒店、—宾馆、娱乐、办公、!医院、商业、—体育:、车站、码头、影剧!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以及住宅区应!当,按附表七规定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自行车—。停车场视实际使用情!况可改造《为摩托车、电瓶车停!车场;?
》 (二)机动【车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有良好的视野—距离: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和桥梁》、隧道引桥须大【于,50m;距离—。交叉路口大于8【0m:;
— (三)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大于5!0,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大】于500个时出【。入口不得小于3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需—。大于:10m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7m》;
— (四)机—动车的车位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用《地指标为停车场不】低于30m2—/,车位:。停车库?不低于35》 m2/车》位机动?车停车?场内:的主:。要,。道路宽度不得小于6!m;
】 (五)机动车停车!场主要设《计指标、机》动车之间的净距、最!小平曲线半径、通】道最:大纵:。坡,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 (六)《非机动车停车场原】则上不能《设在:交叉口附近出入口】应不小于2个—宽度不小于》2.5m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 , (一)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
【 (二)【鼓励单位停车—场有富余的》。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并收】取,一定停车费用;
】
(三)!。鼓励新建《工程设置地下、【半地下和底》层架空的停车场停】车场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政:府储:。备土地及其它闲置】。待建:土地土地使》用者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或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经营管理【;,
【(,五)鼓励公共建筑、!公共:广场、公《共场所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设《置临:时停车场并》向,公,众开放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本市举行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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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临!街建:筑未按规定》。。设置停车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的不得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性活!动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停车】场,
《 (一)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
【 (二【)设有燃气管、【光缆:线路等地下主干管线!的区域?;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200m以内【的;
》 (四)【。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m范围《内的:;
《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居民!停车需要时经住宅】区业主大会决定可】将住:宅区内道路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必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 ,。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 》(二:)不得占《用绿地;
》
: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防灾疏?散通道等;
! (四)符合国!家、省、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 住宅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七节: , 生态资源规划控制!
,
第一百三十条 !城市建设《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不得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绿化应当《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理制【度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 (一)现有!的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塘、》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
《第一百三十三条 】 建设用地的—绿化工?程必:须在主体建筑竣工之!后的次?年竣工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 : (一)居住区不】小于35%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0! m2;《
【(二)办公建筑【不小于40%;
! ? (三)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小于30%;
! (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小于35 【%,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50m以上》防护林带;
! (五)对“】城中:村”、危旧房集中】成片改造的》区域绿地率》允许降低5%以内
!
第一!百三十四条 — 城市道路》绿化工程必须在道路!路面竣工《后,。的次年竣工》道路绿地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 (一)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小于4《0%;
【。 (二》)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
】 , : (三)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
— (四)红线宽度】。在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
— (五)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体分《车绿化带宽不宜【小,于2.5《。m行:车道: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 (六)城市河流!、湖泊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小于30】m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的防护林】带宽度应控制在【3050m
】
第一【百三十五条 保】护城市山体、水【体的自然景》观风貌城市的—主要山?体、水面必须划定保!。护控制范围在保【护控:制范围?内严格限制一切建】设行为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逐步迁出《。
》 城市山体【、,水面周边的建筑高】度,必须与山体、水面相!协调:任何建筑不得封堵城!市主要山《体、水面的景观视】廊
【 第一百三十六条! ,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城】市景观和环》境建:设规定
【 ,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重要地段的!景,。观规划设计和城【市设:计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 》(二)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内容—并,应当充分《考,虑,地形特点合理—规划绿地、水体【、铺地和《景观小?品等创造《。适,宜的人居环境;【
(】。三)建筑工程—的,立面、体量、—体型、风格、色【。彩,等应当与周边建筑、!生态、人文等环【境协调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对—于城市?重要:地段标志性建筑工】。程应:当组:织,城,市设计研究》或专:家论证;
— (四)】。建筑工程周边环【境,和水面绿化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标准》并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
? (五)【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在主入《口设置绿化休闲【广场并配《置建筑小品、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间景观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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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住宅建筑宜采!用坡屋顶大》中型公?共建筑宜采用屋顶】绿化建筑外装饰应使!用新:型材料
》。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切实加?强,环境资源《的保护严格保—护好城市的山体、水!面等自然《景观:风貌严禁下列情【形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绿地及自然生态绿】地进行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尽量增设—绿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新?。区建设?结合城市山》体的保护加强绿化建!设形成功能完—善的:城市绿地《系,统;
】 (二)保护城【。市水体的自然风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城市水体!进行建设《;
? ?。 (?三,)保持城市水—体的:干净、?美观各类城市—污水都必须达标【排放严禁向》。城,市水体?。排入未经处》理的:污水及倾《倒垃圾;
】 (《。。四,)城市防洪、—排涝工程的建设严】。禁破坏水《体,的自然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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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规划区《内的山体、》水,面及其它《建设备?用地段上挖取沙【石和土方、堆—放余土和废渣等【。活动;
】 , ,(六:)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山体中葬坟【现,有坟葬应当按期【逐步迁出《;
—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古《井,、砍:伐,古树名木等行—为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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