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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 :。第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应获得相应资!格并: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 第《十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分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应由!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由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第】十八: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同时:监理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单个监理《委托合同超过3万】平,方米的除外)—同时其所已》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必须设《总监:代表为了使》总,监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总监!不得再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 — — 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有关证【件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任职 ! : : 第二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 】 第二—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 第二十二—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 第《二十三条 —提倡监理人》员合理?流动监理《企业不?得设置障《碍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在所监理工程完】工后方可流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