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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应获《得相应资格并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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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分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应由》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由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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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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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同时:监理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单个监理委托合【同超过3万平方米】的,除,外)同时其所已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必须设总监代【表为了使总监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总监不得再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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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有关证?。件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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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
第!二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 , 第二?十二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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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提倡监理人员】合,理流动监理企业【不得设置障》碍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在所监理】工程完工《后方可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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