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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理从业人员的管】理 : 第十》五条 监《理从业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应获得相应】资格并应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 — 第十六条》 监理从业人—员在项目监理—机构中分为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应由《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由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人员担—任 】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 ? ?第十八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且同时—监理的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单个监理】委托:合,同超过3万平方米的!除外)同时其所已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项目必须设总监【代表为?了使:总监能够切实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对《于同:时担任两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的:总监不得再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 — 第十《九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出—卖有关证《件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任职【 : 第二十!条 监理从》业人员不《得,承包经营施工业务和!建材销售业》务也不得在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建筑!机械、?材料、设备》制造和供应单位等】处,。任职 —。 第》二十:一条 监《理从业人员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再教育和业务!培,训 【 第二十二条【。。 监理从业》人员应遵守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 提:倡监理人员合理【流动监理企》业不得设置障碍原则!上从业人员应在【所监理工程完工【后方可流《。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