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
8.0.1 通信局(站)的电源、空调和环境信息应纳入专用的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进行管理。
8.0.2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网络结构宜采用逐级汇接的网络结构,并应包括端局(站)设置监控单元(SU),区域若干个端局(站)设置区域监控中心(SS),本地网设置监控中心(SC),省级可设置省监控中心(PSC)(图8.0.2)。
图8.0.2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网络结构
8.0.3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网络结构组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省内可设置一个省监控中心(PSC);
2 本地网可设置一个监控中心(SC),属于本地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监控中心(SC)可下设一个或数个区域监控中心(SS);
3 区域监控中心(SS)可下设数个通信局站监控单元(SU);
4 各通信局站可设置一个或数个监控模块(SM)。
8.0.4 监控模块(SM)与监控单元(SU)之间,宜采用总线和点到点通信方式。物理接口应采用RS485/RS422、RS-232C。监控单元(SU)、区域监控中心(SS)、监控中心(SC)、省监控中心(PSC)之间的通信应充分利用已建成的管理网络。区域监控中心(SS)、监控中心(SC)与省监控中心(PSC)间的主用传输路由不应采用拨号线方式。
8.0.5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网络结构的主要监控对象应为高压配电设备、低压配电设备、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UPS、逆变器、整流配电设备、蓄电池组、直流-直流变换器、太阳能控制设备、风能设备、空调设备、新风设备、防雷设备,以及安装这些设备的各机房门禁、环境等参数。
8.0.6 动力及环境监控系统网络结构的主要监控内容应包括电压、电流、频率、功率、谐波、电度、设备运行状态、温湿度、烟雾、水浸、门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