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铅酸蓄电池组
5.2.1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依据蓄电池的寿命,考虑远期发展。
5.2.2 直流供电系统的蓄电池宜设置两组。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蓄电池组每台宜设一组。当容量不足时可并联,蓄电池组最多的并联组数不应超过四组。
5.2.3 蓄电池组并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2 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宜并联使用。
5.2.4 蓄电池组总容量应按本规范表4.5.4的规定配置。蓄电池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蓄电池组总容量(Ah);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A);
T——放电小时数(h),见表4.5.4;
η——放电容量系数,见表5.2.4;
t——实际电池所在地最低环境温度数值。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α——电池温度系数(1/℃),当放电小时率≥10时,取α=0.006;当10>放电小时率≥1时,取α=0.008;当放电小时率<1时,取α=0.01。
表5.2.4 铅酸蓄电池放电容量系数(η)表
5.2.5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系统的蓄电池组总容量应按公式5.2.4计算。式中蓄电池组的计算放电电流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蓄电池的计算放电电流(A);
S——UPS设备额定容量(kVA);
cos——UPS设备输出功率因数;
μ——逆变器的效率;
U——蓄电池放电时逆变器的输入电压(V),单体电池电压取1.85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