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7  建(构)筑物与采暖通风换热

7.1  建(构)筑物

7.1.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的要求规定。

7.1.2  本条规定的燃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的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等级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032的规定一致。

7.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二级”的规定,是由站内生产介质天然气的易燃易爆性质决定的,用意是在事故状态下降低火灾的危害性和减小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7.1.5  压缩机设置在厂房内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压缩机室与控制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墙。但为了便于观察设备运转,本条规定可设置生产必须的非燃烧材料密闭隔声固定甲级防火窗,观察设备运转也可采用电视监控系统。

7.1.6  加气柱、卸气柱附近是车辆停靠、启动频繁的区域。根据实际运行经验,车辆控制的误操作极易造成加气设备损坏,进而引发泄漏事故,因此,本条规定设置防撞柱(栏)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