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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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供配电

9.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作为可间断供气用户气源的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生产用电、生活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三级负荷”的规定,站内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9.1.2  当压缩天然气储配站作为不可间断供气用户的气源时,生产用电、消防用电和自控系统用电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中“二级负荷”的规定。

9.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和线路的敷设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2  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本规范附录A未规定的情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6kV以下的变配电装置应采用干式设备,6kV及以上变配电装置宜采用干式设备。20kV及以下的配电变压器应采用干式变压器。

9.1.5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供配电及控制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的有关规定。配电电缆应采用阻燃型,控制电缆宜采用阻燃型;消防系统的配电及控制电缆宜采用耐火型。

9.1.6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建筑物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站内消防泵房、变配电室、控制室、加气柱及卸气柱等应设置应急照明,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