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8  消防与给水排水

8.1      

8.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1次考虑,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及固定车位气瓶车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用水量确定。站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8.1.1的规定。

表8.1.1  站区的消防用水量

    注:1  总储气容积为储气井、固定式储气瓶组的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按其几何容积(m3)与最高储气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并除以压缩因子后的总和计算。

        2  当与天然气储配站合建时,台建站的消防用水量应将天然气储罐的储气容积计入总储气容积后按本表执行。

8.1.2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消防设施设计和建筑物消防用水量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8.1.3  下列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的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及工艺装置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2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的四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3  固定式储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气瓶车固定车位数量不大于1个且站址位于供水量不小于20L/s市政消火栓保护范围150m以内的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

8.1.4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3h计算确定。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但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8.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取防冻措施。

8.1.6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室外消火栓宜选用地上式消火栓。

8.1.7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内储气井应根据储气规模配置干粉灭火器,每25个储气井配置8kg干粉火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工艺装置区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加气柱、卸气柱配置8kg干粉灭火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