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工艺及设施
6.1 设计规模
6.1.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用户的需求量与天然气气源的稳定供气能力确定。
6.1.2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设计规模应根据城镇天然气用户的总用气量和供应本站的天然气管道输送能力、压缩天然气加气站供气能力及气瓶车运输条件等综合确定。
6.1.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总储气量应根据气源、运输和气候等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本站计算月平均日供气量的1.5倍。当有补充或替代气源时,可按工艺条件确定。
6.1.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45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200m3。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气瓶车在固定车位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30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120m3。
6.1.5 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内气瓶组最大总储气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3。
6.1.6 供应居民用户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供气规模不宜大于1000户。站内气瓶组的总储气容积应按1.5倍计算月平均日供气最确定。
6.1.7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内固定式储气瓶组的总几何容积不宜大于18m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