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02-2016 建标库

4  站址选择

4.1  一般规定

4.1.1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等相结合。

4.1.2  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宜远离居住区、学校、医院、大型商场和超市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4.1.3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选址应遵循不占或少占农田、节约用地的原则,并宜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4.1.4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应避开山洪、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且周边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水排水及通信等条件。

4.1.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宜靠近上游来气的管道或气源厂站设置,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宜靠近供气负荷设置。

4.1.6  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二级、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不应建设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六级及以上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城市建成区不宜建设一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及其与各级液化石油气混气站的合建站。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与液化石油气混气站合建站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的有关规定。

4.1.7  城市建成区内两个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00m。当不能满足距离要求且必须设置时,站内压缩天然气瓶组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2中最大总储气容积小于等于10000m3的规定执行。

4.1.8  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应与所供气用户的防洪标准相适应,且不得低于站址所在地的防洪标准。一级、二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的防洪标准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50年一遇,三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30年一遇,四级、五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不宜低于洪水重现期20年一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