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635-2010 建标库

3.4  灯光系统

3.4.1  灯光系统应由光源、灯具、调光、控制系统等组成。

3.4.2  会场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5。

    2  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源的色温一致。

    3  光源应采用发光效能高、寿命长的产品。

    4  灯具应配置效率高的产品,亮度宜具有连续可调功能。

    5  在主席台坐席区和会场第一排坐席区宜设置面光灯。

   6  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9  灯具的电气、机械、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GB7000.15的有关规定。

3.4.4  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实现分区控制,并宜将部分分区设置具有调光功能。

    2  灯具应根据光源的不同配置相应的调光设备。

    3  当调控设备较多时,宜设置单独灯光控制室或机房。

    4  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的电源时,应与会场音频、视频系统中的设备电源分开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视、音频设备的措施。

   5  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  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