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灯光系统
3.4.1 灯光系统应由光源、灯具、调光、控制系统等组成。
3.4.2 会场灯光照明平均照度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3.4.3 光源、灯具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5。
2 光源的色温应为3200K、4000K或5600K,并应使所有光源的色温一致。
3 光源应采用发光效能高、寿命长的产品。
4 灯具应配置效率高的产品,亮度宜具有连续可调功能。
5 在主席台坐席区和会场第一排坐席区宜设置面光灯。
6 灯具的外壳应可靠接地。
7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 当灯具需要使用悬吊装置时,其悬吊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9。
9 灯具的电气、机械、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 7000.1、《舞台灯光、电视、电影及摄影场所(室内外)用灯具安全要求》GB 7000.15的有关规定。
3.4.4 调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能实现分区控制,并宜将部分分区设置具有调光功能。
2 灯具应根据光源的不同配置相应的调光设备。
3 当调控设备较多时,宜设置单独灯光控制室或机房。
4 采用可控硅调光设备的电源时,应与会场音频、视频系统中的设备电源分开设置,并应采取必要的防止干扰视、音频设备的措施。
5 调光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6 灯光电缆必须采用阻燃型铜芯电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