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7.1.1 产品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1.2 推闩式机械逃生门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4;报警门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见表5。
表4 推闩式机械逃生门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表5 报警门锁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不合格分类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验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e)质量监督机构依法提出要求时。
7.2.2 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4套,抽样基数不应少于15套。
7.2.3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综合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a)所有检验项目合格;
b)无A类不合格,B类不合格不大于1项,C类不合格不大于1项;
c)无A类类不合格和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不大于2项。
7.3 出厂检验
产品应按出厂检验项目逐套进行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