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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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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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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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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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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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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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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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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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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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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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