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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 第 十七—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 :第十八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 ?第十九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 第:二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 第二十六条 !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