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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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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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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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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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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十九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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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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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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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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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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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第二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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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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