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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 《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 第 十七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第十八?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十】九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二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