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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建!筑容:量 《 第十五条 新区建!设、旧区改》建应成片开发不宜零!星,建设 《 第十六!。条 成片开》发建设(新区)的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建》筑密度、容积率按净!指标与用《地平衡指标换算 】 第】 , 十:七条 其他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之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执行 !第十八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现》状周边情况》、区位、交通—。、环境?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但,不应超过控制指标的!30% 【第十九条 表二【适用于类型》单,一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二十!条 :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一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应独—立建设  —   (一)低层居!住,建筑10《0,0平方米;  】   (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2000平【方米; 》    (三)【。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300【。0平方?米 ? 第二十》二条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条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 (一)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三—)农:村,地区:。。。的村镇建设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 】 第二十三条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宜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二十【四条 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应—。不小于5.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净!空高度应不》小于:4.6?米,;    — (:二)廊?道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   【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为旧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经济适用】房等在?。满足建筑退让—。及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其建筑容量》。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环境》条件合理确定— , 第二十六条 ! 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