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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 : 第《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  (一)》R居住用《地;     (!二)C公共设施【用地;   【  (?三):M工业?用,地;: :    《(四)?W仓储?用地; 《     (五)T!对外交通用地;【  ? ,  (六《)S:道路广场用》地;:    》。 (:七)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     (—八)G绿地(公【共绿地?、公园绿地); !    《(,九)D特殊》用地 《 第四条 居【住用地?(R:)指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用地等)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R!0,1)、?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和】公共绿地(R04)!    》 (一)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 (二)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高【层住宅为主、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的用地!; :     (三)】三,类居住用《。地,(R3)指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与其它用地有交!叉的用地 — 第?五条: 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级及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小区级、组团级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 ,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容纳?除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以外的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金融?、保险、证券等行业!及其它各类公司的办!公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用地; !。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  :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各类】。中小学?用地(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级【中学等学校用地【),、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 第六条 —工业用地(M)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办?公,用房、少《量非经?营性:。宿舍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不包》括,职工住宅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一)!一类工业用地(【M1)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  :  (二)》二类工?业用:。地(:M2)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三:。)三类工业用地【(,M3)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第七条 仓储用地】。(W)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一)!普通仓库《用地(W《1)指储存一般【。货物:的,普通仓库用地; 】     (二)】危险品仓库用地(】W2)指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 第—八条 对外交通用地!(T)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 第九条 道路广】场用地(S)—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停车场等用地 ! : 第:十条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    (一)供应!设施用地(U1)】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和【加油(?气)等设施用地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   (《二):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冲洗站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三)》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    《(四)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中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粪?便,垃圾集运、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五】),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     (六)!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   —  (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 第《十一条 绿地(【G)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装饰作用的【绿化用地包括—各类公园和》街头绿?地游乐?功能为主的归—入,C3;  —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用于园林—生产、隔《离、卫生《和安全?防护等的绿化用【地 :。 第十二—。条 :特殊用?。地(D)军事—、,保密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  : (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    !。 (二)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根据总体规划【和本规?定之:。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进行适!建性划分和使—用;  》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应编制调—整,。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首先做好四【类,用,地平衡; —    (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住宅、?办公建筑 》 第十四条 】滁州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