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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建!筑间距 — 第三十一条 【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 第三十五条 】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