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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八】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