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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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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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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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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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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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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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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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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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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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