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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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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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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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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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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三十九条 》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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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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