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三,十一条 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消防、交通、卫生、!环保、?抗震:、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城镇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章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多层住》宅建筑、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6?1的:规定:
【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当?不,大于14m;—山墙:宽度大于14m时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点?式住宅不宜进行【。拼,接特殊情《况确需拼接》的拼接?。不得超过二》幢
【。 ,对按:表,。6,1规定计算的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当按消》防间距或通道的实】际要求进行控制
】
第三十三—条 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二,进行控制
第】三十四条 —面,宽不: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照》附,。录计:算原则三进行—控制且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 面【宽超过25m—的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照表6《1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六条 】 ,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住开窗】的间距不小于13m!.
第》三十:七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建筑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建筑设【。计防火安全》规范的规定控—制
:
第三十八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南侧》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 第三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 1:.南北向《的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0m;
【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3m》
》 (?二)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在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13】m;高层在》。南侧的间距最—小值为?20m
【 ?(三)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少于南侧【或较高建筑的0.】8倍并满足消防安】全间距要求
—
—(四)相邻建筑【一侧:为居住建《筑时应当按》照本章有关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 (五《)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消防、交通、【卫生、环保等规定和!工程管线布》设、建?筑保护和《施工安全等》特殊:要,求对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作出】特别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