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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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建筑与结构

9.1.1  联供工程站房采用独立建筑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规定的二级。

9.1.2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9.1.3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的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9.1.4  当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设置在站房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燃烧设备间、变配电室隔开,且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及洞口。

9.1.5  燃气增压间应布置在燃烧设备间附近。

9.1.6  燃烧设备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设置泄压设施,且泄压面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安全出口。

9.1.7  站房的泄压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烧设备间的泄压面积不应小于燃烧设备间占地面积的10%;

    2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泄压面积宜按下式计算。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该厂房划分为长径比小于或等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式中:A——泄压面积(m2);

          V——厂房的容积(m3)。

9.1.8  燃烧设备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设置的站房,燃烧设备间应设置至少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燃烧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时,疏散门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

    2  设置于建筑物内的站房,燃烧设备间的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至少1个应设置安全出口;

    3  当疏散门数量不少于2个时,应分散设置。

9.1.9  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应各设置至少1个安全出口。

9.1.10  变配电室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不应少于1个。

9.1.11  燃烧设备间和燃气增压间、调压间、计量间的地面应采用撞击时不会发生火花的材料。

9.1.12  联供工程站房应预留能通过最大设备搬运件的安装洞,安装洞可与门窗洞或非承重墙结合。

9.1.13  联供工程的平台、走道、吊装孔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杆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置钢平台或扶梯,且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9.1.14  联供工程站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