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供配电系统及设备
6.1 电力系统
6.1.1 联供系统宜接入公共电网。并入公共电网时,不应降低整个电力系统供电的可靠性和运行的安全稳定性。
6.1.2 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发电机组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供电系统的主接线形式和发电机组容量,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3 发电机组的输出电压等级应采用400V、6.3kV或10.5kV,并应根据发电机组容量、电力系统接线方式、用电负荷要求、供电距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1.4 联供系统采用并网运行或并网不上网运行时,应采取下列控制和保护措施:
1 用户侧应设置明显断开点,并可进行隔离操作;
2 根据供电系统的接线,并网点应设置解列点及低周低压解列装置;
3 断路器应装设自动准同期装置;
4 当联供系统采用并网不上网方式运行时,应采取逆功率保护措施。
6.1.5 10kV及以上电压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应具备与公共电网调度部门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
6.1.6 联供系统供电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的有关规定,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不平衡度:
1 当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 当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单相供电;当大于60A时,宜采用220/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