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5.2  燃气设备

5.2.1  调压装置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计量装置应设置温度、压力修正装置。

5.2.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前后应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后的燃气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宜与原动机一一对应;

    3  燃气增压机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远程控制装置。

5.2.3  燃气增压机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空转防护装置;

    2  当燃气增压机设有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时,应加设介质冷却异常的报警装置;

    3  驱动用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结构;

    4  润滑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5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与发电机组紧急停车的联锁装置;

    6  燃气增压机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5.2.4  燃气增压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