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燃气设备
5.2.1 调压装置的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计量装置应设置温度、压力修正装置。
5.2.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前后应设缓冲装置,缓冲装置后的燃气压力波动范围应满足用气设备的要求;
2 燃气增压机和缓冲装置宜与原动机一一对应;
3 燃气增压机的吸气、排气和泄气管道应设置减振装置;
4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就地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远程控制装置。
5.2.3 燃气增压机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空转防护装置;
2 当燃气增压机设有中间冷却器和后冷却器时,应加设介质冷却异常的报警装置;
3 驱动用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结构;
4 润滑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机装置;
5 燃气增压机应设置与发电机组紧急停车的联锁装置;
6 燃气增压机排出的冷凝水应集中处理。
5.2.4 燃气增压间的工艺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