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31-2016 建标库

4  系统配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联供系统应由动力发电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组成。联供工程除应包括联供系统外,尚应包括燃气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监控系统、调峰系统及辅助设施。

4.1.2  联供系统应按提高能源综合利用率、节约占地等原则进行配置。当用户负荷主要为空调制冷、供暖负荷时,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当用户负荷主要为蒸汽或热水负荷时,余热利用设备宜采用余热锅炉及换热器。

4.1.3  联供系统宜采用并网运行或并网不上网运行的方式。所发电力应优先满足项目自身用电需求,也可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结果选择多余电力上网的运行方式。当没有公共电网或公共电网接入困难、公共电网故障时,发电机组可采用孤网运行方式。

4.1.4  孤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自动跟踪用电负荷。

4.1.5  并网运行及并网不上网运行的联供系统,发电机组应与公共电网自动同期。

4.1.6  并网运行的联供系统,电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电力行业的相关标准。

4.1.7  当发电机组兼作备用电源时,发电机组应在公共电网故障时自动启动、运行,并宜设置负荷自动管理装置。

4.1.8  发电机组应在联供系统供应冷、热负荷时运行,供冷、供热系统应优先利用发电余热制冷、供热。经济合理时,应结合蓄能设备使用。

4.1.9  联供系统的组成形式、设备配置、工艺流程及运行方式,应根据燃气供应条件和电力并网条件,以及冷、热、电、气的价格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