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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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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级卫生城市—的,标准:和要求制定城市容貌!。标准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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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美观《并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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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人或使用!人应适?时整:饰、清?洗或粉刷
! (二)—主次干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物顶部、外走廊、!阳台和窗外等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 《 (三)主要街【路两侧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围【墙,。;确需设置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地)、草—。坪等
》 , (四)新】建、改建建》筑物其阳台》和窗户的护栏、【空调设备托架、太】阳能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统一设】计做:到整:齐美观
— , (五—)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破旧房屋、】构筑物等由产权人】。。或管理人进行修整】、改造?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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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拆除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及时清除垃圾 】
第!九条 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遮挡墙
! : (二)—设,。置符合卫生》标准要求的临时厕所!并有消毒《和灭蚊蝇措施—
》 (三)对【各种建筑《材料、机具》设,。备应当放置整齐 】
【(四)对建筑垃圾应!。当随产随清》;对:运输车辆遗撒和带】出,的泥土应当》随时清扫《。不,得污染?路面
— 《(五)对施工废【。水必须经沉淀后方】可排入下水管—道,严禁施工废水冒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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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临》时停工?的建筑施工场地应】当,。做必要的整理—
— (?七)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拆除临时建筑设施!
!第十条 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 (?一)城市道》路应当保持平坦【、,畅通不得随意挖【掘;出现坑凹—、碎裂、破》损、隆起应当及时】。修复:各种井盖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破《损,、移位?、丢失等设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更换
【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有效;【。出现破旧、污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更换
】
, (三)对!下水:道、渠道、河道等管!。理单位或《责任单位应当经常疏!通;对清出》的污泥及杂》物应当随《时清运
》
? : (四)各》种架空?线路、交通标志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 ,(五)公共绿—地、行道树、单位】门前绿?地,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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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按:白山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张贴广告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置的:广告:栏,。。上张贴?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线杆、树—干、护栏或其他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乱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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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经营:门店应当《按规定设置规—范的门店字号、灯箱!广告等?禁止店外摆放招牌;!。户,外霓:红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应保持!功能完?好;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保持美观并定期【进,行维修或油》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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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规范设置做到牢!固安:全,、整齐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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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夜景亮化美化】。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主干道!路,两侧:。、,广场、公园、重【要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要求建设夜景照】明设:施
—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开》闭照明设施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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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合】法的相?关证照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范围经营【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对存储场》所的废旧物品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影响和破坏—周围环境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及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活,动的均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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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严禁擅自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确需设立早】市、夜市、》摊,。点群以及瓜果—和冷:饮摊点的必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定点对未》经定:点擅自?经营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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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经?营的摊点设施—应当整?洁规范标《志统一按批准的时】限和经营种类—经营并保持摊点【周围容貌整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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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应当经【市建设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主办单位或【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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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及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车辆清洗必须进场进!院并保持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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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物和垃圾、渣土【等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和扬—尘,。污染;?禁止畜力车进入【市区
【 , ,机动车、自行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停车!区域车辆排列应【当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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