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实施阶段管理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执行的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 日 国务院令第279 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电[1997]年339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水建[1999]78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2002]2号)、《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吉水建管[2005]27号)。
常用的技术标准有:《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0、《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试行)SL239--1999、《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J201--83、《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47--94、《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98、《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SL/T225--98、《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SD120--84等规范、规程、规定。可根据工程需要选择相适应的规范。
第十八条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1. 按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设计、合同文件,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检查体系的监督检查。
3.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部施工质量管理规定、质量评定标准,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4.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必须认真严肃处理,严重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联合分析处理,并及时向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 水利应急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项目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要加强检查、监督;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所有的工程合同都要有安全管理条款,所有的工作计划都要有安全生产措施。
第二十条 工程进场材料的验收、检验。砂石骨料、钢筋、水泥、块石等原材料进场时,须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发现不合格材料全部运出场外。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原材料及中间产品(如砂浆、砼拌合料等)的抽样试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作为原材料及中间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也是验收材料中的备查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控制及质量评定。要确保工程质量,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的每一道程序,不得越过或简化,不得走过场。
1. 施工单位要按"三检制"对工程进行初检、复检、终检。施工单位对每个单元或每道工序进行自检合格后,及时填写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评定表,请监理工程师检查、复核、确认后在评定表"监理意见栏"签署质量等级意见,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依据《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6--88)及《水利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SL176--1996)进行评定。
2. 质量评定权限及评定方法。
⑴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按《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SDJ249.16─88和《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SL38─92及《填表示例与说明》标准和要求,由施工单位的质检部门组织评定,填写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人签字后报监理工程师复查签字,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⑵ 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是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联合质量评定小组,共同核定其质量等级。各单位质检负责人在质量评定表上共同签名,存档。
⑶ 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评定人、项目工程师签名后加盖公章。由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工程师签名后加盖公章。最后,报市质量监督站审查备案,作为验收资料存档。
⑷ 单位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由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组织,由省、市质量监督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组成外观质量评定组,人数一般5~7人。每个单位的代表应具有水利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评定组根据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及现场检测、检查结果,对建筑物外观质量进行评议打分,统计外观质量得分率,最后,评定组成员在"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上签字。
⑸ 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是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单位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并由评定人和项目经理签名后加盖公章。由监理单位复核,复核监理工程师签名后加盖公章。之后,报省质量监督中心站核验,核定人和项目监督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公章。最后报省或市防汛办公室备案。
3. 应急工程项目质量验收依据。应急工程项目质量验收必须以批复的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质量监督部门对该工程阶段及整体质量检查和评价材料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经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验收。
水利应急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据的检测鉴定报告作为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工程阶段验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当工程进行到一定关键阶段(如工程关键部位、基础开挖到设计建基高程或经过验收需要进行基础处理且已处理完毕等)时,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阶段验收,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阶段验收由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或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审批单位、设计、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分部工程验收。
1.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⑴ 该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
⑵ 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单元工程质量已由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进行自评,并经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核定,工程质量全部合格;重要隐蔽工程及工程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自评合格后,经建设主管单位(市或县防汛办公室)、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监督、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共同核定质量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或监理单位主持,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 单位工程验收
1.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⑴ 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⑵ 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影响其他工程正常施工,且其他工程施工不影响该单位工程安全运行(或防护措施已落实);
⑶ 已具备运行管理条件;
⑷ 需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已签定单位工程启用或提前启用协议书;
⑸ 工程质量经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验收前抽检合格,检测单位已提出检测报告;
⑹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已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⑺ 工程财务决算通过水基办评审审核,审核单位已提出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⑻ 按水基办和省或市防汛办公室的审核意见,编制完成了单位工程验收财务决算报告。
2. 单位工程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或委托单位主持。验收委员会由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水基办、设计审批、质量监督、设计、施工、运行管理、质量检测以及有关上级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应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工程资料管理。工程资料是工程分阶段、各时期随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的记录,是工程验收的依据。工程资料必须规范、完整,否则不能反映工程实际,工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管理按《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吉水质监[2004]6号)的要求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工程设计的修改或变更。应急工程变更依其性质及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
1. 重大变更。
⑴ 工程规摸的变更。主要指工程规模、等别、级别,设计标准或运行标准,水位、库容、坝高(堤高)、淹没损失及永久占地等工程特性指标,以及主要建设项目的增加或减少等的变更。
⑵ 工程总体布置的变更。指主要建筑物的具体位置、控制高程的变更。
⑶ 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的变更。主要指挡水建筑物结构型式、顶部高程、断面尺寸,泄水、输水、引水建筑物结构型式,闸门型式、尺寸、数量,启闭机型式、容量、数量,堰顶高程、消能方式;江河堤防和城市防洪工程护坡、护岸的断面尺寸、护坡材料;穿堤、跨河等建筑物的结构型式、位置、基线、标高等的变更。
⑷ 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其他变更。
2. 一般变更。
⑴ 主要建筑物的次要部位(指挡水建筑物坝顶路面、路缘石、路灯等)的次要建筑物的变更。
⑵ 因设计漏项或设计条件与工程实际情况不符,而增加分部工程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⑶ 工程细部结构、局部布置等不增加工程投资、不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变更。
⑷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25%。
3. 应急工程变更的审批权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与实际情况不符时,需要修改、变更设计,同时要履行变更手续。擅自修改设计、不履行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不予验收,并追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责任。
应急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按原审批渠道不变的原则,原设计由哪级审批,修改、变更审批权限仍在哪级。
4. 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
⑴ 重大工程变更由原设计或委托科研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报告,报市水务局,由市水务局责成市防汛办公室进行审批或初审后,行文报送省水利厅审批,抄送省防汛办公室。
⑵ 一般工程变更由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单》,有关参建单位分别签署意见,报市防汛办公室进行审批或初审后,报省防汛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应急工程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步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建设转入使用。应急工程完工后,必须在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1. 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工程建设管理报告、竣工决算、施工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报告、质量监督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根据《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暂行规定》(吉水建管[2005]54号)和《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工程竣工验收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吉水财[2001]2083号)的精神,向上级主管部门(省或市防汛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由省防汛抗办公室或市防汛办公室会同同级水基办联合组织验收,或委托市防汛办公室会同市水基办组织,省防汛办公室和省水基办派员参加。
2. 验收工作的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设计变更、修改文件,施工合同,监理签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3.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⑴ 工程已按批准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
⑵ 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
⑶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⑷ 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并通过审计。
⑸ 工程质量经质量检测单位抽检合格,检测单位已出据检测报告。
⑹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已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⑺ 工程财务决算已通过水利基办的审核,并已提出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⑻ 工程财务决算已通过审计部门审计。
4. 验收组织方式。
⑴ 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组长)一名,由主持单位代表担任,副主任委员(副组长)若干名。验收委员由主持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水基办、审计、设计审批部门、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⑵ 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单位作为被验单位不参加验收委员会,但应列席验收委员会会议,负责解答验收委员的提问。
⑶ 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由省防汛办公室会同同级水基办联合主持或委托市防汛办公室与市水基办联合主持(市、县级水利基金安排的应急工程由市、县防办公室与同级水基办主持)。
5. 验收前应提供的资料。
⑴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⑵ 工程建设大事记;
⑶ 拟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清单,未完工程的建设安排及完成工期,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意见和建议;
⑷ 验收鉴定书(草稿);
⑸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⑹ 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⑺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⑻ 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⑼ 工程运行管理准备工作报告;
⑽ 竣工决算报告及有关资料;
6. 验收时需要提供的备查资料。
⑴ 有关单位的批文;
⑵ 初步设计及批复,其他设计文件;
⑶ 工程建设中的咨询报告;
⑷ 工程招投标文件;
⑸ 工程承发包合同及协议书(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⑹ 征用土地批文及附件;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料;
⑺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⑻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⑼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⑽ 工程建设有关会议记录,记载重大事件的声像资料、图片及文字说明;
⑾ 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⑿ 工程运行及调度方案;
⒀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技术说明;
⒁ 竣工图纸;
⒂ 重大事故处理记录;重大技术问题处理资料;
⒃ 设备产品出厂资料、图纸说明书,测绘验收、安装调试、性能鉴定及试运行等资料;
⒄ 各种原材料、构件质量鉴定、检查检测试验资料;
⒅ 竣工决算审计资料;
⒆ 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提前28天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与"工程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省防汛办公室和省水基办(市、县基金安排的工程,"工程竣工决算"及相关资料报送同级防汛办公室和水基办)审核。
第三十条 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的跟踪督查。应急工程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督查制,各级防汛办公室是水利应急工程建设项目的督查监管机关。应不定期对工程建设资金、工程建设各项合同、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内业资料整理等重点进行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