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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建设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 ,    (一—)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个人建筑用地—应持书面申请—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证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用地标!准及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其选趣定点通知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料单:。位设计的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界限《和权属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    (》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应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应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随意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占!用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二)压占岸堤、堤】岩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内、铁路!控,制,区域内的;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 (五)妨碍消防】。通道: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的; ?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信通道的 》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