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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建?设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     (—一,)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个》人建筑用地应持【书面申请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证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用地标准及!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其》选趣定点通知书 !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料单位设计的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使用 】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界限和!权属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应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应【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随意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占用》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二)压》占,岸堤、堤岩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内、铁路控【制区域内的; 【  :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    (五)妨】碍消防通道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的;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信通:道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