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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建设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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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建筑用地《应持书面《申,请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证】。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用地】。标准及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其选趣定点通!知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料单位设计的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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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界限和权属》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应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应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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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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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随意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占用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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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压占岸堤、】堤岩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内、【铁路控制区》域内的;《
《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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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妨碍消防】通道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的;
—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信】通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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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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