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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建设【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一:)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个人?建筑用?地应持?。书面:申请: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证!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用地标准及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其选趣定!点通知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料单位设计的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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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界,。限和权属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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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应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应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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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 :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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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随意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占用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二)压占!岸堤:、堤岩?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内、铁?路控制区《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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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 (五)妨碍消防】。。通,道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的;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信》通,。道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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