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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内及市级以—上开发区进》行建设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   ? (一)建设单位应!持国家?批,准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地下管网》、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详:细资:料、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个人《建筑用地应持书【面申请和所建—位置的土《地证:件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定点 !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国家:用地:标准及?申请项?目的性?质、规模、环—境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发给用地单》位或个人同意其【。选趣定点通知—书    —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向用地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用地单—位提供?的具有相应设计资料!单位设计的规划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规划《图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期逾期不办》理用地手续的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另行—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界限和权!属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另做安】排 :  :   (一)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  (二)用地单】位,。因计划变更或单位】撤销、外迁等少用或!不再使用的土地【; ?    (三)用】地单位多征少—用而闲置的土地 】 ,。第二十七条》。 征而未用或多征】少用而被收回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的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使用搬迁单【位的:原有:土地应报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原】有土地兴办外商【投资企业时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现状的应先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在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必须持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保!护区、风景旅—游区、重点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军事《设施保?护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等重》点保:护设施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变用途!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区及】风,景,名胜区等需》要控制?的区:域内挖取《砂石、土《方,不得随意堆》置或排放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以及进行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一)占用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体育场!、学校等重要—公,共设施用地的; 】     (—二)压占岸堤、【堤岩保护地、河滩】。地防:洪沟渠、地下管线、!地下文物古迹的【; ?。   ? (三)在》高压供电走廊规定禁!建范围、水源保【护区域内、铁路控制!。区域:内的:;     (】四)危及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安全或污染环】境、影响城市特色】。风貌及?主要街道景观的【;     (】。五)妨碍消》防,通道使用严重影响周!围建筑物《采光的;  【 ,  (六)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或收发电《信通道?的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拖【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