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 (》一)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当》众唱:标;
《
:
》 (二)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的内容要与投标!书的内容相符不【得改变?和发挥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投标书正!本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投标》书,正本:内容为准;
】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第三—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该: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报价—依据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比较后认【定其:具体:的评:。标办法由建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三十六》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为其提供履约】担保)?。采用担保书或—同业担保方》式的按?合同价的20%【提交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的按合同价10%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现!阶,段可实行分段—(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书分别按合同—价的10%》和20%《提供担保)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违《反的:中标人?。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