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
:
第:三十条 《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
第三十《一条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在?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
,。
(一!。)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投标!人当众唱《标;
》
【(二)唱标应按报】送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逆顺》序进:行当众宣《。。读的内容要与—投标书的《内容相符不》得改变和《发挥如发现唱标内】容与投标书》正本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投】标书正本内容—为准;
】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该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报价说明及相—关报价依据经—评标专家组》评审比较后认—定,其,具体的评标办法由建!。。设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
《。。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方式(由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为其提供履约】担保:)采:用担保书或同业【担保:方式的按合同价【的20%提交履约担!保;采用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方式的】按合同价10%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招标人《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书的方式》现阶段可《。实行分段(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担保《书分别按合》同,价的10%和20】%提供担保)滚动】担保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违反的】中标人可依》据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
《。
: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