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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