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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 ?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