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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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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
? ,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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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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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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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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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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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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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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