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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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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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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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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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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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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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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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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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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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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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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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