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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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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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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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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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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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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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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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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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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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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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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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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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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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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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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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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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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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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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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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