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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