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