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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一)书面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