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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 ,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当地》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 ,    (一)书】面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 ,     (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 第八条》 拆迁计划应—当包括: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 《    拆迁方【案应当包括: !  ? ,  (一)被拆【迁房屋状况(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年限、产权归属【、面积、楼》层、朝向、区位、结!构形式等); 】 ?    (二)【各种补偿和补助【费用:概算; 【     (三【)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标准》和地点; !。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具《体措施 —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 《 《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及,时书面?通知:规划、房产》。、土:地、工商等部门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二)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和,用途变更; 【 :    《。 (:三)新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 》 第十二条 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及时将公告内容【告之被拆迁》人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    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房屋拆迁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自行作?废 》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 《  《 ,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拆迁政》策并具?有房屋拆迁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须严格遵《守房:屋拆迁有关》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做好向!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宣传解释】有关政策规》定、核?实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租》赁关系?等,有关:证件资料《、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等工作《 》 第十七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应当向拆【迁人、被拆迁人【提供两个《以,上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任其—选择;拆迁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 《 :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内,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超过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 !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 第:十八条 在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形式、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置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据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 ,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以及停?止供应燃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 《  》   ?由于:房屋拆迁《造,成拆迁范围外停【水、停电、停—止,供热的拆迁》人应及时予》以恢:复;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恢复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其户》口迁移、子女转【托转学?、,工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变更、注销】登记等手《续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拆,迁人承担相关—费用 — 《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应当?保持原房屋完整不】得损坏房《屋,属评估价《值范:围之内的各种设施】。。违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 《 ,。。 第二十七【条, 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拆迁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0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拆?。迁房屋?的分户档案资料并】办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 — 第二》十八条 拆》迁结束?后拆迁人应》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对拆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已完!全拆除的发给验【收合格单;有关单位!凭此合?格单:为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实行统计》报表制度拆迁人应】定期:。填写房屋《统计表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