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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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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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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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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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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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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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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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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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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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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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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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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