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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罚则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 , 《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