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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罚则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经—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热工程对!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新建:住宅未采用分户供】热设计而《建设、?使用的; !     (二)未!经批准?。兴建临时热源等擅自!不,采用集中供热的; ! :    — (三)分散锅炉房!在限期内未实施或】者拒不接受》集中供热改造—的,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辽宁《。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检修、维护【、操:作,失职或者管理不善】致使供热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不》能稳定?供热;  》 ?     (【二)擅自缩短市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或者达不到室温标准!    !。 超出规定标准收】取采暖费的》。由物:价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以》。下的罚款;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 :。 第:三,十七条  》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因违反本办法被罚】款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同时处企《业,罚款额?的1%?至5%的《罚款但不《得超过?1000元 【。 第三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