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租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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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三)租赁】期限;
【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
(》七)其他约》定
第三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按年度【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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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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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承租人家庭!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换《租申请换租面积【。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 : 申请换租变更【。地点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退出原承租的—。住房
》
第四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四,条 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组建由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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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由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管理物?业,服务费?由政府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核《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七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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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 :。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定的
》
第四十八条 】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保,障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回?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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