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七章 审【核,配租
《
第三《十三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 (一)受理—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
《(,二)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认定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
】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 ,(三:)复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四)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 (五《。)配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 2、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配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上(含3》人)配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另?外单:亲家庭只有2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 3、摇号配—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电脑摇】号系:统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 (六)签订合同!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商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第】三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将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的房屋面》积,等,信息及时《在当地?电视、报纸、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