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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除市政》工程:以外的建筑物与【构筑物和《其,他工程建设 —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设施》城市供水、排—。水、防洪《排,涝、电力、照明【、电讯、有》线电视、热力管线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工程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完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申请报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文件、土地权—属文件及其它需【要的项目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附由商洛】。市城市规划勘—测机:构提供的150【0新测?地形图?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任务【。书、用地《条件和城市》规划提?出,平面布局与单体方案!设计的规《划要求作为设计施】工图的依《据(包括建筑功【能、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绿化指标、房屋】间距、退缩距离、】。空间:环境等)《  《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方案设计;提】交总平面布局图、建!。筑平、?。立面:图临街建《筑需提交效果图【(临主次干道建筑】需提交二套以—。上,方案设计《) ?。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五)【重要地段或重大项目!须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必须开》工建:设特殊情况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一年—不按期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作废 》 第三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拆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详】规要求及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按规划技术】要求确定《道路红线并》标,明具体坐标或相【关尺寸 —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外沿—不得逾越建》筑控制线;并—满足相关《技术规定 》 第三十—。五条: 沿道路、河流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指标: 《第三十六《条 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依据计【规划管理采用日【照阴影分析审—查在有效日照—时间内受遮挡住宅】的居室大《寒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旧—城区不少于1小时 ! : ,。第三十七条》 多层居住》不宜设置《商业:用房确须设置的应】限制其使用性质减少!对上部及周边居民】的干扰;在计—算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底【层非居住《。。建筑的高度》但被遮挡居住建筑的!底层:车库可以扣除 !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公路、《铁路两侧用地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交通》。设施除?外) 确《需在:公路、铁《。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镇(村【),建设集市、商业区】应当选在公》路某一路段的一侧】集中:布局禁止在公—路沿线分散安排【建设项目 第!三十九条《 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大型】建筑如?影剧院?、展览馆、》大型商场、》体育馆、游乐场【、车站等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必须符—合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满足停车、回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 第四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雕塑、小品建筑、大!门、书?报亭:、固定电《话亭、公交候—车亭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定点放线 —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使用!期满后必须拆除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拆】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期》限内无偿无条—件自:行拆除 】。 ,。 第四十二条 】。。各项:市政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设计前应查明该项!。工程地段内现有市政!。设施情况设》计图纸?应有明确反映其【。设计:与现状的关系、管】线路径坐《标切实解决好—。新老管线之》间的相互关系确【。保工程安全 【 第四十!三条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按规划【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设施— 】第四十四条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并设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时均需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 《第四:十五条 临时市政管!线、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如】建设需?要延长时需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因城:市建设需要》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临时市政设施】的使用单《位须无偿自行拆除】该设施?。并恢复原状 【 》 第四十六条—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除按规划架(敷)】设各种?管线或建造人—行天桥(廊)、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候!车廊、电话亭、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电子监控、—交通安全设施、地名!牌、消防水》栓、路灯、箱—式变电站、》电话交接箱、有线电!视端子箱以及其【他按规划《需,在路侧设《置的公用设施—外,不得设置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 第四十七!条 :沿街原则不》设置实体《围墙确因特殊需要需!砌筑的实体围墙形式!要美化与周围景【观协调高度不应【超过2?.2米 ! 第四十》。八条 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 ? ?第四十?九条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超越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雨?蓬等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外挑部!分不得挑出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总—宽度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一层空调—室外机安《装净空高度不得小】于,2米 ! 第:五十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要与环境相宜】由规划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 》 【第五十一条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所有户外设》施的安全《责任由?业主负责 ! 第五十二条 !市区内各《种管线必须符—合城市?管网规划市》区内现有电力、通】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 《 :第,五十三?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含架】空线:)按以下规》定办理 《 ?   (一)供水干!。管、电力电缆、供热!管线排列在路东或】路北广?播、电讯电》缆、:煤气:。管道排列《在,路南或路西》各种副?管敷设在主管—对侧;雨水、污水管!敷设在车行道—下,现有管线敷设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逐步创!造条件迁移;—    (】二)各种管线—不得:上下重叠敷》设;:交叉敷设《时技术简单的服从技!术复杂的小管服从大!管支管服从干管压】力管:服从自流管软管服从!硬管;管线交叉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25!厘米无保护措施的直!埋电力、电讯电缆】与各种管《道交叉净距不得【。小于50厘米; !   》 (三)各种管线】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交叉情】况而定管顶》与路面?垂直距离一般不小】于80厘米 —  》  :(四)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当,受到:道,路宽度、断》面及现有《管线限制不能—。达,到要求?时应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