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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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一般规定

8.1.1  航空工业工程电气设计依据工艺专业提供的条件而进行,应满足科研生产的电力供应,电力系统供应电能具有不可靠的情况,当发生停电故障时,不能产生爆炸、火灾、危及人身安全等危险事件,同时也不能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在设计过程中工艺专业应对生产制造过程中不能停电的要求、流程等提供给供配电专业,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供电连续性。

8.1.5  本条作以下说明:

    (1)在距离电话站较远、负荷比较集中的区域,所需电缆大于200对时宜采用交接配线或光缆ONU设备。距电话站较近时宜采用直接配线。电缆芯数备用宜为20%~40%,并应与发展的可能性大小和电缆规格系列统一考虑。

    (2)电话电缆宜采用线径为0.5mm或0.4mm的全色谱塑料电缆。管道内应采用塑料绝缘与护套电缆,并不得采用铠装电缆;直埋电缆应采用钢带电缆;架空电缆宜采用自承式电缆或普通塑料绝缘与护套电缆。在南方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必要时采用石油膏填充型电缆。

    (3)电话、广播、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系统、有线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等不同类型的电缆、光缆利用管道敷设时,宜分管孔布放。每根光缆单独占用管孔布放。每个管孔不得多于2根电缆。广播电缆利用管道敷设时,必须单独占用管孔布放。

8.1.6  广播电缆可采用铠装控制电缆直埋敷设。亦可采用普通控制电缆沿照明杆、通信杆或自立杆敷设。与380V及以下照明线同杆架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5m,与通信线同杆架设时,其间距不应小于0.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