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170-2016 建标库

8.5      

8.5.1  车间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科研生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航空工业工厂照度标准》HBJ/T5的有关规定。

8.5.2  无特殊工艺要求时室内照明应采用节能、高光效、高显色性的光源,当采用LED光源时色温不应大于4300K。

8.5.3  对于厂房的功能性照明,在符合照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直接型灯具。

8.5.4  生产车间的一般照明系统,应由变电所低压配电室引出照明馈电线,每路电流不宜超过100A。生产车间中工位的局部照明应由动力线路供电。

8.5.5  变配电所照明应由所用配电箱专用回路供电。

8.5.6  高大空间和突然停电造成伤害的场所照明配电系统宜由两个回路电源交叉供电。

8.5.7  厂房照明宜按照工艺分区、建筑分区采用分区、分照度等控制方式,控制开关的设置应方便用户操作和管理。有条件时宜采用智能控制方式。